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经济纠纷案的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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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干扰执法,强迫法院退款
我系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蒸湘法院)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叫刘绍细。现泣血向你们倾诉以下不公平事:
湖南省衡阳市市长彭崇谷,一手遮天,有法不依,以权代法,行政干扰法院依法执行及独立办案,迫使法院违法将执行到位款28万元退还给赖帐15年的被执行人,他不顾省高院,衡阳市中院领导对此案的批示,也不顾蒸湘法院和市中院联合调查所查实的事实,更不顾蒸湘法院对本案依法执行的处理意见汇报报告,藐视人大制定的法律,而独断专行。因法院未按其意将执行到位款28万元退还给被执行人,他竟在公开会上为此案大发雷霆,扬言要撤掉一批法官的职务。他的所为,使市中院的高层领导不禁摇头惊呼:“我们依法执行,不知错在哪里?为何动不动就要撤掉我们的职务?”鉴于此,现蒸湘法院及市中院对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8万元已滞留在法院三个多月也不敢依法发还给我。
综上所述,作为市长,为何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法院依法执行为何如此之难,我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保护?敬请为我们出谋划策,并伸出援助之手,主持正义,还我公道,以维护神圣的法律尊严。
当事人:刘绍细
联系电话:13875732288
附件一:lt ;lt ;关于刘绍细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纠纷执行一案之报告gt ;gt ;
附件一内容:
关于刘绍细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纠纷执行一案之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
刘绍细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长塘村委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24日依法作出了(2000)郊茶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长塘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5日内支付原告刘绍细人民币228064。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9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长塘村委会为履行法院此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刘绍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查不到长塘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06年11月18日,刘绍细以近几年来长塘村委会多次被征土地,却未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决定恢复执行,并于200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长塘村委会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6年11月26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至尽分文未付。
二.该案近期的执行情况
2007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经查访得知被执行人长塘村委会在农行黄茶岭分理处的基本帐户上有存款,请求本院依法强制划扣。本院经合议后于同年8月9日依法作出裁定,并派员于2007年8月10日到农行黄茶岭分理处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长塘村委会的基本帐户上确有存款余额281282。47,本院当即划拨28万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上。此后,被执行人长塘村委会主任余治礼等多次来本院,以该笔款为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及迁坟费款,必须发给村民个人为由,要求本院将该笔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28万元,全额退回给长塘村委会,并向本院递交了一份由徐明华书记等多位市委、市府及蒸湘区领导批示的以雁峰区委名义呈市委的《关于请求解决被蒸湘区法院划走的白沙工业园拆迁补偿款问题的请示》公文复印件,尔后,中级法院、蒸湘区委主要领导又多次电话指示本院领导。为既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白沙工业园“两路”建设的如期开工,本院执行局刘定国、李华怀先后两次到施工现场观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所称的农民阻工现象,鉴于以上情况,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未果。200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请依法速将执行到位款28万元发还给我之报告”,该报告称“法院所扣划的28万元不属于付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和迁坟款,实属长塘村委会滞留的征地管理费提成款及工作经费款”。该报告所称事实与长塘村委会所反映的事实极不一致。为核实,本院派员到银行调取了相关进帐和转帐凭证,凭证显示2007年8月6日长塘村委会的帐户进帐1880634元,同年8月10日长塘村委会转帐付给二、三、四组征地补偿款分别为547943元、537879元、513612元,合计为1599434元。后帐户上留有余额为281282。47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几乎每天到本院找领导吵闹,并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还执行到位款28万元,后又上访至省人大、省高院、市中院、市人大。2007年9月26日省高院、市中院转来此案的批示,要求本院加大力度依法执行,以维护稳定和做好息诉信访工作。2007年10月25日,为进一步核实市雁峰区委给市委呈报公文所反映的事实及根据市委督察室的指示精神,中级法院和本院联合派执行员到长塘村对该村这次被征地的村民进行调查核实。所调查的长塘村二、三、四组村民反映,这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迁坟款等费用,于同年8月上旬已经全部分到组里来了,除二组因组里内部矛盾未解决好,土地补偿款尚未分到各户,另三、四组已全部分到各户,三组每个村民分得补偿款3800元,四组每个村民分得补偿款4500元,且被征地各组青苗补偿款和迁坟款在土地补偿款到户之前就已进了村民口袋。调查中还得知,坐落在三组的“知青点”于同年8月底也被征用拆除,“知青点”房屋所得赔偿款几十万元已全归长塘村委会所有。为核实“知青点”的情况,本院传唤长塘村余治礼主任来院调查,余治礼对“知青点”被征所得赔款三十多万余元的事实予以认可。2007年11月2日,余治礼面对市委督察室和法院也证实“知青点”卖了三十多万元,但市委督察室召集中院、本院执行局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本案执行的处理意见和看法
1.2001年10月10日本院受理此执行案,至尽六年余,属执行积案。期间,长塘村委会多次被征用土地,该村收取了相应的土地管理费(详见中院及本院联合的调查笔录)和工作经费(详见本院从湘江乡政府调取的证据),可长塘村委会分文未履行本院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证明,长塘村委会有明显赖帐的行为。这次从长塘村委会帐户上扣划的此28万元存款,属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的线索,本院才依法扣划,如果此款不及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损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本院扣划此28万元的存款帐户开户户名是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民委员会,该户名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完全一致,故执行主体没有错误。
3.长帑村委会该帐户不属于专用存款帐户,属基本存款帐户。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集体收益所属的土地征地款不能还债,也没有规定法院在执行中不能扣划征地款。故本院从该帐户扣划存款并无不当。
4.从中院及本院联合调查的事实看,长塘村委会所称此28万元款为征地青苗赔偿款和迁坟款不符合事实,是长塘村委会主任余治礼虚构事实,欺上瞒下欺骗法院,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本院的依法执行,系法律所不容。
5.长塘村委会所属的“知青点”在这次征地拆除时,获得赔偿款三十多万元。可见,长塘村委会对本案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若将此笔执行到位的28万元退给长塘村委会,本院将无法向申请执行人解释。
6.近几天,按照市中院执行局的指示,为了进一步核实本案的相关情况和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本院多次电话传唤长塘村委会主任余治礼来法院执行局。但余治礼拒不到庭,并电话称,我不会去你法院了,随你法院怎么处理!该行为纯属藐视法院,实为不妥。
综上,为了从稳定社会,确保司法公正,尊重事实,秉公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建议将已扣划的被执行人长塘村委会28万元执行款如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意见妥否,请上级领导予以审核批示。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