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孟宪利被举报到政法整顿指导组 涉嫌滥用公权力“绑票”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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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宪利滥用公权力“绑票”
逮捕良民虚假诉讼 严重超期羁押逼民屈招弃权掠财
王某邵,安徽省某县人,是受害人王某虎的父亲。他向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和上海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提交了举报材料,实名举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法官孟宪利(时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厅长),利滥用公权力“绑票”,逮捕良民虚假诉讼,严重超期羁押逼民屈招弃权掠财。
举报信称:“ ‘绑票’是旧社会土匪劫持人质讹取钱财的手段。然而,在司法改革先锋的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孟宪利与不法分子勾结,借题发挥,炮制了一场虚假诉讼,逮捕无罪之人并严重违法超级羁押,案件超期不结案,审判长孟宪利到看守所对被其违反规定逮捕羁押的王某虎说,‘不把钱给掉,我也不判你,我也不放你,你就在看守所蹬着。’汉奸律师(我请的律师,我家乡人,在上海做律师)马某避开我,用恐吓的语言忽悠王某虎的姐姐姐夫,协助孟宪利说使王某虎的姐姐姐夫赎票, “绑票”成功,100多万元赎票,当我知道赎票了时,为时已晚。”
首先,“自诉人”是冒充“上海亚泰特钢公司”打的虚假官司。以亚泰特钢公司名义刑事自诉承兑汇票之权益被人侵占,立案时,自诉人不出示亚泰特钢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代理委托书等自诉人主体资格身份资料,竟然能立上案。开庭时,自诉人依然拒绝出示亚泰特钢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拒绝出示代理律师委托书、拒绝出示出庭的亚泰特钢公司员工金奇华的委托书,别说原件了,连复印件都拿不出来,无自诉人主体资格身份资料。当庭,被告人的律师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孟宪利置若罔闻,任由身份不明的所谓“亚泰特钢”任性庭审;相反,对被告人的审查是严格的,被告人的两名代理人,其中一人因无律师执业资格而当庭被法院拒予参与庭审。
这起诉讼,压根就不是亚泰特钢公司告状,是亚泰特钢公司的员工金奇华等冒充亚泰特钢公司,勾结法院沆瀣一气,打的虚假官司,企图让被告弃权破财。
其次,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贼喊捉贼, 亚泰特钢公司没受到任何损失,何来被人侵占之罪?无犯罪事实,凭什么立案?。2012年7、8月间,李云波、潘庆义、方妹、张维清一伙人卖镍给亚泰特钢公司,亚泰特钢公司将承兑汇票全额抵付购镍货款流转给→李云波、潘庆义、方妹、张维清一伙供货人→李云波等人把承兑汇票卖给陈希同→陈希同又卖给李文胜→李文胜又卖给卞扣如背书流转到浙江润智公司名下→浙江润智公司协议转让给了李斌→李斌将承兑汇票拿到安徽省某县转让给王某虎。
之前,2012年10月28日,金奇华以亚泰特钢公司名义申请到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向王某虎讨要承兑汇票,王某虎举证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主张权利。 2013年1月2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确权认定王某虎为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亚泰特钢把承兑汇票全额抵付购镍货款了,后又几经流转,才被王某虎支付兑价取得。亚泰特钢没有任何损失,根本对不上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怎么能靠得上以“侵占罪”诉人侵占!
承兑汇票出让人李斌借王某虎307万元(本金),李斌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汇310万元给王某虎用于还账,何错之有?凭什么要退给所谓的“自诉人”?李斌借王某虎的钱不想还款,王某虎的亲属到浙江李斌的家讨债,发生语言冲突,在浙江当地派出所的教育下,李斌不得不汇款310万元给王某虎用于还账。
第三,金山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中,浙江人李斌持承兑汇票到安徽省某县与被告王某虎发生承兑汇票交易,王某虎以480万元的兑价取得票额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李斌是从浙江润智公司通过合同受让取得的承兑汇票。汇票的转让过程与上海靠不上边。在这过程中,无论任何一件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金山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所以,金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第四,金山法院决定逮捕王某虎,无法律依据,因为王某虎无犯罪事实。退一万步说,王某虎作为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不具备逮捕羁押的法定条件。王某虎具备取保候审条件,金山法院拒予取保候审。
金山区法院孟宪利要求取保候审的保证金300万元,王某虎的亲属无法接受。
第五,超期不结案,无正当理由超期关押,目的就是逼王某虎家人“赎票”。
2014年8月27日立案(案件号821),2014年11月3日始王某虎被羁押,2015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案件严重超期无定论,至今王某虎仍被羁押。
3月10日上午,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陈检察官给予答复:金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延期关押文书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款“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的规定,王某虎的羁押期延期到4月10日。
陈检察官还表示,延期关押,是金山区人民法院自己做出的决定。
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无侦查权,审理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没有介入侦查,不存在“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问题。如果法院称“取证困难”,就说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不能对王某虎定罪。
还得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金山区人民法院又是越级用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二个月。
法院无侦查权,无证据证明王某虎有罪必须放人,无法律依据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
然而,金山区人民法院竟然有法官孟宪利与勾结不法之徒,炮制冤假错案,无正当理由逮捕并超期关押被告,逼迫被告“破财消灾”,其目的说白了就是“弄钱”分赃。
正因为举报人在网上发帖维权,《上海金山法院违法超期羁押 觊觎逼审王某弃权破财》http :bbs。tianya。cnpost law 702701 1。shtml 具体真相请关注网上文章《上海金山法院审判权失控涉嫌越权违法办案》、《最高院和上海高检的权能竟被金山区法院越权行使》http :dzh。mop。coma150327143443000161601。html
《对“上海金山法院审判权失控涉嫌越权违法办案”回复的回驳》。
面对网上文章和受害人亲属维权,孟宪利如热锅的蚂蚁。哪里知道,王某邵聘请的律师马某是帮助孟宪利的汉奸。马某律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避开王某邵人王某邵,吓唬王某虎的姐姐姐夫说:“再冤枉也不能与法官对抗,不花钱和解,法官给你判10年以上,花了钱和解,就无罪释放了。”
迫于透心寒的国家机器看守所,加之王某虎在看守所里全身湿疹,在汉奸律师的误导下,2015年10月底,在孟宪利的支持下,王某虎的姐姐、姐夫瞒着举报人,拿出100多万元赎金,和解了。
就这样,孟宪利绑票成功。等举报人知道赎票了的时候,为时已晚。为此,特举报孟宪利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请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王某虎的父亲王某邵表示,举报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关于审限和羁押期限的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