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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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弱势百姓还是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没办法,特来微博发帖寻求司法帮助,感谢微博给老百姓这个说话的平台。因时间关系,仅以九分钟庭审辩论视频证明,以下是具体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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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惩恶扬善的利剑,被用来纵容奸猾失信的汽车销售公司法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约欺诈的手段获利百万,偷税营业额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被骗七万多的受害人,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几个月奔波为他卖车,创造了几十万利润却被判血本无归。法庭上,被告都无可狡辩、当庭质证,认定的事实,判决、裁定却颠倒黑白枉法裁判。10页庭审笔录、83分庭审视频就是铁的证据,可走遍艰难的法律程序无人受理。申请判后答疑,法官叫在立案大厅等她。半个多小时过去了,再次电话,书记员说法官不在,出门交卷宗了,问清情况后,叫在新大楼一楼等她。
我第二个申请是再次要求复制庭审光盘,书记员说她们不收资料,用手机拍照后说和法官商量。几天后在同一地方,法官叫人拿来一张光盘,说法院没有刻录机,自己去复制,叫在申请书上签字当天必须归还。还说:“法官说了,判决也下,自己去看,法官拒绝判后答疑。”说完进一间办公室关上门。想亲自见法官说理。可上楼的铁门锁着,没有法官允许门卫不开。这就是讲理说法的地方,这就是现实中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国家三令五申防止灯下黑,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应,冤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要让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这些写在纸上,挂在嘴上的法律法规,对老百姓来说就是水中的月亮镜中的花,可望不可即。
老百姓希望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讲诚信,守规则,说话算话。因为只有弱势百姓才敬畏法律,相信法律,受到伤害欺压才求助法律,法律不能让受害者雪上加霜,在回到“冤死不敢告状”的过去。以下是被拒绝的
判后答疑申请书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杨茂艳:
我是原告余昌勇的父亲,也是本案代理。我们对本院(2015)汇民初字423号判决不服,法律程序走完,现进入申诉阶段。根据最高院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原告对本判决提出如下疑问,请审判长针对原告疑问和不服的反驳意见书面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发回再审。
一、本判决第3页第2至4行 :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烁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驳1、判决总要有个理由。请问,本院认为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驳2、庭审笔录有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约欺诈的行为,有非
法占有的证据,还偷税营业额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庭审笔录第八
页最后一行对上述证据也综合认定。请问法院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判合
法有效?
二、本判决第三页第8行至15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共同经营两个月,即使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原告在此期间即已知道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销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规定,至原告诉讼之日,原告主张已过除斥期间。”
驳:本院认为完全错误。庭审时未提出质证。
1、判决断章取义,两个月是指卖20个车的时间,并不是两个月就停止营业。庭审光盘中9张照片证明,2014年8月原告还在公司卖车,8月30日样车还摆在公司,车上、广告牌上有原被告卖车联系电话。9月10日,原告阻止公司被拆除10天。之后并没有停止,因被告承诺等卖车利润返回就支付,原告还在继续双方合伙的九汇工程二标段土石方二十多辆车的食宿运输、工地计票等管理,三张土石方收票记录证明,2014年10月25日原告还在交票。直到11月,因被告不兑现承诺的卖车利润和投资款闹起纠纷。
2、一审庭审笔录第五页第15行被告说:公司2015年关闭。
3、被告的会计刘洪结算依据、原告账册,证明原告2014年3月17日加入后,双方共支付公司会计10个月工资3500元。(第11段录音被告说:当时给会计一个月500元,因为都是0申报,后来是两个月500元。)
4、录音证明,原告2015年3月12日录音后才确定受欺骗。
5、裁定书,立案通知书证明,原告2015年6月4日立案,未超一年除斥期间……
三、本判决第三页第15行至22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所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驳1、原告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根据双方庭审证据、答辩意见和反驳理由来决定,法条不能代替事实,法官中立、不能越俎代庖。
驳2、“诉辩、”“证据、”“事实、”“说理、”是裁判文书的四个核心部分。请问:被告反驳原告庭审证据诉求的答辩意见是什么?反驳理由是什么?大于原告的庭审证据是什么?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又是什么?
驳3、判决错误。庭审笔录第四、五页证明,原告提交有充分的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被告开公司后8个月才卖一个车,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原告加入他公司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我六万多投资款。骗我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几个月奔波为他卖车,我自己开车加油都花一万多,卖了20个车。他隐瞒卖车账本,独霸卖车利润,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偷税营业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证据是录音、光盘、照片、电话录音、租地合同、21个卖车合同等7组证据。审判长将证据给被告确认,问是否需要播放录音光盘?被告说“不需要,认可录音光盘内容。”庭审笔录第五、六页证明,被告对7组证据真实性认可,无异议。第8页最后一行证明,法庭对原告上述证据综合认定。第九页证明,被告无证据、无答辩意见、无反驳理由,只有前后相互矛盾的虚假陈述,判决凭什么依据认定原告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请问?被告反驳原告证据诉求的主张意见是什么?答辩理由是什?大于原告的庭审证据是什么?法院对自己认定事实的释法说理、判决依据又是什么?
此致
申请人余昌勇 电话13379605571
2018年10月10日
原告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过申诉、举报、向院长反应并申请判后答疑,终审代理审判长候振伟留下号码叫有事给他打电话。以下是2018年9月10日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转候法官的内容资料,后电话询问无回答。
候法官,你好:
我是原告余昌勇的父亲,也是他代理。我向院长递交过反应情况,你给余昌勇电话说,才几万块钱,几年了你们还纠结,还网上发帖,对文法官语言犀利,影响很不好。是你们不懂法,自己诉求不当,合同撤销是很严格的,你们可以咨询律师,可以诉请清算公司财产。法官中立,本不该跟你们说这些。你留下号码叫有事打电话。
候法官,电话三言两语说不清,首先是:
一、判决、裁定不是以原告诉求不当驳回,而是以原告超一年撤销权期限;以原告提交的录音等资料达不到证明目的而驳回。从庭审质证、认定的事实来看,这两条理由都不成立。
二、法官中立,应该是从判决、裁定书中体现。从本判决、裁定来看,没有哪一条判决理由是根据庭审质证证据、答辩意见和反驳理由来认定,而全都是以本院“认为”来作为判决依据。
原告认为,法官中立,应该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枉不纵,向理不向人。法律规定,法官办案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宣讲法律,普及法律,及时解疑释惑。而不是以“中立”为由在法律上对当事人保密。《民事诉讼证据若规定》第35条,法官有告知义务,而不是仅仅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提出不适当诉讼请求就违背良心偏离公平正义。况且,原告诉请也并无不当之处。如果放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相对应的诉请不提,按照你们以清算公司财产为由诉请更加不利。领一审判决前9天审判长杨茂艳就说:“六万多投资款被告是认可的,没问题,二十个卖车利润你拿不出账本就算了……”
原告提交了二十一个卖车合同。合同证明,二十一个车进价六百六十五万六千元,售价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除了应有的开支就是利润,卖一个车代理商还要返回一千多。录音证明,被告管账,隐瞒卖车账本,独霸卖车利润,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偷税。可审判长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要原告提交被告隐瞒的卖车账本作证据。试想,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告合同欺诈不就合法了吗?清算公司财产拿不出卖车账本,退还股金错失法律依据。如此判决,受害人怎么诉请都是败诉。这法律,叫百姓如何敬重、信仰?
认真说,根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被告依仗公司法人的优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数额较大,自始至终没有一点点履行合同的诚意。他多次骗我要等上边卖车利润返回才有钱支付,录音第十段他直接说:“我想买个百多万的小车,你就让我先找点钱吗。”第十一段他说:“为了偷税避税,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没有账本……”
3、怎么能不纠结,两次诉讼费两千七百元是我当时五个月养老退休金,申请减、免、缓交,当时是你看着交清才开的庭。7万多投资款,是我帮原告贷款买车和他朋友跑工地,各投资十多万,合伙买了一个二手双桥车,才跑近一年,被他老同学汽车销售公司法人陈国果花言巧语欺骗,十多万的投资五万元就给了他朋友,将钱给了被告。
原告本分老实,第一次出门没经历过社会,你们知道他被骗几万,知道他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几个月奔波为被告卖车,创造了几十万利润还判他血本无归。被告违约欺诈,隐瞒卖车账本,独霸卖车利润,请会计做假账零申报,偷税营业额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无论当事人是否懂法,法律都不能成为助纣为虐、强食弱肉的工具。如此判决,无论天理国法都说不通。早知这样,还不如当初听他朋友一句话,在朋友帮助下自己就解决了。现在被你们一纸判决,反而让被告欺诈行为合法化。
法院判决是社会公众行为的标杆,指南。当事人不明白,难道这就是法官的社会责任?这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社会价值取向?
候法官:你开庭审理,没有参与审判的文小琼作判决,违背最高院着力解决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文小琼插手我一审判决,终审拒绝我申请回避,两次任本案审判长,违反法官回避制度。
判决不依法追究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约欺诈、庭审笔录前后矛盾,全是虚假陈述,偷税营业额八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元的法律责任,反而以“上诉人加入前了解不周,自己愿听被告的一面之词”作判决依据。甚至将反常情、常理的、与判决、证据毫不相干的“且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也并未将入伙之前的财产等情况列入其入伙条件”来作为上诉人证据不足的理由。判决法理不通,逻辑混乱,荒唐至极。
法院是讲理说法的地方,请法官针对原告对一、二审判决,再审裁定不服的反驳意见判后答疑、释法说理。请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改判或发回重审,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此致
申请人 余昌勇
2018年9月1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