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交通法》第53条的规定。看刚刚发生的实例:
  事发地点:江西省鹰潭市某路口。
  事发时间:2020 11 07 15:33。
  当事双方:救护车和电动三轮车。
  事发过程:左侧电三绿灯、直行进路口,右侧救护车闪灯、鸣笛、闯红灯、直行进路口;电三前部与救护左侧接触,电三司机死亡,救护车损但无人伤。
  官方回应:救护车闯红灯、有确保安全的义务,司机被控制;双方速度快。
  我是这样看待这起事故的:
  首先,救护车司机如想确保安全有下列几种选择:
  第一,路段快速行驶,路口制动行驶。但车上病人受不了,出了问题吃官司。
  第二,路口等红灯。但家属不满意,延误病情吃官司。
  第三,要想路口慢,路段就得慢。但家属不满意,延误病情吃官司。
  也就是说,救护车司机无法合理选择,要么撞车要么吃官司。撞车是事后明白的,官司是事前明白的,因此一般都选择前者,就是我别吃官司。等撞上了以后才明白,噢,吃官司比这个好(这更是官司)。
  53条规定救护车【可以】闯红灯,但须确保安全。这就意味着:救护车闯红灯是义务,确保安全也是义务。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中“可以性”规定是权利,“应该性、必须性”规定是义务。
  首先,法律在这里不能规定“应该或必须闯红灯”,因为路面情况复杂,必须给救护车(还包括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司机更多的选择机会。其次,“可以性”具有双向性:当面临利害方(病人)的时候就是义务,当面临无利害方(三轮车)的时候就是权利。因此,我想说的是:
  1,绿灯和警灯谁优先?一定是警灯优于绿灯。
  2,谁应确保谁的安全?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社会车辆要避让救护车和救护车确保他人安全同时出现在53条中。意味着这是一个【双方互让】的条款,也叫路权平等。告诉你,交通管理中最忌讳的就是路权平等。因为平面交叉必须有先后,互让很危险。什么叫互让?就是都不让。但凡你遇到你和对方都相互礼让的时候,那你就要小心了,你们双方必须立刻拿出一个谁先行的方案。
  第二,谁最应该让谁?警灯与绿灯的关系就如同红灯与绿灯的关系。看到警灯或听到警报,你的绿灯就是红灯。
  因此,救护车“确保安全”这一款根本就是多余的,这是急务性质决定的:速度,是执行急务的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既要让他速度快还要让他确保【他人】的安全,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那么,此案将如何进展?按照双方都无其他违法的情况下,我认为有两种说法:
  横着说:救护车已经尽到了确保安全的义务,是你三轮车没有尽到避让的义务;三轮全责,救护车无责。
  竖着说:谁死谁优先。三轮车再怎样都是绿灯,是正常行驶;你救护车再怎样都是红灯,属于非正常行驶,可以闯红灯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拿他人生命当儿戏,撞上就证明你没确保安全;救护车全责三轮车无责。如能退一步的话:可引用“避让”这一款,即路权平等,救护车主责三轮车次责,八成也就这样了。关键是那边绿灯外加死人,这就很厉害了。如果再退一步(一人一半),那就得看三轮车那边还有什么违法了,估计可能性不大。
  你不是说警灯优于绿灯吗?那我问你:法说了吗?法没说就是路权平等。
  但凡你就记住,如果横着说和竖着说都存在的时候,一定是竖着说优先。因此,司机等着进公安局判刑。幸好病人没事,病人再有点事估计司机能长出翅膀飞起来。
  什么叫横着说竖着说?就是来回来去地说,“确保安全”这条大款以及其他相似条款就足以让中国法律来回来去地说。
  大秦潼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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