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中国大陆维稳可谓是花样百出、千奇百怪。新近辽宁的一位访民反映,自己被强奸,公安局已经定案,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认不讳,只是朝阳市检察院的一位副检察长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着不一般的关系,于是,就千方百计的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检方利用公权力威逼上访者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方案。上访者上访多年,辽宁检方以维稳之名花巨资截访。可笑的是辽宁检方为了堵住上访者的口实,愿意从国家的经费出资替犯罪嫌疑人摆平这花花事。更为可笑的是辽宁三级检方和朝阳市委竟然在明知强奸的犯罪案件依然成立的情况下,竟然能与被强奸者签订收钱后不再上访公证书,最荒唐的是辽宁省朝阳一司法公证机关,还堂而皇之的按照检方和市政府的要求,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肃性,公证了这份足以让世人笑掉大牙的检察院公证申请书请看盛世奇案 罪犯强奸女人,检察官和市委、公证处一起强奸国法!!!!!


  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李志主任您好!
  我叫王坤鹏,是辽宁省凌源市凌检不诉(2007)第6号《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受害人。是(2012)朝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的当事人。首先重复撤销公证申请书中一段话:“我在2006年6月13日晚无辜遭犯罪嫌疑人李明强暴,于6月14日报案,凌源市公安局于6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捉拿归案,罪犯在被捕前将我浴池全部门锁撬开,将作案现场血迹清理干净,毁灭现场,毁灭证据。(现场勘察记录有记载)。三级检察院故意漏掉不侦查、隐瞒事实、隐匿证据至今不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三级检察院枉法办案、包庇罪犯逼迫申请人进京上访!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和精神伤害,还毁掉申请人两次自主创业生意造成近百万元经济损失(检察院对第二次生意只字没提)。可三级检察院明知法律规定强奸案件已报案的不可以调解却强行调解,明知受害人要求最少补偿30万元息访却只补偿15万元(只兑现7。5万元)。还欠7。5万元至今没兑现,纯属恶意欺诈,是对申请人(受害人)再次侵权。”
  在详细看过《公证法》后得知自己在被三级检察院侵权基础上又再次被世元公证处侵权,因此于8月3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您提出撤销公证申请,时间已近一个月有余,但没有收到公证处依法撤销决定和应该作出的任何答复,所以8月29日我和我老公亲自去了公证处,您不在,我已经请求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孙宝玉先生转达我此行对公证处的要求。相信您已知晓。
  因在公证处没等到您,今特写信再次给您寄去撤销违法公证的书信一封。依据《公证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贵公证处应依法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公证决定或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书面送达本人,依法维护申请人(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李志主任:我对贵公证处很不满,甚至怨恨。去公证处前我去了北京,一、想去司法部告公证处、告你非法侵权。二、想闯门让你丢官。三、找新闻媒体曝光。在我爸爸、妈妈再三劝说下我决定回来亲自到朝阳找您。不管你们公证处是为了金钱利益还是被检察院欺骗进行的公证,我认为你公证处都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即使检察院在申请公证时隐瞒了他们违法犯罪侵权事实。可你公证处也应该严格依照公证法规定向我了解事实真相后再进行公证。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为朝阳检察院包庇、放纵罪犯枉法执法行为所做的公证是在助纣为孽,加重对我的伤害,对我构成侵权。
  一、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拒绝办理公证: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做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条,该公证书违反法律。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申请公证的(检察院)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二、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作为朝阳市公证机关,在检察院来申请公证时公证处本该找到我本人询问我是否同意公证?可是直到8月29日我才见到这份公证书的公证员孙宝玉,据孙宝玉讲,“4月5日公证处放假三天”,那么请问李主任,做这份公证的人究竟是谁呢?请问公证处将我这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哪里?!《公证法》对您这公证处主任来讲是废纸吗?!
  (三)检察院以强迫我公证的手段剥夺我受害人的诉权是执法犯法、违法犯罪,而且一错再错。您为他们所做的公证不但不会帮助检察院做到案结事了,而是在促使检察院枉法犯罪行为升级,使矛盾更加激化,还把你们公证处也拉了进来。检察院在公证处所作类似的公证有多少您心里很清楚,而这些公证书都没有兑现钱款,存在着恶意欺诈的行为!那公证处就是助纣为孽,再往重了说就是共同犯罪。
  李主任,您是公证机关主要领导,应该是知法懂法的。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所作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内容不真实;违背社会公德;程序违法,该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依法撤销。
  更重要的是,公证处从未以面对面的行式和受害人(被公证人)有过交谈或是争求申请人(受害人)本人的意见并争得受害人同意,29日主管公证工作人员查了卷宗,卷宗里没有询问笔录,属公证处单方面违法公证行为,应该依法撤销。
  李志主任:我一个弱女子遭到犯罪嫌疑人暴力伤害、暴力强奸后,依法寻求、需要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时,却屡屡遭到检察院枉法伤害、剥夺诉权长达7年,如果换做是您的女儿受到这样的伤害您能接受吗???公安机关已以暴力强奸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也已批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可在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又说“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应该先认定自己是枉法批捕,公安机关枉法执行才对,否则不构成犯罪从何而来???此案未经正当程序,未经当事人双方控辩、指正质证,未经法院判决,就是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也无权确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枉法犯罪还要拉上您公证处垫背,您和你公证处就心甘愿做他们的垫背是吗???我要求您依法撤销公证是对您和公证处负责。如果您不能撤销这违法的公证,说明您愿意替检察院承担不良后果,那我也就只好成全您。
  过多的我就不多讲了,您是公证机关主任,该公证违法性质十分严重您心里清楚。对于检察院是如何枉法侵害我这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我在信的后面附上了我给检察院和赵伟光检察长的申诉信,这些信件在寄给各位领导的同时也同时公布在了网上,并且已有媒体加了编者的话。包括寄给您的这封信,在寄给您的同时也已公布于网上,随时有媒体跟踪发布转载。我希望下一次在网上公布的是您依法撤销公证的决定书,使您从为检察院做垫背的位置上撤下来,让全球的网民们称赞您是个爱民如子的清官,总之我作为遭受到检察院严重伤害的受害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还没忘了救您脱离犯罪,如果你公证处想自掘坟墓的话我会帮忙的。就此止笔。!


  此致

  申请撤销公证的受害人:王坤鹏
  代理人:贾凤芹(受害人的母亲)
  联系电话:15504916506、1302128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