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要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条件逐步改善,养殖一直都是农村产业之一,在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两个邻邦生产队交界处有两家两家养猪场,被高山镇在没任何拆迁通知文书情况下被强拆,严重侵害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犯国家多项法律法规,请百姓监督、社会监督!
  事情是这样的,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村民王玉振(电话:13525540835)、吴玉周(电话:13849102035)是两家养猪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两个邻邦生产队交界处,各饲养10头母猪,属农村散养户,与村委,村民组签订有养殖合同,合同约定不准从事非养殖业经营,养殖场初建于1979年大集体时候,后来经村民承包转包,一直经营养殖业,2010年我们又投资建设360立方米的沼气池,(以前都是储粪池)用于处理粪便污水,我们两家养猪场经营十多年,合法养猪,受荥阳市畜牧局统一管理。
  2016年,王玉振(猪场负责人)村民组与王玉振因宅基结怨的村民(己结怨多年,曾在2011年把我们两家养猪场以环保为由诉于荥阳市人民法院养猪场胜诉详见2011荥汜民初字第97和98号司法判决书)又以环保为由举报至中央第五环保组,随后由荥阳市政府牵头,环保局,畜牧局,高山镇政府介入处理,经实地调查,已上报中央第五环保组,并告诉郑州市民,我们两家猪场没有污染(详见2016年8月18日郑州日报?)后协商搬迁无果,王玉振猪场被强拆,吴玉周猪场被强关,高山镇领导周世军同意吴玉周猪场按拆迁处理赔偿。未出具任何拆除,关停文书和任何手续,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
  2016年11月16日,高山镇政府镇长李静和书记带领一百多号人把村民王玉振猪场围住,实施了强拆,把猪场物资装上车拉走,不知去向,并把猪场现有几十头活猪拉到王玉振住宅,砸门撬锁,把猪放入居住的住宅内,任其毁物排便,霸占民宅二十多天。时隔一天,2016年11月18日,镇政府又对村民吴玉周猪场实施限期三天清场关停的口头命令,致使吴玉周猪场廉价处理种猪,商品猪五十多头,360立方沼气池停用报废,合法养殖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从行政单位高山镇政府对我两家猪场实施强拆,强关至今,我们两家养殖户都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或关停手续,也未商量如何赔偿。两猪场关停,拆除后,我们两当事人曾不止百次到镇政府单位找负责人协商,但一直是推诿拖延,没有履行按拆迁处理的承诺,我们又通过信访,走访,在国家信访局网站阳光信访,也向河南省信访局第六巡视组反映,国家信访局也曾网上批复,转交,督办,地方政府都是以虚假信息上报,欺骗国家,糊弄百姓,养殖场的事情仍然无果。无奈在2019年8月听从州市民热线12345工作人员建议,将涉案五单位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院法官有意偏袒政府部门,未认真审查我们提交的证据,就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我们的所有诉求,使我们养殖户合法的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016年8月12日荥阳市政府指派荥阳市畜牧局、环保局、农委、高山镇政府违法关停两养猪场,事至今日,我们两人未见到任何关停的理由样本和关停的文书,在法院一审、二审中,不承认自己是适格被告,而一、二审中,法官对我二人提供的证据又不作审理,就以超出时效起诉为由,被驳回,一、二审使用法律条款错误,出现错词、错字、错时间。2016年11月16日高山镇政府强拆玉振猪场,几小时变为平地,使场内的猪、鸡、工具、用具、现金、粮食饲料等贵重家私霸占消灭和归已有,事后又对王玉振住宅,撬门砸锁,霸占圈猪二十多天,使住宅内的实物损坏、丢失,家具门损坏严重,事至今日,均未有拆迁文书和法律依据的送达,而在庭审中,镇长李静勾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捏造多个假证据(祥见高山镇政府一审证据中和答辩中)最主要的证据按行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审、二审中始终不交出真正的证据,庭审法官实是不作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罪。而对吴玉周猪场在2016年11月18日,,没有任何关停文书和法律依据,强制关停,实属违法行为,事至今日未见到片纸片字。
  综上所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高山镇政府单位在没有任何文件违法关停,拆除养猪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权益,由于地方单位的包庇不作为导致至今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赔偿,所以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法彻查并督促地方单位依法赔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