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迎刑初字第70号称,被告人李毅违反交通规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和车辆、路产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通事故认定,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毅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司机被告人李志富顶替其承担肇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严惩。
  但是,关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毅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觉得有点不伦不类。
  若说是正常的交通事故,那么判六年,是太重了。难道事故被伤害人是 ,肇事者就该罪加一等 ?虽然肇事者事发后有逃避责任的违法行为。哪位朋友可说说,最重的交通肇事判几年。
  
  若是故意杀人罪,那么这样判或处理,就太轻了。当然,若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后面的故事就大了。quot ;但是,关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毅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quot ;从这句话来看,公诉方根本没有把这件事往故意杀人罪方面考虑,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一开始就把那种可能性排除在外了。因为刑事案例的举证不是靠被害人方提供的。这案子也判的很快,有快刀斩乱麻之势!
  判六年,反而让人很不理解,说是交通事故,应该太重了。说是其它,那么又太轻了。
  
  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以上只是个人知觉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