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2019年7月1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18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拿着鸡毛当令箭,令司法屈从于行政权力之下,继续制造沉冤积怨。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2日,因不服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6868号行政裁定书(2019年1月14日送达)。到最高检来访接待室提交抗诉申请书,二楼8号接谈室“091”检察官接待,告知向安徽省检察院提交申请。

  3月15日,我将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监督材料寄给了安徽省检察院。4月12日受理申请。7月10日,安徽省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的理由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是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鄂高院(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最高法(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

  

  我向法院起诉的案由,是不服安徽省信访局对安庆市公安局长达四年把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2012年4月23日对我申请复核的事项作出“不适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不予受理复核告知书,作为我向国家信访局举报网,投诉安徽省公安厅对六年前安庆市公安局作出的(2005)002号答复意见书主动提出复查,却给了一份沿着安庆市公安局造假足迹前进没有部门复核的复查答复意见书的事项,当作完成信访三级程序的复核意见剥夺我的举报权熟视无睹予以放纵。

  请求法院认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不予受理复核告知书,不能变成信访三级终结复核意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与鄂高院(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是两码事。

  一、二审、再审法院,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件,偏向强大的政府。无视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剥夺我的诉讼权利。

  安徽省检察院耗时四个月,步一、二、再审法院拿着鸡毛当令箭枉法裁定的后尘,在庇护着三级法院原裁定的同时,诠释为了保护不忠实事实真相制造了该起沉冤积怨责任人,安庆市检察院反渎局原局长徐光华(现大观区检察院检察长),不惜违背职业道德篡改举报案件性质没有丝毫悔改之意。

  特依照《最高检关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第2条: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18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追究安徽省检察院将我检举的事项,随意篡改为运假烟案欺骗上级责任人法律应有的责任。兑现张军检察长承诺:“将心比信对待群众信访”,将2007年12月25日,向安徽省检察院检举的事项,移交外省同级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洗清该起沉冤积案,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2019年7月30日,举报人安徽安庆市民王利君。

  举报查询码:A2019073081c4f72a

  

  笔者多次拨打安徽省检察院0551 63642000询问处置如何,次次敷衍。故,公开网络,恳请微博匡扶正义放行,提供舆论帮助,推动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处理。笔者安徽安庆市民王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