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杨浦区的徐奶奶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一辈子安分守己的自己被一个陌生人马某告上了法庭。马某声称徐奶奶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是属于他的,要求徐奶奶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还提供了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徐奶奶傻眼了,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住了那么多年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别人的了?可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写着马某的名字,面对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年迈的自己该怎么办?
  平生第一次走进法庭成为了被告,庭审中的徐奶奶逐渐明白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故事要从2008年说起,王爷爷和徐奶奶是老两口,老夫妻两人膝下无子女,一直和外甥徐某居住在一起,徐某负责照顾二老的生活起居。2009年,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就撺掇王爷爷用房子作抵押套取银行贷款。徐某找来马某和王爷爷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嗣后,银行发放了27万元贷款到王爷爷的帐户内。后王爷爷于2012年去世。
  徐奶奶得知真相后气愤不已,遂将马某告上法庭。徐奶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王爷爷也没有收到马某支付的首付款,且徐奶奶对房屋出售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未能提供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凭证,在购房后的十余年间也从未要求老夫妻两人搬离长期居住的房屋。此外,在银行发放贷款后,马某即将其用于归还贷款的银行卡交给了徐某,并一直由徐某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并有悖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惯例。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的买卖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了套取银行贷款所签订,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房屋上有银行设定的合法抵押权,故应在涤除抵押后过户至王爷爷继承人,即徐奶奶名下。
  释法: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爷爷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帮徐某筹措流动资金。而作为买受人的马某,虽然与产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支付首付款,并将用于还贷的银行卡交付出卖人,显然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流程,可以看出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套取银行贷款,双方就房屋买卖的意思不真实,故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房屋应返还过户至产权人的继承人名下。因银行已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向产权人发放了贷款,故产权人须在涤除银行抵押权的情况下方可变更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