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19)鄂民申3669号民事继承纠纷案的两位再审申请人,今年分别85岁和60岁,身患残疾和医疗机构鉴定的重大疾病,此次专程向省高院游劝荣院长和湖北省监察委实名举报和投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冬丽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民事枉法裁判,有错不纠,连二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都没看明白,把自己承办的其他案件的事实认定张冠李戴,胡乱拼凑,敷衍了事,写在了本案的裁定书中。法官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只能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业务不熟,水平差,第二就是毫无疑问地故意偏袒。所谓枉法裁判,简单一点说,就是法官故意让本来应该胜诉的案子败诉了,让本来应该败诉的案子胜诉了。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却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对被告的证据全部不予采信,然后让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要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谁做原告,随便起诉,谁都能赢,简直荒唐透顶。
  周冬丽法官,糊涂僧审糊涂案,民事枉法裁判,谎话连篇,言行不一,明知是错案,当面口口声声说有错必纠,但为了她自己年底的结案率,心不在焉,敷衍了事,打着合议庭的名义,未做细致的调查和论证,就突击结案,粗暴驳回两位申请人的请求,更为离谱的是周冬丽做为该案再审的法官连二审生效判决中明显认定错误的主要事实不但没有纠正,反而把她手里其他当事人的再审案件认定的事实混淆成本案的事实,张冠李戴,错上加错,经再三追问,周冬丽居然解释说“法院年底要考核她的结案率”,让人哭笑不得。连一审二审判决书都理解错误,连生效判决书都没看明白的再审法官,如何审查的案件?周冬丽真的是糊涂僧审糊涂案,是省高院名副其实的“驳回法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周冬丽这样的法官放在民事再审案件承办人的位置上,等于是把再审救济程序形同虚设。该法官办理再审案件的立场不是看案件本身是否有错误,而是尽量不把案子揽在自己手里,把案子往检察院踢,哪怕有一丝申请人没有考虑到了,她都会以偏概全,见缝插针地驳回,因为周冬丽法官深深地清楚如果裁定原审有错误,由高院来重新开庭提审,案子在年底就结不了,影响自己的结案率不说,还得自己来开庭审理,等于是给自己找麻烦,而且一审和二审就成了错案,自己就成了纠正错案的承办人,下级一审二审法院的案件质量考评也会下降,吃力不讨好,这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中国司法体制的落后,法院系统的层层维护,官官相卫。
  我们见过的法官也不少,我们对周冬丽法官没有任何偏见,见到周冬丽的第一眼,听她的言行和谈吐,就明白她不是一个对工作热心负责、对再审谨慎细致的法官,第一感觉就是再审纠错已经无望。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家事继承纠纷,一审却出现了诸多匪夷所思的错误,我们克服困难坚持打到了再审环节,说明对法律还是抱有信心的,周冬丽法官是本案再审的承办人,敷衍了事,第一次约当事人做调查询问时口口声声说有错必纠,但周冬丽明明知道本案的错误一目了然,为了不把案子揽在自己手里,千方百计的避重就轻,没有引用任何法条,没有经过充分的说理,就敷衍了事,粗暴地驳回,把当事人推给检察院抗诉。
  审理继承纠纷应当首先查清可用于继承的遗产范围,再根据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分配原则确定各继承人应当分配的遗产,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在申请人1有权处分整个不动产,审查了行政过户行为合法,合同订立合法且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径行把申请人2夫妻名下共有不动产的拆迁款当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且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分析,没有进行充分说理,没有引用任何法条,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也视而不见。
  继承纠纷中的侵犯继承权属于一般侵权,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原告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产生该律法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三被申请人都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诉争房屋是申请人1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给了申请人2,且三被申请人早在(2017)鄂0107民初2783号赡养案的判决书和答辩状中明确承认诉争房屋是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并且还明确承认双方曾经对卖房款的处置经过了协商,明确承认对诉争房产过户出售一事知情,收到了申请人1给予的部分钱款,应视为取得了三被申请人的同意、默认或追认,周冬丽再审却认为申请人1在事前事后均未取得其他遗产继承人的同意、默认或追认,故意违背事实。三被申请人分了财产又不愿承担赡养沈正兰的义务,又在本案中起诉申请人1,主张房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三人的自认和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互相矛盾,违背诚信信用原则十分明显,两名申请人反驳对方的主张,却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互相印证,明显处于优势证据地位,一审二审先是不公平地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让申请人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却又对申请人互相印证的证据视而不见,在三被申请人仅凭怀疑又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让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显然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再审裁定仍然延续错误地举证责任分配。
  然而,在周冬丽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的第四页第三行“二审判决对申请人1与申请人2主张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被申请人1,2,3主张的赠与行为,均未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述陈述让人匪夷所思,周冬丽法官明显心不在焉,对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主要事实都理解错误,如何审查的案件?经再三追问,周冬丽居然解释说“法院年底要考核她的结案率”,让人哭笑不得,没有细致审查就突击结案,把案件踢给检察院抗诉。
  三被申请人怠于主张诉讼权利,导致诉讼权利睡眠,进而导致争议标的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不应该保护让诉讼权利睡眠,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但周冬丽居然故意违背法律,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仍然想方设法的维护原判决。心不在焉,敷衍了事,根本就不是一名称职的再审法官。
  以上内容全部是我们基于客观事实和亲身经历,我们认为周冬丽法官民事枉法裁判,有错不纠,谎话连篇,言行不一,心不在焉,张冠李戴,胡乱拼凑,敷衍了事,法制意识淡薄,漠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负责任,不称职。特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