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光明高中是该市第一所民办高中,始建于1998年,建校初期,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曾多次被评为永城市和商丘市民办学校先进单位。截止2003年10月底,在校生已达到3000人,光明高中日益发展,形势喜人,前途光明。然而好景不常在,2002年由于徐东波利用各种不法手段强占了学校,鸠占鹊巢,导致全体股东踏上了漫漫上访路。如今,光明高中摇摇欲坠,官司缠身,负债累累,因长期拖欠工资,教师无心上课,学生怨声载道,社会影响极差——
    
    光明高中 黑幕重重
    
    祸起萧墙:一份莫名的56号判决书
    1998年春,由李丰牵头,刘建波投资共同创办光明高中,由于暑假招生情况不好,一期工程款无法偿还,二期工程资金也无着落。1999年2月经市政府和市教体局确定光明高中实行股份制,吸收一期工程投资者为股东,另外确定二期工程实验楼、教师公寓楼、教师家属楼、学生公寓楼的准备投资者,可以带楼入股,并签订了协议。然而学生公寓楼承诺带楼入股者陈开强,由于本人欠帐太多,学生宿舍楼还未动工,便不辞而别,远走他乡。学生公寓楼接着由陈开强的亲戚王明光投资建设。该楼的实际投资者应该是王明光,光明高中股东自然应是王明光,当时光明高中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对王明光的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民政局也予以登记。就在这未雨绸缪的时候,离乡多年的陈开强因看光明高中经营不错,有利可图,就光明高中学生公寓楼股权向永城市法院起诉,法院不讲事实,不做调查,只凭一份虚假证明就于2002年2月26日下达了(2002)永高民初字第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开强为被告光明高中股东,基股份额为155万元,并享有该股份的资产受益权。二、被告永城市光明高中,付原告陈开强股金20000元及2001年股份受益11745元。就这样一个未投入分文资金,名字从未写入原董事会章程和登记资料的人摇身一变成了学校“股东”,真正投资人王明光却落一场空,更可气的是,当时学校百废待兴、负债累累,那里有什么盈利,何谈分红,法院的胡乱判案为光明高中埋下了不可想象的祸根,为别有用心的人强霸学校创造了条件。
    助纣为虐:永城法院冻结教师工资
    陈开强拿到判决后,善于制造假借款、搞虚假诉讼得到法律文书已尝到甜头的地痞流氓徐东波(外号徐老六)伺机而动,代理陈开强的债权人孟峰、张文平(该二人原系陈开强生意伙伴)起诉陈开强,永城市法院在短短的几天内便迅速判决陈开强偿还孟、张资金150万元,经过精心策划后,孟平、张永平很快就将债权转给了徐东波。徐东波随即申请法院执行光明高中陈开强的股份,这次永城法院办案人员“很负责任”,为确保执行万无一失,他们事先就将原董事会成员拘留手续开好备用,一旦不配合就立即拘留,并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下了裁定书。就这样,徐东波又成为光明高中学生公寓楼的第二债权人,不仅如此,永城法院还很快将光明高中用于支付教师工资的34。5万元存款从银行划给了徐东波。当天从银行划走,当天解封。众所周知,抽回资金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文严厉禁止的,更为可笑的是,徐东波的股权本应是原来法院裁定陈开强的股金155万元,可后来永城法院竟又下文给徐东波补了几十万元的股权,如此明目张胆违法办案,助纣为虐,让人心寒!
    雪上加霜:教体局副局长下达通知
    在危难关头,本应为学校排忧解难的永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昌群却于2002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变更光明高中校董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被确认违法),徐东波就凭这份行政干预的《通知》,带着黑社会势力几十人砸门撬锁,强行进校,稍有不满,便大打出手。因王明光在董事长李祥忠办公室说不同意徐东波进驻学校,徐东波便指使跟随他的黑社会人员李振、崔大庆(李振、崔大庆因重大涉黑案件已被判刑,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等人对其进行殴打致伤。众所周知,公司法明文规定,替补、撤销董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又怎能仅凭一份《通知》就可以让人成为董事会的董事呢?随后,徐东波凭着这份通知,借助黑社会势力,强行进校,一时间学校乌烟瘴气,人心惶惶,教师无心上课,学生纷纷转学,股东分崩离析,学校损失惨重。 2003年10月份,矛盾激化到顶点,王明光据理力争提出“一楼不能两判,一个姑娘不能嫁两郎”,而徐东波却因法院的错误判决及教体局的违法干预“有恃无恐”,并再次纠集黑社会地痞流氓数十人云集学校,随从左右,双方各不相让,局势无法控制,董事会研究决定请上级主管部门来处理,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谁曾想这一次拜错了菩萨引来了狼。就在教体局工作组进驻学校的头一天晚上,徐东波在教体局副局长王昌群的参谋授意下,连夜找到永城市第二高中校长赵某,声称愿意拿光明高中与二高联办,并要求二高首先注入一部分资金,徐东波与王昌群串通好后,第二天工作组就进驻学校,对学校面临的矛盾和困境避而不谈,直接提出让董事会出卖学校,并一个一个单独谈话,让全体股东同意将学校卖给徐东波一人经营,各个股东也都在徐东波的各种副迫下,被迫同意将学校卖出。董事会原想让主管领导来学校解决王明光和徐东波之间一楼两判问题,可谁知教体局和徐东波的想法“竟然如此一致”,强迫董事会把学校出让给徐东波,几年后,原教体局副局长王昌群(已退二线)就到光明高中任了校长。
    鸠占鹊巢:源于一份草签协议
    在教体局工作组的“撮合督促”下,董事会被迫同意按投资总额下降40以1500万元给徐东波,于2003年10月29日当晚连夜与其草签了协议,协议及会议记录明文写道:徐东波分三批将1500万元支付给原董事会,第一批10日内付500万元(扣除3个月工资30万元),然后与董事会签订正式合同,第二批定为2004年9月10日前付清500万元,第三批定于2005年9月10日前付清最后500万元。草签协议10日内清点交接完毕。就这样,徐东波在一分未付的情况下,就强行进驻学校,正式合同制定好后也不给签,徐东波再次纠集黑社会人员跟随左右,利用欺骗、恐吓等形式,软硬兼施,你来硬的他找人打你(股东王明光在与其发生争执后,晚上被几个来路不明之人,砍了数十刀,差点丧命),你找他说理,他避而不见,就这样一拖就是七、八年。股东们多次想“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怎么会有冤不能伸,有屈不能诉,让混混当道,让恶人遮天”。后来,徐东波被商丘市公安局刑警队带走,原因是徐东波涉黑和诈骗了永城二高教师集资款113万元,可是徐东波很快又释放了,还耀武扬威地说:“没有我摆不平的事,谁给我做对我就治死谁!” 考虑到徐东波与永城法院的“特殊关系”,2006年初股东们直接到河南省高院起诉立案,徐东波得知后直接威胁道:“想告我,我是干什么的,我就好好陪你们玩玩,我有的是钱砸法官,拖你们个五六年不算回事”;“我的工作做得很到位,想告我,没门!”。事实验证了徐东波的话,股东们起诉到现在已经五年了,案子还一直拖着。高院立案后却找不到被告徐东波,又拖了几个月,才发了公告,确定了开庭时间,到开庭时间被告徐东波仍不到庭,在这种情况下,省高院理应缺席解决,但不知何故,省高院在这时却做股东们的工作让股东撤诉回商丘中院立案,一年的起诉等回来的竟是这样的结果。
    峰回路转:没有结果的胜诉
    2006年10月8日股东们到商丘中院重新立案,经近一年的时间,商丘中院通过几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4月20日下达了(2006)商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丰、李祥忠、姚成明、梁顺彬、徐猛、刘建波与徐东波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徐东波将永城市光明高级中学返回给原告李丰、李祥忠、王明光、永城市房地产管理所。三、被告徐东波赔偿原告李丰、李祥忠、王明光、永城市房地产管理所经济损失,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学校股权价格1500万元减去原告已认可的170。690953万元为计算依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3293090。65元从2003年11月9日计;500万元从2004年11月9日记;另500万元从2005年11月9日计算至被告退还给学校之日止。虽然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可股东们还是很欣慰,案子总算见到了一点光明。可结果让大伙瞠目结舌,省高院二审期间又拖了一年,最后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难怪徐东波在公众场合扬言:“我在省高院有人,案子到了那里就好办了”。经过反复折腾,案件最终又回到了起点。2008年3月17日商丘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8年11月21日下达了(2008)商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同(2006)商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书内容基本一致。当时大家的心情很激动,尽管损失不能全部挽回,毕竟可以把学校收回了,只要判决生效就可以执行,15天过去了,一个月过去了,股东们没有收到被告的上诉状。也就是说徐东波根本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这下可以执行了吧,当股东们写好申请执行书到法院立案时,又出现了让人难以想像的事,直到2009年4月29日才告知被告上诉成立,这让大伙百思不得其解。1、主审法官王玉说是律师赵明送的上诉状,后又说不知道谁送的上诉状;2、被告一审律师未接受代理,既不承认写上诉状,又不承认送上诉状;3、被告人没有亲自去送。4、股东们认为此上诉状是假造的,手指印也是他人代替,要求进行指纹分析检验,而法院一直不答应。根据《民法》15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股东们因没有收到任何应诉的法律文书,便要求法院找送上诉状的人,王玉说找不着,在再三追问之下,主审法官王玉才说“我也知道上诉不能成立,领导定的,我不当家”,民二庭庭长也说此上诉有瑕疵,领导定的,我们得服从。
    质疑多多:一条漫漫上访路
    徐东波强行霸占学校7年之久,股东们走了整整5年的上访告状路,已经是身心疲惫,不堪重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处求爷爷告奶奶,却事叫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而徐东波却利用学校赚来的钱打官司,吃香喝辣,逍遥自在。股东们实在想不通,几位股东投资办学校,事实清楚;徐东波未投分文,强行霸占,雇凶伤人,证据确凿,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法院总是一拖再拖。法治中国,天平岂容扭曲?股东们满怀质疑: 1、(2002)永高民初字第56号判决书,通过申诉,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商丘中院作了终结,陈开强以自己没投入一分钱写了撤诉书并下了(2006)商民实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既然陈开强什么都没有了,徐东波原执行裁定还执行谁的? 2,股东王明光是投资商,永城法院为何不追加王明光为原告? 3、中院民二庭法官王玉5月4日送发的被告上诉书,是谁赋予他的权利,幕后的保护伞是谁?他与徐东波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4、永城市教体局违法干预造成如此之重的经济损失,谁来埋单? 5、(2002)永高民56号判决书已被撤销,那原来执行的近34。5万元,应怎么了结? 6,徐东波原占股份(2002)永法执字117 2号民事裁定155万元,而后徐东波股份又如何增加至192万元? 8、徐东波2003年2月在董事长办公室纠集黑社会人员殴打王明光致伤。2004年12月24日晚上21时40分左右,在东方大道演集路口王明光被几名手持凶器的凶手连砍16刀,导致王明光双脚筋和手筋被砍断、左胳膊骨头断裂、右手指砍掉一节,这些刑事案永城公安局是破不了?还是不愿意破? 9、徐东波诈骗永城二高教师集资款113万案,什么时候能解决?什么时候才能被绳之以法,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股东们恳请各级领导、媒体记者、正义之士介入关注!
    
    2009年6月13日http :bbs。dahe。cnbbsthread 1356164 1 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