【法治时评】为什么湖南省涟源公安刘自国/检察院梁增华/法院李志祥能够一手遮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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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网上看到一篇帖子,特转过来让大家看看,评评理!
党的阳光辉煌
唯独涟源一方
侵犯人民权益
踏贱国法猖狂
我名曾繁根,现年54岁,身份证号:432503531217633,73年1月入伍海军38341部队,74年1月19日生死置之渡外,积极请战参加西沙海战,75年加入党的组织。系湖南省涟源市人。
湖南省涟源公安刘自国8月2日主张指使原告报案。原告才于8月3日编造情节为她自己加面子报丢失叁佰元的盗贼案。刘自国公开引诱证言,故意制造案由。非法抓捕。我家不属其管辖区,一没有搜查证;二没与我当地派出所联系;三没有我村干部;四没有左右邻居。拿在我身上搜出的钥匙,带原告到我家抄家,盗夺抢劫财物。非法拘禁我7天进行刑迅逼供,打伤了我的大脑,打断了我二根肋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湖南省涟源检察院梁增华枉法包庇犯罪。我向检察院书面翻供,指责刘自国刑迅逼供。梁增华不采纳、不调查。相反在起诉书上指控定罪,在原告的矛盾指控中都没有依据,梁增华故意捏造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条法律重申:“严禁刑迅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刘自国主张指使原告报案,引诱证言、非法抓捕、非法拘禁我七天,打伤我大脑,打断了我二根肋骨刑迅逼供。按照国家的法律、所采取的刑迅逼供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定罪没有事实,没有依据。
湖南省涟源法院李志祥明知我是无罪的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院提审与法庭笔录中没有犯罪事实就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枉法裁判。只认串证、伪证、虚假之证。对我的律师提取近百人证明我无罪的证人证词不认定、不采纳。相反在庭审中还不准我的律师当庭宣读。并且还再三毁灭证据,捏造事实枉法制造2000年涟刑初字第49号判处侮辱罪三年,强奸罪五年的重大冤案。庭审后卡压阻止上诉。2002年卡压申诉。2006年出狱后提起申诉,涟源法院拖延几个月后以(2006)涟刑监字第02号驳回申诉。申诉人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经复查后于2007年1月29日下达了再审决定书上附二条法律:“符合再审条件。”“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法律上确有错误。”就以(2006)娄中监字第256后面加减1号再审判定书提示对本案纠正错误,指令涟源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超过最长审监程序到8月1日我上访省人大,省政法委、涟源派人拦访、载访的行为与2007年4月3日中央政法委第8号文件三款《基本原则》相对抗。8月3日涟源法院就哄骗说:“把你的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控告了。”叫我承诺签字后又问我上访有哪些干部的批示。其目的是否有靠山。涟源法院拖延7个月以(2007)涟刑再字第01号裁定书驳回申诉。国家的法律在涟源是以权来衡量的。涟源乌云遮日,人民难见太阳。
湖南省涟源公、检、法刘自国、梁增华、李志祥踏贱国法猖狂的事实清楚,铁证如山在案,法院案卷以复印撑握在手。可供社会、新闻媒体各界人士质证。
国家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权。”刘自国、梁增华、李志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234条“故意伤害”、243条“捏造事实”、247条“刑迅逼供”、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399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我的控告从06年至今。2007年10月22日娄底检察院举报中心陆科长说:“你没有改判之前,你有天大的证据和理由,我也不受理。”娄底中级法院在2007年10月10日开庭中,不宣读上诉状。并且还二次终止我的辩护发言,说他们不处理干部,不准讲司法犯法的事实。其目的是怕得罪人,怕承担责任,怕影响权威。刘自国、梁增华、李志祥安然无恙的因素在于腐败的保护伞。国法啊!你在哪里?在法庭上还剥我的诉讼权力,阻止我为自己的辩护发言。涟源法院是以权代法,腐败歪曲事实,欺压侵犯人民权益。呼吁上级司法部门关注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还我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公正。控告奏呈上方,虔求除暴安良,涟源乌云遮日,人民难见太阳。
曾繁根
电话号码:13170385073
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湘思村
2007年11月15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