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法院有俩法官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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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正定县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判案、性质恶劣
各位网友:
我们是石家庄市正定县农村的母女二人,宅院、承包地被非法侵占,诉诸正定县人民法院,正定县法院法官宋瑞清、刘洪亮竟然置国家法律和我们的证据于不顾,公然罔顾事实、捏造事实、驳回我们的合法诉求,帮助被告继续侵占我们宅院、承包地。农村人如果失去宅院、承包地,损失太大,甚至命运恶化。所以,在此恳请各位网友见义勇为,帮我们讨伐贪官、要回属于我们的家和耕地。我们将非常感激。
事情简要:
1981年,正定农村三兄弟分家,分单明确写明,老大赵泊残疾,无儿无女,和老三赵书分为一家,合伙度日,共同分得诉争宅院。老二赵中永远不得干涉老大的产业。
1989年,老三和柳青结婚,并落户于该家庭,后生育女儿柳玫。加上老大,四个人合伙度日。柳青同时也开始对诉争承包地的耕种管理。
1992年,国土局为老三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
1997年10月1日第二轮承包开始,诉争地块的承包合同证书明确写明是家庭承包,户主是赵泊。当时老三户口已转为非农,所以户口本上是户主赵泊,另有家庭成员就是原告母女。原告母女也一直和老大赵泊合伙度日,生活在该宅院。
1999年夏天,老三病故。此时诉争宅院的所有权、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理应是老大和原告母女共同所有。
几个月后原告母女搬到藁城市生活。临走把耕地交个哥三个的妹妹代为耕种。户口仍在该户。此时户口本上老大是户主,另有成员就是原告母女。
2009年,老大因车祸突然死亡。
2012村委会为母女二人出具过证明: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
现状是耕地被老二占用,拒绝归还。宅院被邻居赵某占用,拒绝归还。理由是老二赵中把房子和宅基地折价2万元卖给了他。有合同(字据)。
2017年底母女二人诉诸正定县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停止非法占用。却被被法院驳回。
正定县法院法官刘宏亮对宅院案驳回的手段:
1、把被告提交的、不能作为证据的“所谓村委会证明复印件”明目张胆捏造为“村委会证明”。称老二是老大的监护人、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宅院全部房屋。
2、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指纹的所谓继承协议书认定为协议。
3、八一年分家单、宅基地使用证的等文件已经明确了该宅院是原告母女和赵泊的共同财产,老二对此应该知道,他如果真的签订了该继承协议书,当属故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也应无效,刘宏亮竟然予以认定有效。
4、认定2005年以老大为户主的宅基地申请表能证明诉争宅院归老大。该表没有乡政府的盖章,也没有县国土部门的批准盖章,不是宅基地使用证,相对于1992年为老三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其证明效力为零。再,八一年分单、户口本都证明老大和母女二人是同一个家庭户,农村的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发放,上面的房屋不能推断为归个人所有。
5、侵犯他人权益、违法买卖宅基地合同不认定无效。
6、捏造被告对诉争宅院已经翻建。正定县法院的照片和我们的调查证实,原房屋主体部分倒塌,三面围墙还在。被告盖楼是在自己原址。被告对该院已经翻建的说法不能成立。
承包地案:
我们认为,经营承包合同证书已经明确证明诉争地块是老大家庭承包,而非个人承包。户口本证明该家庭成员含原告母女二人,还证明该家庭仍然存在。所以,该地块理当归该家庭继续承包,即母女二人承包。证据、法律依据充足。
法官宋瑞清驳回原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1、1983年最初承包的时候,母女两个都没有该户分到地。2、经营承包合同证书上没有二上诉人的姓名。3、老三死亡后老二赡养了老大,所以他该继承该承包地。4、安兰计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变更原告。
宋瑞清纯属胡搅蛮缠,1、现在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内,第二轮1997年10月1日开始承包的时候,母女二人的已经成了该家庭的成员,当然就有了承包权。2、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证书上都是只写户主的姓名。据此判决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承包权实属违反常识。3、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和老大签订过继承协议书并且该协议一直有效,也不足以证明他赡养了老大。更主要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不能继承。本案中旧户主死亡后,该家庭还在,当然是继续承包。户外人员不能继承。4、原户主老大死亡后,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农户(家庭成员只剩原告母女二人),无需过户,经营承包合同书上边户主的名字也没有非改不可的必要,有户口本完全可以说明承包主体是谁。
总之,我方对诉争宅院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对诉争承包地块拥有承包经营权,证据已经充足。正定县法院法官的判决错误太多太明显(详见附文)、太明目张胆,只为一点小利都不会这么做。肯定是有大的利益交换。资深律师推测,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和二审法官事先沟通好了才敢这么判,二审如果不找关系、不送三倍于对方的大礼,原告母女仍然会输。
诉争的宅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是我们的,证据充足,是非曲直界限分明,我们还给法官送大礼?去他妈的吧!姐是宁送刀子不送礼,宁死不屈,宁折不弯。杨佳刺死多名警察案、钱明奇连环爆炸案都是这些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官逼出来的。敢视百姓如草介,百姓当然视他们如贼寇,收拾他妈的。
偏激思想先放旁边,现在先依法维权。恳请各位网友把我们的这封举报信分享、转发到你的朋友圈。在百度贴吧评论、支持我们的帖子。您的举手之劳就可以打击贪官、伸张正义,帮我们要回住宅、承包地,避免我们命运的恶化。在此,我们非常感谢!祝正义的网友:好人有好报。
诉争宅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是我们的,我们誓死维权到底。上诉、申诉、抗诉、反映到高层领导、大量媒体曝光、连续多年投入重金的互联网炒作、组建民间反贪联盟等一系列举措都将陆续展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们坚信正义必胜。
在此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院领导尽快查处宋瑞清、刘宏亮两位法官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案号是2017冀0123民初3450和3729号 。在此恳请正定县人大常委会免去这两位法官的审判员职务。刘宏亮年纪轻轻就敢这么滥用职权、嚣张至极,以后如果拥有重权,必将严重危害社会,污染司法环境。这两名法官故意帮助被告继续侵犯我们的权益,蔑视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我们的诉讼成本,不处罚他们,我们将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抗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在此也敬告石家庄市中院负责本案的审判官: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你们要贪赃枉法、乱判此案。我们希望、也倾向于相信你们最终会站在正义的一边,不昧良心,公正判案,改判错案,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我们将非常感谢!!
最后,再次恳请各位正义的网友积极把该文分享、转发到您的朋友圈、空间、微博当中,积极到贴吧支持、评论该文。点击之劳改变事态、打败贪官、帮我们要回属于我们的宅院、承包地。我们非常感激!!祝好人有好报
举报人:柳玫
代理人:许先生 手机:13930450038
邮箱:2840829913at qq。com
2018,4,5
附文
正定县法院法官刘宏亮滥用职权捏造事实胡乱判案
刘宏亮法官在(2017)冀0123民初3729号判决书中所犯错误如下:
1、一审中被告提供的是2006年3月10日的“村委会证明复印件”,刘宏亮却明目张胆捏造为“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不能作证据。
2、被告提交的残疾证明确证明赵泊是语言障碍,刘宏亮却捏造为智力障碍。
3、村委会根本就没有权利为赵泊指定监护人,刘宏亮却对其予以认定。
4、监护人不等于继承人,村委会无权为其指定继承人。刘宏亮却予以认定。
5、1999年死亡的是老三,此时父母已死亡多年,所谓村委会证明复印件却说成其父母是1999年11月9日死亡,明显的假证,刘宏亮却予以认定。
6、捏造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指纹的所谓继承协议书为协议。
7、对于原告被告都认可真实的八一年分家单证据没有采用。该分单十分明确了老三对诉争宅院与老大共同所有及其他不利于被告的内容。
8、被告老二持有八一年分单,明知诉争宅院是;老大、老三共同所有,如果和老三签订协议全部继承该院,属于恶意 故意侵占弟媳财产,刘宏亮却予以认定。
9、不采用由县土地局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而是采用多处虚假、没有乡、县两级政府部门盖章认可、没有完成的地籍调查表来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10、被告签订的买卖字据买卖宅基地,明显违法,却不认定为无效,予以保护。
11、户口登记是公安部门的职权和行为,却认定是原告当事人所为。
12、捏造原告利用老大智力障碍办理户口事宜的事实。
13、八一年分家单、结婚证、户籍证明足以证明母女二人和老大就是合法的家庭户,刘宏亮不予认定。
14、没有经过有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参与的诉讼、辩论程序,就认定该家庭户籍登记违法无效,程序明显不合理。
15、该案残疾人的情况是有行为能力,刘宏亮却捏造为无行为能力。
16、对方提交的老大的《死亡证》明确证明死亡时间是2009年,判决书中却捏造为2012年,以便为三被告买卖其宅院提供合法性支持。
17、不顾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捏造老大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原因。此条错误,我方亲眼所见,但没有拿到证据,仅供参考。
其他明显的错误还有,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该判决书错误太多太明显,明显违背常识,属于故意而为。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就算说的不是很准确,仍然可以判定刘宏亮是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偏袒被告,帮助被告侵占原告住宅、超标多占宅基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恳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该判决足以证明该法官职业道德低劣,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审判员、副庭长职务。
宋瑞清滥用职权、判案不公、性质恶劣
宋瑞清法官审判承包地案,案号3450,判决书错误如下:
错误一,把家庭承包认定为个人承包。
错误二,否定家庭承包的内涵,否定原告自1989年落户该家庭时就享有了承包权。
错误二,否定了第二轮承包的存在。认为1983年第一轮承包起始日没有获得承包权就永远没有,第二轮承包时户口在该家庭也没有获得承包权。
错误三,把没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的所谓继承协议书的碎片当做协议、当做证据。
错误四,把撕毁、有可能已经终止的继承协议当做证据。
错误五,认定应该有七份原件,却没有提供一份完整原件的协议存在并作为证据。
错误六、认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家庭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由户外人员继承,违反承包法。
错误七、把被告提交的“法定代理人证明复印件”捏造为“监护人证明”。
错误八、捏造“原告对于柳青、柳玫落户未分得承包地无异议”的事实,原告代理人从没有承认过原告落户该家庭时未取得土地承包权。
错误九、没有经过审判程序,否认公安局户籍登记的合法性。
错误十、原告代理人关于主张承包权的理由、证据列举了多条,法官的判决书却说原告只说了半条(原告仅仅凭户口在的老大的户口本上),睁眼说瞎话。
错误十一、仅仅凭被告持有老大的死亡证、火化证就认定被告对老大尽了所谓赡养义务,逻辑明显错误。对此,代理词已经做过阐述,在此不在重复。
综上所述,宋瑞清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错误太多太明显,明显违反法律常识、不合逻辑。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就算说的以上错误不是很准,但是仍可以断定宋瑞清法官是在滥用职权、故意判错、性质恶劣,应撤销其审判员、副庭长职务。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