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集街道刘荣富诉普集街道办事处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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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章 丘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81民初3650号
原告刘荣富,男,生于1966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普集中村济青路34–2号。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业辉,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荣富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作出(2016)鲁0181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刘荣富的起诉,原告刘荣富不服上诉,2017年4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终字147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富、委托代理人张怀国,被告代理人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22月24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因我所有的笑一笑摄影楼需要拆除,被告将服务楼主体部分和东边空闲地卖给我,我用笑一笑摄影楼作抵,另付给被告21万元。2011年9月20日,被告为我书具补充说明一份,承诺补充说明中载明的面积之全部土地证、房产证届时由被告负责办理,费用被告承担。我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请求解除我与被告1998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和2001年9月20日的补充说明。
2017年8月13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除原诉讼请求事项外,增加解除1998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是拆迁补偿事宜,涉案协议明确体现是当时镇政府规划人民广场的建设对拆除原笑一笑摄影楼的补偿,涉案协议是因拆迁而签订的协议,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其次,协议中并未约定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期限,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项。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普集镇因建设人民广场规划需要,刘荣富的笑一笑婚纱摄影楼需要拆除,普集镇建委与刘荣富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普集镇建委把服务楼(主体部分和东边空闲地)的产权卖给刘荣富,刘荣富用笑一笑摄影楼作抵,刘荣富另付给建委21万元。刘荣富在服务楼东空闲地建房时要服从城建规划。
1998年12月30日,普集镇建委与刘荣富签订协议书,该协议除刘荣富签名外,普集镇建委负责人景巍签名,加盖普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公章,双方约定普集镇镇建委把服务楼的产权卖给刘荣富,总价45万元,合同签订时刘荣富付给建委10万元的押金,签订协议15天内建委把服务楼的房产证办好交与刘荣富,同时刘荣富付给建委25万元现金,另10万元于99年2月5日前付清,该协议变更了1998年12月24日的协议,具体了服务楼的面积、总价款由21万元增加至45万元,约定了45万元的给付时间。
1999年2月5日,普集镇建委为刘荣富出具收据,内容是“收到收到笑一笑影楼现金45万元整,注明:截止今日协议交款全部付清,总计45万元。2001年5月30日刘荣富缴纳规划费2万元。
2001年9月20日,普集镇建委与刘荣富签订补充说明,该说明载明:“乙方上述面积之全部土地证、房产证届时由建委负责办理,费用建委承担。此说明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查明,协议书签订后,刘荣富在服务楼的东边和北边各盖了两层楼房一处面积三百多平方米。
另查明,普集镇现已更名为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
上是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刘荣富要求解除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30日协议及2011年9月20日的补充说明,虽然12月24日协议注明是按济南市、章丘市两级领导要求及普集镇建设人民广场需要,笑一笑影楼需要拆除,但1998年12月30日协议及后来的补充说明,以使拆迁协议演变成后来的买卖关系,已成为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凭证,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及说明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协议及说明,皆因12月24日协议而起,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一损俱损,协议及说明约定涉案房产普集镇建委理应负责办理相应权属证明,协议书及说明自签订至今已有十七、八年,但涉案房产的权属证明仍未落实,致使原告涉案房产交易受损,现刘荣富以被告未能为其办理权属证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协议及说明,理应正当,应予准许。
被告以协议及说明皆系拆迁而形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抗辩,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1998年12月24日、1998年12月30日原普集镇村镇建设委员会和刘荣富签订的协议书及原普集镇村镇建设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出具的补充说明。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业群
人民陪审员 谢芳
人民陪审员 姜永秋
书记员郭文慧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