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述:当事人在今年五月份被老板发现使用公司财产买汽油转卖出去,使用的是公司发的油卡
    
    老板让当事人赔款,由于油卡是2006年公司就开始发放,于是老板就说当事人06年就开始偷用公司油卡转卖汽油
    
    但是并没有证据,当事人只有五月份那次被摄像头拍下用桶装油,而不是直接把油加到公司车上
    
    老板让当事人赔款道歉,当事人不肯,于是老板就报刑事案件
    
    就这样被关了20天了
    因为没有证据,想问下,刑警这样抓人关人有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金额大概几百块
    
    但是 “已经私下给老板两千,外加一辆摩托车
    
    就是那辆加油的车”
    
    那辆车当初是老板出一部分,当事人出一部分买的
    
    但是现在没有证据说明当事人也出了一部分
    
    老板咬定是他买的
    
    现在是收了两千和一辆车
  
   请问:刑警这样抓人有没有法律依据
  以及证据不足可不可以要求老板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