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法院和上级法院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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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闫成起,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西城区五十五组,联系电话:1359652757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象新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白山池北区通厂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唐复宽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并指定由州内其他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5日,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公司解散民事纠纷一案,被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与法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无论工商注册地址,还是实际经营地址均为长白山池北区通厂路71号,该区域的民事纠纷案件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法【2009】41号文件,即关于安图县人民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除依当时文件规定的涉林案件外,安图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诉讼案件仍由安图县人民法院受理”之规定精神,本案应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况且,原审法院对同类型民事案件也曾受理过(2012年间,张某某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无效民事案件),根本未以管辖为由裁定不予以受理问题。由此可见,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唐复宽的妻子系原审法院副院长张亚力(分管立案庭),为实现本案能够公正审理,故申请贵院指定延边州内其他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诉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院受理了电话说白河林区法院裁定有误,让他们重新裁定。但不给文字裁定书,然后把我又支到林区法院,林区法院现在又说不符合立案条件,我说你给我出裁定,他们也不给说让我找中院,我又找中院,中院说是他们林区的事情和中院没关系,现在是告状都没门呀,请法律专家给我指导支招。谢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