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警为公,违法治民(游行申请书)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市治安总队:
  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示威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申请。
  游行目的:是求国家维护法制统一,依照高检发释字【2006】第2号,立案标准,查处法官的渎职侵权行为。
  方式:采用先骑自行车,后推自行车在南京东路步行街游街。攀上外白渡桥桥顶上静坐,西藏中路至外滩陈毅广场。
  标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在衣裤上写有“中华大地,依法治国……,为求立案。”等字样!
  口号:无。
  人数:壹人
  车辆数:自行车壹辆,乘坐公交车辆。
  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无。
  起止时间:在07年8月18amp ;8226 ;19日,中午12点至晚上9点结束,(例如8月18日。19日休息游行,20日21日上班。每相隔两天游行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以此类推)以检察院立案之日,结束游行示威!
  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控江路和隆昌路,路口。
  路线:最文明,最和谐的表达意愿的方法,
  从控江路隆昌路出发,沿途进过下列路口—双阳路—靖宇南路—黄兴路—凤城路—江浦路—鞍山路—本溪路—许昌路—打虎山路—转虹口区大连路—新港路—三河路—飞虹路—至周家嘴路,保定路—安国路—舟山路—公平路—海门路—高阳路—通北路—新建路,海伦路—金田路,商丘路—梧州路—溧阳路—九龙路—转吴淞路,转四川中路,乍浦路,塘沽路—武昌路—崇明路—南崇明路、天潼路—北苏州路—黄浦区南苏州路—香港路—宁波路—滇池路—天津路—河南中路—南京东路—山东中路—陕西南路—福建中路—湖北路—浙江中路—世纪广场—,停留—就地解散,负责(申请)同一人,原路返回家中。
  负责人:吾燮荣,(单位: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吴淞区铁力路223号)住址: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邮编200093、电话021 65512481。为了弘扬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为了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为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市治安总队
  敬礼
  申请人:吾燮荣
  2007年8月7日
  最后恳求中共上海市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监督上海市公安局,立警为公,执法审批公民的申请。公民多次在人民广场、南京东路依法行使自由,每每遭到黄埔警方的违法取缔。遭到警方惩处公民10天的行政拘留,上述申请经四次修改,被市治安总队拒绝受理。可见警方侵犯了公民,在政治权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关心国家法律尊严的人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21 15821778470、信箱:abc1995at smmai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