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害人(已因合同诈骗被判入狱)的姐姐,在此我对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王某、沈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徐检察官、检察员傅检查员提出控告。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6年11月17日,被害人因武某举报合同诈骗27万元被沈阳市沈河分局办案人王某刑事拘留,拘留后王某找被害人的家属做工作,说只要家属代被害人还了27万元,被害人就没事了,期间,被害人的家属交了9万5仟元。2006年11月30日,沈河检察院下达了(2006)00133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但是办案人王某隐瞒上述情况,当天将被告人家属找到公安分局的经侦大队办公室,要家属把剩下的钱全都还上,但因家属实在凑不上来,王某提议让家属给武某打欠条转移部分债务,当天,家属张某和李某分别给武某打了13万5仟和4万元的欠条,武某同时给被害人打了一张27万元的收条。王某将武某给被害人打的27万收条拿走,说只有把这个收条附在卷里,才能证明武某和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完事了,被害人才能释放。2006年12月4日,王某在超期霸押被害人4天的情况下将张某取保释放。
  
  
  
   2007年4月6日,沈河区检察院将此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予批捕审查完毕(2007大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为证),并将案卷退回沈河分局(有王某谈话录音为证),本案至此应该划上了句号。
  可偏偏就在2007年6月24日的一个休息日,被害人突然接到来自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的电话,说让被害人下午过去一下核实情况,来电话的人称,被害人的案子在自己手中,今天加班要核实一下案情,被害人立刻赶到沈河区检察院,办案人称自己叫柏XX,并说今天找被害人来完全是为被害人着想,告诉被害人她的案子还是倾向于定民事,还当着被害人的面给检察院的办案人傅某打的电话,整个询问持续了一个下午,直到晚上8点钟,柏XX于光天化日之下在检察院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强奸。被害人气愤之下报警将柏XX抓获归案,报警期间,来自各方的电话或者求情,或者威胁,但被害人不为所动,坚持将柏XX绳之以法。
  
  
  
   随后,被害人便遭到了沈河区检察院和沈河公安分局的报复。
  从卷中不难看出,随沈河检侦监不予批捕【2006】00133号同日装订在卷的补充侦查意见书纯属伪造。在这个文件上只有(2006)的字样,一看就知道是后来硬加进卷中的。还有2007年4月23日沈河分局的沈公刑诉字【2007】1524也是强奸案后为了报复被害人使其合理化而后补的,因为被害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予批捕已于2007年4月6日审查完毕。在此我强烈请求你们查大东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531号判决中的书证第4项【督察事项审查表】及【案件备案审查表】。
  
  
  
   2007年11月,也就是说在柏XX强奸案即将被判决的时候,被害人突然接到沈河区法院的电话,说合同诈骗罪已由沈河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为什么分局4月23日提出的起诉意见书,沈河区检察院非等到超过审限近四个月才起诉呢?可见报复手段暴露无疑),要择日开庭审理。被害人匆忙委托律师,律师阅卷当日被告之三天后开庭,2007年11月27日,被害人合同诈骗案开庭,被害人被当庭收监。在开庭审理时,律师提出27万元收条的事,但因卷里找不到这张收条,公诉方要求延期审理,期间,被害人的家属找到沈河分局办案人王某,问王某当时附在卷中的收条在哪里,王某当时承认收条打了,附在卷里了,并当着家属的面给公诉人傅某打电话,说明武某给被害人打过27万元收条的事,王某放下电话欺骗家属说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会承认这个收条,之后提醒家属说被害人这个事之所以被重新提出来审理,就是因为之前她告柏XX强奸,这是检察院在报复,公检法一定会报复她,家属为了说明武某打过收条这件事,对王某进行了录音,之后,在二次开庭审理前,律师将录音证据交给沈河法院审判庭,证明武某和被害人之间已无任何债务纠纷,但沈河法院在听完录音后,决定不在庭上出示,随后将被害人取保候审。
  
  
  
   此时被害人所谓的合同诈骗案已经在沈河法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本已结束侦查任务,无权再行提审被告人,但沈河区检察院却想尽办法再行询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严重干扰了沈河法院的公正审理及判决。由此可见沈河检察院报复之说绝不是空穴来风,且其行为也证明了外界的猜测。
  期间,柏XX强奸案在沈阳市大东法院审理,被判一年半,没有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知道判决结果。因柏XX提起上诉,2008年4月初,柏XX妻子找到被害人,请求被害人改口供,并称检察院那边已经答应了,只要被害人在强奸案上改口供,那么合同诈骗案检察院就不追究了,否则合同诈骗非判不可,被被害人回绝。随后柏XX被维持原判,被害人向沈阳市中法要判决书,被审判庭拒绝,称判决书不能给被害人。至今,被害人也没拿到二审判决书。2008年6月26日,沈河法院将被害人重新收监,一周后下达判决书,被判四年,和柏XX妻子事先说的一样。至于判决的理由非常莫名其妙,说被害人丧失还款能力。另有消息称,被害人的刑期是沈河区检察院、法院和沈阳市检察院、法院四家联合商定的,被害人二审无论提出什么证据都改不了。
  
  
  
   随后张立彬提出上诉。律师阅卷发现一审卷中有四份证据是在一审开庭时没有质证的,其中两份证据做为定案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在律师将情况如实陈述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不开庭审理,在被告方家属到处上访的情况下,二审开庭。开庭时草草质证,对证明27万收条存在的录音证据只进行了书面审理,证人不让到庭,其他证据也是一句带过,并临时将法院调查被害人的笔录变成检察院方的证据予以出示,该证据为两份欠条,就是家属给武某的两份欠条。庭后,法院不停的催促家属交钱,称返完脏款可以免除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此时,武某已分别在和平法院和大东法院对被害人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款,在一再被骗的情况下,家属要求将被害人武某找到法院,三方共同对这笔款项进行确认,免得承担两次还款责任,但分别被武某和法院拒绝,主审法官称这是院长的意思,谁也改变不了。双方僵持一个多月,2009年1月中旬,法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被害人案在二审期间,家属为找到武某打的27万元收条,通过上访向沈阳市公安局控告沈河分局办案人王某违法办案的事,被一拖再拖,最后答复称27万收条的事不存在,录音中王某亲口承认武某打了收条附卷,但调查的人就说听不出来,一口咬定收条不存在。到检察院去上访,结论也是一样。家属怎么也不明白,当事人在录音中亲口承认的东西,为什么公检法就说听不出来?明目张胆的对一份存在的证据异口同声的说听不出来,生拉硬判被告有罪,目的就是惩罚被告不能忍受被检察官在办公室强奸的耻辱!那么法律的公信力何在?国家机关的威严何在?
  
  
  
   被害人因为合同纠纷被武某、伊某等人骗去了一个价值三十多万元的摊床和十多万元的摊床收益以及二十多万元的现金,家属又被骗打了17万5的欠条,结果被害人反倒被这些骗子送进了监狱,当然这个过程中,公检法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法律就是这样对付一个弱女子的。在家属为其找证据的过程中,沈阳市公检法所有办事人员不是互相推诿,就是将黑的说成白的,王某的录音录的清清楚楚,但是一个月拿了国家几千块工资的公检法人员就说听不出来,什么是司法黑暗一目了然,但是我仍然相信,早晚有一天会有人出来主持公道,像王某这种败类会被清出司法机关,像徐某及傅某这样只顾个人利益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检察官早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像沈阳市公检法这种集体报复一个女人的行径会有人过问,随这份控告材料附上王某的录音,请您还一个女人一个公道!不要让她在四年后变成第二个上海杨佳,这不是一个人的责任,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试想一下,一个女人因为做生意借款(有借条)未还于2006年11月17日被公安局刑拘 2006年11月30日被检察院不予批捕 2006年12月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7年6月24日被检察官强奸 2007年11月6日被检察院起诉 2007年11月27日被法院收监 2007年12月12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2008年6月26日被法院再次收监 2008年7月4日被一审判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7月11日上诉 2009年1月12日被二审维持原判。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因为检察官的强奸案而变得复杂得不能再复杂的刑事案件。整个案件的审理中不难看出是谁在违法。在此,我恳请有关领导关注此案,让世人明了,为什么检察官强奸只判一年半,而被害人被判四年。请问,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