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南宁市法院系统如何官官相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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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法院如此偏袒青秀区工商局
本人费治文,身份证号341125196812050011,2000年6月 2016年12月在深圳一家公司打工,出于对公司的信任,也因业务关系本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常给公司使用,可该公司老板邓利用我对公司的信任,竟然在2014年用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广西南宁又注册新公司“南宁市升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注册到实际运营均没有我的签字和授权,我压根就不知道我还是该公司的大股东!直到2016年底离开邓的公司时(邓扣我几个月工资和全年的出差补助)我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胜诉了。随后邓又反起诉我欠他70万,原来邓用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注册新公司“南宁市升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转到我的银行卡70万随后就转走了,到这时我才知道我在广西南宁还有这么个公司!为此我向南宁市西乡塘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青秀区工商局撤销我的公司股东身份,结果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17)桂0107行初144)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行终452号行政裁定书),均以过了时效来判我败诉,通篇判决文书中没有见到对公司注册及公司实际运营的解答,在一审庭审记录中也未见到有关“时效性的答辩”,也未对公司注册资金的最终去向进行调查。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在庭审时并未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故原审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申请人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我压根就不知道我是该公司大股东就根本谈不上时效性!为此我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通过以上陈述,可以看出,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护青秀区工商局,我质疑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和南宁市中级法院不顾该行政官司实际情况!欺骗普通公民不懂法律常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肆意的践踏法律尊严!民告官真是难于上青天!难道南宁市的法院均不懂法,还是存在所谓的“内幕”交易?
同时也质疑青秀区工商局,没有大股东的委托书和签名公司就注册了?
合理合法吗?有这样执法的吗?这就是你们为大众服务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