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 法律 劳动争议 经济特区 侵权
  
  《防止拖延侵权再发生促进开路法律快生成的强化内部监督保证宪法实行的放心请求信》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劳动者方劳动争议再审当事人郭五洲关于防止花样翻新违反“及时和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干部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借故拖延侵权不停止反而再又发生、促进解决“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特区开路法尽快实施生成的“树立法律权威”、赋予法律信用和捍卫宪法尊严而强化审判司法内部监督保证宪法的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经济特区法规的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及时依法地妥善处理推动实施的安全可靠放心请求信。法律,新希望,劳动争议,法官,广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
  
  我是职工劳动者方劳动争议当事人郭五洲。也是参加了2007年10月29日贵人民法院组织的,由郭勇忠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实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接下还有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程序待继续进行的,郭五洲和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因履行工资发放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运行而保证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实施、依法分工合作斗争,促进具有“人民对干部依法直接实行民主监督权利(“十七大”有关人民民主和专政的精神)”和“损害劳动者‘及时依法处理’保护权应当‘按日计罚’赔偿”特点的、立法自觉适应现代化转型新时期新的经济政治利益格局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兼顾了“充分”与“及时”保护、“保稳”与“反腐”大局的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等和社会利益的具体法律功能的,解决“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突出社会矛盾具体问题的立法预测质量可证实比较科学合理的经济特区开路法的实施生成的职工劳动争议当事人、法律权威树立和法律信用赋予的实践者的职工劳动者方劳动争议当事人。
  
  2007年10月29日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庭的工资发放争议处理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宪法范围内的审判司法内外部依法监督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分工合作努力下发动的。
  
  2007年9月3日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依法(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签发了发现“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3项)”的启动10月29日开庭调查辩论的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再审法律关系运行的二审再审裁定书。裁定书承载实施的法律内容,我经仔细核实最后认为是全部有效的。
  
  法院院长发现原一、二审处理本案时错误适用的法律,正是一审原判决书的颠倒黑白地“故意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的典型(深圳市“三五”干部普法教材第77页)错误所使用的与本案无关甚至有似是而非关联性的、二审却没有及时依照“上诉案件审理范围”再三明确规定“及时依法处理”纠正,反而在原判决一目了然错误基础上,滥用上诉案件审理监督权弄虚作假纠正一审其实合法有效的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的判决内容,又貌似法外开恩的自相矛盾地维持了一审原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与“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立法意图的逻辑性法律规范的“处理”要素自相矛盾的,其实是有利于“官官相护”到“官官商相护”利益新格局消极面的,损害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履行“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不得有激化矛盾行为”义务前提下,享有得到党和国家和社会的充分且“及时依法处理”保护的权力和利益的,鼓励以强凌弱“拖”的违法法律后果或逻辑性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的,亦即该工资发放争议处理逻辑性法律规范的“则”与“否则”之间的关系是自相矛盾的:“按日计罚”的违法法律后果与“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行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意图是一致的,而“按次计罚”的既鼓励“拖”又易令被“拖”当事人因鼓励“拖”的预期而绝望而激化矛盾。因“拖”一天与十天十个月十年的处罚制裁后果一样,对于道德失范需要普遍强制性规范的“拖”者们而言,自然是能拖则拖,“洪水滔天”不是我一家的事,令法律的引导、预测、教育等功能释放出的社会作用,走向了自己的反面,且在现实中赢得了包括劳动监察部门等“利益共同体”的心照不宣的同样是没有明天的不管“洪水滔天”的瞒上欺下阳奉阴违的普遍支持,甚至在“激化矛盾”“讨薪”日益严重、劳民伤财“走过场”运动式政府监督不足以维护“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权威的事实面前,对于承载新希望的解决“办事拖拉”官僚主义依法办事还办事拖拉腐败顽疾的,通过劳动改制有机整合于劳动合同中而一起整体协调互补发挥功能的有“经济特区法规”承载“人民对干部依法直接实行民主监督权利(“十七大”有关人民民主和专政的精神)”和“损害劳动者‘及时依法处理’保护权应当‘按日计罚’赔偿”开路法,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守法、适用等“树立法律权威”赋予法律信用的法律实施生成,还实行企图扼杀在摇篮中的愚昧无知的无情压制和莫名其妙的肆意歪曲,即使本人在起诉书中仅凭良知都感悟到而提示的“讲政治”,至今也没能引起一位我们人民公仆的一次“不耻下问”,迫使我“厚颜无耻”地自命是深谙拖延权谋战术又以国家主人自居的新时代的深圳曹刿来在网上引发关注。
  
  而,一审二审两次的原审判决裁定错误,与之前已发生的仲裁、调解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运行时的错误是有共性踪迹可寻的。从违法侵权视角看,它们都属于工资发放争议处理的借故和知错不改的无故拖延侵权行为。依照符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适用于本案处理的经济特区劳动法或劳动法的工资发放争议处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50条、第1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各处理争议法律主体在参与本案各阶段工资发放争议处理法律关系运行阶段中,有无故或借故拖延侵权过错的有关工作人员(干部),都应当承担有如深圳的拖欠水费、拖欠交通违规处罚费的拖延侵权的“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一样的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侵权行为停止之日止的每日所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损害赔偿的“狮子大开口”或“天文数字”的拖延侵权法律后果,否则,国家1995年就“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且切实贯彻了“立法便于人民原则”所制定颁布和确立的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既有“按日计罚”又有“按次计罚”的在不同区域内和相同区域的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比较性实施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权威,如何慢慢树立起来?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难道真都愚昧无知到还不如两千年前的商鞅和协助他树立法律权威赋予法律信用的百姓了的地步了?不懂“摸着石头过河”、“无信不立”、“维护法律的稳定可预期连续性”等等浅显法治道理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克服人性野蛮的优越的社会性到哪去了?可犯这些低级错误的奇迹,似乎真还会在提出和强调过“时间就是金钱”的深圳一再发生。
  
  对于这样一项对法官或普通干部而言,更是既不合理又不合“及时依法处理”适用法律处理原则的,且被自己工作单位国家机关的法院院长发现是错误地适用于本案处理,而引发了10月29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法律,审判长郭勇忠法官却在这一天的审理活动中,积极主动充当另一方当事人的“运动员”来“官官商相护”地不厌其烦地欺负人地维护不止:
  
  先是从企图压制“按日计罚”法律有效适用于本案处理的反面来维护。坐在“裁判员”的席位上配合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人,大胆地践踏已明确承载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和切实贯彻了“立法便于人民原则”的劳动法。不但不阻止和训诫该律师举出已经体现了上述立法原则的且与本案无关甚至有似是而非关联性的废止性法律文件的显然超出正常影响司法范围的干扰司法行为,反而还在我表示了不愿配合对方无理取闹情况下,滥用指挥权,迫使我视而不见地看了由他亲自传递给我的存在欺骗动机合理怀疑的伪证:对方企图用自1998年起废止实行的事实来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这次处理,甚至可能指使书记员故意将本案发生工资发放争议实际发生的1995年3月起的时间,以我在法庭口误的假象打印为是“1999”年的方式,设下将错误过错推给我来承担新的借故拖延侵权的圈套让我钻的合理怀疑,阻碍院长已发现的错误适用了的法律被依法纠正;
  
  后是企图用与本案无关甚至有似是而非关联性的偷换(不同语境下不同“法”的含义)概念的方式从正面来维护。脱去法袍离开“裁判员”席位后,更是大胆充当“运动员”地来到我面前无端地强调这一已被法院院长发现是错误地适用于本案原判决的“按次计罚”的法律是“法定的!”对此,我只得克制愤怒情绪正言道:“你在欺负我!”反问他道:“谁不知是法定的?”又冒者好为人师的指责向他设问道:“就算合同没有规定‘百分之一’,一个是‘按日计罚’的另一个是‘按次计罚’的适用法律争议放到你面前来处理,你难道真的不知该如何依法适用哪个法律来处理是及时依法处理吗?”接着他理屈辞穷哑口无言以对后,更是搬出耸人听闻的“如果都按‘百分之一’来赔,那深圳那么多欠薪,企业不都要赔得倒闭了?(也还是法律人最不屑于干的偷换概念的弄虚作假欺负人行为)”见他堂堂北方出生的男子汉竟已堕落到用语气来强词夺理的田地,我只得厌倦之极地冷冷反问道:“请问,深圳有没有第二家签定了“按日计罚”的合同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敢拖的?刚才我尊重你的指挥权,你问啥我答啥,打断我我也顺了,若是这之前让我见到你现在的表现,我还要强调按照调整确立本案法律关系的保护性法律规定,法官也要赔(更要:该法律已立法预测水平高地体现了“人民依法直接实行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权利”、适应“官官商相护”的经济政治利益新格局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充分又及时依法处理保护的法制实际需要。)同有拖延侵权过错的另一方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样“按日计罚”地直接向被侵权方人民承担赔偿责任!”他听后,又来“法官赔谁还来做法官?”耸人听闻的强词夺理。我也只得真的好为人师地班门弄斧道:“赔偿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可见在他眼里借故拖延侵权司法腐败反而是维持国家和法院存在的必要条件。)
  
  最后,我对他们总结道:你们是不厌其烦地骗,是自取其辱(当时我的心是很难受的。)。这太出乎我的预料,太让人感到震惊。
  
  之后,我向法院联系人信访李月梅提出了紧急求见本案法院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希望他能对法官进行及时的思想作风上的领导(实际法官的作风已到了“无信不立”的地步,仅靠外在约束一时难以改善,政党组织监督可能奏效,因为党内对弄虚作假的消 谋文化传统的斗争是持续不懈的。),或替换能够诚实依法办事的法官来处理接下的程序,但经多次催问,不知是不知下情还是回避躲闪,一个星期过去了,至今没能得见。与此同时,我也向法院之外的监督主体,及时反映了上述情况、提出了继续加强监督本案处理的适用法律实施的监督请求,争取顺利处理好接下的问题。
  
  可是,所做的这些努力,还是无法令自己感到放心;而院长邓基联法官是发现了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至少是知道“按次计罚”的法律与本案无关、与有效的合同的规定性约定的“按日计罚”的法律不一致。);院长不但要维护自己的声誉等个人利益,更有维护人民法院和深圳特区文明公正形象,取信于人民的职责;且本案争议处理法律关系的司法主体人民法院是以法院为单位,不是以法官为单位的。于是,郑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化内部监督的请求如下:
  
  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刻核实我的上述事实和法律及政策内容,在不变更本案现行法律关系的法院主体的合法范围之内,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请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担任审判长处理本案,以确保有安全感地实施和生成本案处理承载的法律,为基本路线的法律意志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实现,做不知疲倦的最后拼搏。
  
  附:《“事要解决!”的简要说明》
  
  信访工作要求贯彻“事要解决!”原则。本涉诉信访有以下情况:
  
  1)自1995年3月起谁对谁拖欠36500元工资没有解决的事已清楚;
  
  2)如何解决这事有特区改革性劳动合同的规定性约定;
  
  3)要解决这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职工方劳动争议当事人郭五洲于2007年11月1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出。
  
  抄报:中共深圳市委及政法委及罗湖区政法委及其本案包案领导、深圳市人大及其本案包案领导和除此之外宪法规定的“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所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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