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省通城县大坪派出所夏佳民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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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我的名字,您应该会有印象吧,我2011年底在大坪辖区大坪村许家组的土地上建房,房屋在建成后多次被许家组村民许天平等人人为损坏,2012年6月1日在我家房屋第五次被人为砸坏时,我象前几次一样打110电话报警,最后的结果每次是都转到您们派出所处理,多次反复,但不知我何日才能过上安稳的日子,难道这就是大坪特色的安居乐业吗?今天怀着非常沉痛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我本不想旧事重提,但不说一下事情的头尾,又让人不知其然,2006年8月16日,通城县大坪乡大坪村许家组村民许小兵、黎新保、付炎生三人将其位于大坪乡许家组大坪路边的自留地出卖给本人建造房屋,除了屋前是乡级公路外,根本没有其他的道路从本人地基里面通过,本人与许家村的村民付炎生等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本人按当时的市场价格60元平方米土地的出让费,在2006年7月19日一次性付尽该购地款,同时该协议书约定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水沟,南至水沟,西至李育甫屋侧,北至公路,并盖有“通城县大坪乡大坪村许家组”的印章,同年10月30日本人在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人因资金不足,在购买该土地后一直未动工建房, 2011年9月份经通城县大坪乡大坪村许家组负责人黎仁甲等人复尺,对本人购买的门前空地和港堤面积共80平方米的空闲荒地,本人按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通城县大坪乡大坪村许家组支付土地出让费,购买该港堤的土地面积做为建设用地,共支付1。6万元后,本人决定在该土地上动工建房。
2011年12月份,在我房屋建成后,许天平等人强词夺理硬说本人一层两间房屋是过道,不符合逻辑,在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本人不可能在明知所买的土地是通道的情况下而将该土地买过来建房,再则,许天平等人也不可能在付炎生等人将其所谓的通道出卖给本人时,不予阻止,更不可能在2006年8月16日本人买地后直至2011年12月房屋建成时来要通道;如果原来是通道,许家组村民付炎生等人无权将该土地出卖给本人,事发当时许天平等人理应阻止,许天平等人应向付炎生等出卖土地的人主张权利,同时,国土资源局对有争议的土地也不可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次,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许天平等人对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许天平等人平时的小打小闹不算,单是2011年10月20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6月1日许家组村民许天平、许国闯、许国财、许龙阶等四人多次组织近30人将我一层两间房屋打倒,将所有水泥砖打碎,导致一层两间房屋被完全损坏,2012年2月10日我在多次报警而房屋又继续被砸的情况下,我选择了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按理说,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双方理应保持现状,等候法院的判决吧,未曾想,2012年5月底,许家组许天平等人趁我和我妻子在外打工时,再一次将我一层两间房屋破坏,又将所有水泥砖等材料进行打砸,将我买的沙石盗走,我打110电话报警,再一次转到您们派出所处理,您们派出所在接警后,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是不闻不问,不但不处理,甚至连被打碎了多少水泥砖都不予理睬,我真佩服您们沉得住气啊,您们派出所胡所长说的“住在哪个地方,就要和哪个地方的人搞好关系”,真是至理名言啊,您们就是本着这一原则在处理事情吧,您们住的是大坪村的土地,山不转路转、低头不见抬头见,您和他们的关系搞好了,对许天平等人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损害的却是法律的尊严,损害的却是他人的利益啊,难道您们不认为这种靠牺牲他人利益,牺牲法律尊严而搞好的关系所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吗?!
尊敬的夏所长,今天(2012年6月6日)早上7:41分的时候,我给您打了十五分钟的电话,因为事情没有发生在您的身上也没有发生在您的亲人的身上,因此,我们因为分歧太大没有办法交流,我对您们公安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您认为事情到了这个份上都是我的错误造成的,但我真不知道我究竟错在哪里?我花钱买土地建房,在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建房,房屋建成后还不能居住,总是担心有人随时随地会出现在我的楼下,对我房屋一顿打砸后却逃之夭夭,我拿他们没有办法,您们竟然也没有办法啊!您还认为事情已经到了法院双方均应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您认为如果法院判决书认定我一层房屋不为通道时,别人再打砸我房屋时您们会处理,我不懂这是一种什么逻辑啊?首先,直至现在,根本没有人向法院起诉解决所谓通道的问题,根据民事案件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又怎么会有关于通道的判决呢?难道您认为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就可以随意打砸他人的房屋吗?我的房屋被严重破坏的事情不该您们管吗?您能告诉我这种事情该由谁管呢?我依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屋的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就要我将一楼近12的面积留为通道,让许天平等人作为通道使用,有这种道理吗?如果他们认为我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可以找土地发证部门或者是出卖土地的人主张权利啊!他们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我要求我给予他们留出通道,有时候我真怀疑,他们三番五次地打砸我的房屋,是否受到了某些人的暗示吧。
尊敬的夏所长,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系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范围。土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土地使用权纠份,属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涉案港堤面积及付炎生等人出卖的土地从大坪许家组收到本人的购地款后其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其使用权不再归大坪许家组。许天平等人在明知土地使用权归本人所有,本人所建房屋属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将本人房屋损坏是十分荒唐的,是法盲的表现,难道我说的有错吗?
您们说许天平等人打砸房屋是集体行为,是群体事件,同样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案中许天平等四人既非大坪村的领导也会许家组的领导,也无集体组织的授权,集体行为、群体事件又从何谈起!
许天平等人的行为,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管部门给本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为县政府所核发,编号及使用人姓名无误,面积明确,四至清楚,并加盖了发证机关——县政府的公章,通过合法程序,由主管机关所颁发。您认为这样的土地使用证其效力还值得怀疑,是想撤销其效力吗,很显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未经法律程序而擅自撤销或废止经县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当然,许天平等人不以正当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打砸他人房屋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而不及时制止,这种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表明:在通城目前法治现状中,司法公正是老百姓心中的痛,是弱势群体们遥不可及的梦想;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仍有漫长而曲折的路要走。
许天平等人打砸房屋的性质,许天平等人是在无理取闹,是在强词夺理,以势压人,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打击,本人建房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合法有效,本人依法持有土地使用证建房,该证并无特别约定,本人依证建设符合法律规定,难道不是吗?人生不足百年,买房、建房的机会并不多,按理,建房是一份喜事,而为什么这种事情发生在我的身上,却成了一种暗无天日天日的灾难啊!
尊敬的夏所长,今天在电话中您说我不懂,是我的错误才造成了今天的局面,我真不明白,我在拿到土地使用证后建房,房屋建成后又多次被人为损坏,这种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您比我懂,比我清楚,您能说这不是您们公安部门处理的事情吗?请您告诉我,这种事情究竟该谁来管?!
尊敬的夏所长,我在给您写这封信时,我的心在痛,在流血啊?我在期待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希望这种事情在通城、在大坪少发生一些,甚至不再发生啊!
此致
敬礼
黎作全敬呈
2012年6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