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铁岭市公安局局长李云波、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局长刘勇。
  案由:被控告人多次在不存在我们违法事实,相关受案登记表上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下,对我们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行为,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案的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的滥用职权罪。
  以下是被控告人于2016年2月25日的犯罪事实及理由:
  犯罪经过:
  2016年2月25日晚,我听到门外有警察和邻居说他们正在蹲守寻找我,过了一会,铁岭市银州区广裕社区民警在电话中跟我亲人说:因我们在网络发表言论,铁岭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处理我们,他们十来个人被市局局长李云波派出,在我们家门口强制传唤我们,因案子的原因非要见我们面。第二天,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刑侦大队侯鹏带领一些人以刑事侦查的名义强行进入并搜查我们家,并扣押我们的很多物品,当场称将这些物品送到市局去,随即将我们带到分局询问,之后,侯鹏批准将此刑事案件移交治安巡防队办理,之后我们就被行政拘留了7日。
  其构成犯罪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因在昌图县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工人分局提交不出《刑事案件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法律文书,所以他们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刑事受案程序应制作《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规定,而且在未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以刑事初查的名义传唤我们、扣押我们物品,限制了我们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在非法情况下侵入我们家住宅,搜查我们家物品,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
  因李云波在分局未进行刑事受案登记、未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5日派人强制传唤、搜查我们,所以他犯罪的理由与分局的一致,在我们家门口蹲守监视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2月26日扣押并搜查我们的物品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财产权,所以他存在非法搜查与非法拘禁的行为。
  受案登记表和决定拘留我们10日的处罚告知笔录及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中没有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情节、程度和后果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中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标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的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案件事实清楚”的规定。属于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表明他们以不具体事项为由对我们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权、限制财产权的行为。所以也违反了“l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gt ;(试行)第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公民,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规定。受案登记表不具备合法性,从受案程序来论就违法了,后面的拘留行为自然就违法了。因分局没有拘留我们7日的合法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刘勇审批的,所以刘勇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
  因分局及李云波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对我们实施非法拘禁(见下方陈述的2019年7月24日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此次犯罪的追诉期应于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
  以下是被控告人于2019年7月24日的犯罪事实及理由:
  犯罪经过:
  因我们再次网络发表了言论。2019年7月24日,家人被分局传唤至银州区纪委。之后,分局又将她带到分局办公场所,以拘留胁迫她删除网帖、做笔录,并对她训诫。19时40分左右,分局将其送至家,并扣押她的电脑主机。
  2019年10月8日,我们再次因上述的网络言论依次被分局强制传唤至分局,在分局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分局称国家信访局将一封关于我们举报工人分局局长触犯刑法报复陷害罪的投诉转交工人分局处理并督办了,要求明确答复。他们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行政拘留胁迫我们撤销对分局局长的举报,做我们俩的笔录,由于我们怕分局枉法裁判,将我们拘留,我们只好配合其在笔录上乱说。
  其构成犯罪的理由:
  《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该规定第三十条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被追究责任。而在昌图县法院保存的证据显示分局仅有我们两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音像资料,不是全过程,显然违规了,间接证实了分局存在胁迫的嚣张行为。
  分局缺少针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一栏没有记载发案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的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中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的规定。属于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所以也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案件事实清楚”的规定。受案登记表不具备合法性,从受案程序来论就违法了,后面的传唤及扣押程序自然就违法了。
  分局网下办案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中“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案件办理一律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之规定。因呈请网下办案报告书有刘勇、李云波同意的签字,他们发现下级在缺乏违法事实情况下受案,仍然违反“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案件办理一律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的规定,帮助下级逃避网上办案信息系统的监督,致使下级成功假借网下办案名义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物品、非法拘禁他人。所以,李云波、刘勇是犯罪人员中的主犯。
  附:两案的受案登记表(证明受案登记表上内容不合法,违法事实不清)
  呈请网下办案报告书(证明被控告人违规帮助下级逃避网上办案信息系统的监督)
  搜查证、工作报告(证明案件未经刑事立案,仅在初查阶段,却以侦查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以上证据来源于昌图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