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查清误诊、误治情况追究医生职责的
  报 告

  报告人:吴康道,男,41岁,大学文化,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布二组村民,村卫生员;联系电话:13158372108。
  报告事由:报告人之女吴玉蓁,因天柱县人民医院医生吴常秀、龙步煌误诊、诊治导致死亡,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医生毁尸灭迹, 伪造病历,至今误诊、误治的事实真相被掩盖,报告人要求查明事实,并依法追究吴常秀、龙步煌的相关职责。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4日凌晨4 :25时,患儿吴玉蓁因发烧到天柱县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值班医生杨君峰接诊安排住院内儿科36床,通知了在家儿科主任吴常秀,吴常秀到病房摸摸患儿脑壳后,说患脑膜炎,多器官衰竭。于是催办住院手续,但报告人从医生办公室出来就看见吴常秀医嘱用氨茶碱、速尿,报告人根据医学知识和患儿的情况,当即指出“不能用速尿,她需要抗炎输液治疗,用速尿孩子就完了!”。吴常秀不顾报告人的劝阻,坚持误治,根据病情,用氨茶碱和速尿相反会加重病情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发觉病情加重后,患儿送转ICU重症科,但重症科主任龙步煌却连呼吸机都没有使用,从5时40分到9时许,报告人一直在门外等候,事后,龙步煌谎称抢救了30分钟。但龙步煌并没有按医疗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进行谈话,建议尸检。结果由于有人隐瞒事实真相,包庇、庇护吴常秀、龙步煌,导致这场误治死亡医疗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患儿冤枉死了,吴常秀、龙步煌逍遥法外。
  天柱县人民医院不仅不尽告之义务,不依法处理尸体,而且拒绝作尸检,并且毁灭尸体这一实物证据,至今尸体下落不明,为了不予赔偿,串通了黔南州医学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违法鉴定。但经黔南州卫生局又找省医学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与州医学会相佐,比州医学会有点进步,但因为缺乏尸检证据,而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只是轻轻拍了一下屁股。
  人命关天,况且计划生育,患儿的母亲作了手续不能再生育,因此,精神失常,已离家出走,失去踪迹,造成家破人亡的悲惨情况。万分悲惨,妻离子亡!医生杀人不用刀,用药误杀,也是过失杀人,不及时抢救也是过失杀人。故报告人请求依法侦破案件,查明死因,依法追究吴常秀、龙步煌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