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卫健委祭出又假又烂的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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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卫健委祭出又假又烂的答复意见书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谭水明主任:
一、舆论
2020年08月19日,微博社区(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微博杂谈、天天315等媒体发表了我写作的《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
二、先谈疑点
2020年10月18日,我进入江西信访信息系统查看,发现信访号36002020082905081147350的省长信箱信访件(以下简称“信件”),果然有人上传了一封不合规的的书面回复(4页,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落款公章是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在“答复意见”一栏打字填写了《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 )(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全文详见下文,容我先谈疑点:
1、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须呈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并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进行包案。据此,应该是上级要求南昌县卫健委谭水明主任包案,但是,该答复函的右上角只有贵委谭水明主任的打字署名而无手写签名,表明谭水明实际未审批从而未签名,故此,可认定为假文书,所以,以下将《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 )简称“假答复意见书”。
2、贵委在江西信访信息系统的“办理方式”一栏填写“自办”的时间是20201010 11 :03 :38,奇怪的是:该时间节点晚于9月27日、9月9日,因为“假答复意见书”中写:“您于2020年8月29日反映要求南昌县人民医院及责任人员赔偿十八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我们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即: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受理告知书的时间是20201010 11 :03 :38,而非9月9日。现在还可以看到,受理告知书上加盖了贵委公章但没有落款时间,其上面的送达人、联系电话、送达时间、信访人签字四个栏目全部空白未填,现在看来,这是早就预谋好了:准备在送达时间问题上也要玩赖。其实,贵委至今也没有真正地告知和真正地送达。
3、信访人签字:电话处于未接听状态,无法送达。我的手机19168266894未接收到,我想回拨也办不到。
4、送达人签字:张亮 左年 (备注:手写签名,很潦草,猜的,也许不对,签名者的顾虑昭然若揭。没有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留下办公室电话或其手机号码,进一步证明其心虚的心态。)
5、“假答复意见书”未提供一份附件作为证据支持其论点或结论,只是一味地编造理由狡辩、抵赖,然后利用公章霸权为其又假又烂的说词站台。
6、“假答复意见书”未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具备“调查处理情况”(即是否由谭水明主任指定谁谁谁组成专案组、专案组是否提交了书面调查报告、专案组全体成员是否认可书面调查报告并签名确认)。
7、“假答复意见书”未根据《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具备“处理意见”(即谭水明主任作为包案亲笔书写的处理决定)。
《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答复意见书》应有标题、文号、信访事项主要内容、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信访复查告知、落款、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答复意见书送达人及送达时间、信访人签收意见及签收时间等内容需录入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须呈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并落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进行包案。
三、逐一反驳“假答复意见书”正文中的假景点
1、针对“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一点质疑“2013年1月8日,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妇处和监察室召集市医鉴办、南昌县人民医院、我进行过一场调解会(县医院的代表实际未露面),未竟全功,令人唏嘘”一事不属实,当时南昌县人民医院代表确有到场,并进行了沟通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均可作证。
我的反驳意见如下:当时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卢涛(女)的办公室里只有市医鉴办的姚遥、我、卢涛,我听到卢涛称呼姚遥,才知其姓名,其姓名是不是这样写的,我尚不知,没人给我介绍南昌县人民医院代表,更别谈“并进行了沟通协调”,未露面怎么沟通协调?他或她说了什么?我说了什么?双方的分歧在哪里?差距有多大?“其他工作人员均可作证”,都有谁谁谁可作证?怎么尽是毫无根据、毫无证据的空话?!南昌县人民医院代表可能真到达了现场,但在其他办公室,没来监察室办公室,怎么什么事都要造假,能否有几句真话?幸亏当年及时发表了文章,来看看《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章是如何记述的:
二十、医政处彭副处长否认参加了调查
1、人民网(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机关报,其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年10月1日发表了《南昌县:指控梅锦、罗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和法条(原创首发)》。同时发表该文的还有很多巨擘擎天的媒体。该文中写:
4)、 2013年1月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在其办公室,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女)给予了我以上《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对黄剑平同志反映南昌市医学会有关问题的回复》,我多次提出看一下文中提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合议单、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到表、鉴定会记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审核单(由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处审核)、现场体检记录、鉴定专家个人意见、《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底稿,卢涛主任先说柜子锁了,掌管钥匙的人不在办公室,后来干脆说:“你太聪明了,过目不忘,看过后,你会去各个医院找人家专家组成员的麻烦。”
我说:“那你就把所谓的‘专家’的姓名蒙住再给我看。”
卢涛主任不置可否,长时间不说话。
我掏出笔和纸说:“要不,您将以上文书逐一转述,我来一一记录。”
卢涛主任不置可否,又是长时间不说话。
5)、我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即7位专家,必须4位意见一致,鉴定结论才成立,否则,鉴定结论无效!‘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我加重语气说:“合议过程记录中,必须有表决情况的记载,即是否有4位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赞成不构成医疗事故?”
卢涛主任说:“我没看到这方面的记录,我们调查组也没有提出看合议记录。”
6)、卢涛主任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彭副处长及陶涛(音)四人去调查的。”
医政处彭副处长马上跑进来说:“我没参与调查。也没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卢涛主任马上改口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陶涛(音)三人去调查的。陶涛是某医院的医生,挂职到市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今天上午市卫生局将陶涛送回去了。”
我说:“刚才医政处彭副处长说我父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他没审核,陶涛一人审核显然不符合规定。”
二十一、市医鉴办姚遥承认挪用和造假
2013年1月8日,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在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办公室说:“就得十几元交通费,人家还都有工作,专家们都不愿参加鉴定。”
我说:“我交的贰仟元钱哪去了?”
姚遥说:“用作办公等费用了。”
我说:“你们不是有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吗?”
姚遥说:“医学会有,我们办公室没有。”
以上对话,等于坐实参加鉴定的专家真是假专家。我猜想:专家鉴定组成员全部是各个医院未取得技术职称的行政人员等,他们虽然在各个医院工作,但实际不是医生,而是闲人(工会、党办等人员)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917号):
“上述收费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用于支付鉴定专家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批复明文规定预收鉴定费用于支付鉴定专家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但市医鉴办居然“用作办公等费用了。”(姚遥原话)
而且: 参照法院诉讼费用的缴纳程序 、途径(渠道)和方式,市医学会应该开具凭条,当事人凭凭条到银行向指定市医学会专户账号存入预交鉴定费。而实际情况是:
2010年4月26日,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周美珍收到我2000元(贰仟元)现金后,亲笔书写了《收条》。大约四、五天以后,周美珍给予我《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2008)》,她亲笔书写的《收条》原件收回并当面撕掉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该收款收据是2008年的过期票据。
2、该收款收据的时间居然比《收条》时间早5天(即 2010年4月21日)。我当时认为,只要医学会承认收到我贰仟元预交鉴定费就行,日期无所谓。
3、可以确定,我交纳的贰仟元预交鉴定费没有进入指定市医学会专户账号,其实质就是“私自收取鉴定费”!
根据以上三条理由,我指控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私自收取鉴定费并挪用了。
二十二、监察室卢涛主任在调解过程中不断加码
该文中写:
13)、我问:“对你们的书面答复不服,向哪里申请复查?”
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不说话。我再问,卢涛主任:“不知道,知道也不告诉你,那不等于叫你去告我们吗?我可以帮你要回贰仟元预交鉴定费,这贰仟元你肯定觉得出得很冤,不过这贰仟元已经入帐了,我可以向领导汇报、请示后以补助的形式给你,你得写一份承诺书,承认我们的书面答复。”
我略加思索后说:“可以。”
监察室卢涛主任说:“你还得承认市医学会组织并出具给你的你父亲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有效。”
我犹豫了一下,说:“可以。”
卢涛主任说:“我争取过年前给你办妥此事。到过年还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
我说:“一个月的时间太长,下星期五之前。”
卢涛主任说:“下午我得开会,但下午我还是会给你回复,我记一下你的手机号码。”
2013年1月7日10时49分, 卢涛主任打我手机请我明天11时后去她办公室,并将发票(收款收据)原件交回。我说可以。当晚,我找了十几分钟,没找到那张收款收据原件。于是我拨打卢涛主任的手机说:“我找了半天没找到那张发票原件。” 卢涛主任说:“天蛮冷的,没找到算了,其他按原约定进行。”
2013年1月8日11时10分左右,卢涛主任递给我如下《承诺书》清样(经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反复草拟,卢涛主任再三修改):
承诺书
市医学会、南昌县人民医院:
经市卫生局医妇处和监察室协调,本人于2013年1月8日领到南昌县人民医院给予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贰仟元整。现就我父亲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投诉之事承诺如下:
1、南昌市医学会组织的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程序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2010年5月31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具有法律效力。
2、今后我不再就我父于2009年11月12日在南昌县人民医院就诊之事进行投诉。
以上承诺是本人意愿,如有违反,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三思,我说:“我可以给市医学会承诺,即收回预交鉴定费可以原谅市医学会,但绝不同意给南昌县人民医院任何承诺,除非南昌县人民医院给予我方经济补偿。”
卢涛主任说:“要多少?”
我说:“十八万元,不还价。”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出去可能找南昌县人民医院协商后回到卢涛主任办公室,并可能作了摇头或摆手之类的肢体语言, 卢涛主任表示:“无法协调。”
我说:“撇开南昌县人民医院,只给市医学会承诺,原先也没说要给南昌县人民医院啥承诺。”
卢涛主任说:“不行,南昌县人民医院也是南昌市卫生局的下属单位,我作为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既要维护你的利益,也要维护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利益。”
我说:“在我没有得到我认可的经济补偿之前,我不会给南昌县人民医院任何承诺!”
这时有人把卢涛主任叫走了,我追到走廊上问:“ 卢主任,我在这等您啰?”
卢涛主任说:“你可以先回去了。”
备注:南昌市卫健委监察室卢涛主任的手机号13979115949、18979132520,办公室电话83986760。
2、“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二点质疑“根据《临时医嘱记录单》第1页,2009年11月18日9时梅锦医生书写了“头颅CT”医嘱,但却没有护士执行,因为“护士签名”一栏空白,而其他医嘱有护士手写签名,结合其他情况,我认定影像号为52050、检查日期为20091118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实际是别人的,即:第二份CT报告单中所写内容实际不是我父亲的。这份CT报告单上有诊断医师万星华(手机号码13576972283)、左谦云的手写签名,此二人伪造此份CT报告单的嫌疑很大”一事,因为长期、临时医嘱签字都是医生和护士谁执行,谁签字的。该“头颅CT”医嘱执行者为放射科工作人员,并非护士,所以本就不是护士去签字。头颅CT有没有执行是根据患者有无去完成头颅CT有关,患者完成了头颅CT检查且CT室有检查结果即为此项医嘱执行成功,故伪造此份CT报告单是不存在的。
我的反驳意见:(1)、《临时医嘱记录单》上本就有护士签名执行医嘱一栏。(2)、住院部与放射科尚不在一栋楼里面,陪床家属不知医嘱内容,没有护士签名执行医嘱并带领,我父亲如何能到达CT室进行检查?
3、“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三点质疑“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参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上无所谓专家鉴定组成员中任何人的签名,该鉴定书无效”一事,2013年01月05日,信访人已经向南昌市卫生局反映了该问题,并且南昌市卫生局就其提出的问题专门给予了回复,明确指出不存在“变造”鉴定书的问题。
我的反驳意见:南昌市卫生局从未书面回复,2013年1月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在其办公室,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女)给予了我《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对黄剑平同志反映南昌市医学会有关问题的回复》,其落款处加盖的是派驻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的公章,而非南昌市卫生局的公章。我多次提出看一下文中提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合议单、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到表、鉴定会记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审核单(由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处审核)、现场体检记录、鉴定专家个人意见、《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底稿,卢涛主任先说柜子锁了,掌管钥匙的人不在办公室。所以,没有证据支持,其证明力为零。更何况,卢涛主任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彭副处长及陶涛(音)四人去调查的。”医政处彭副处长马上跑进来说:“我没参与调查。也没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卢涛主任马上改口说:“我、本监察室刘莉(音)、医政处陶涛(音)三人去调查的。陶涛是某医院的医生,挂职到市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今天上午市卫生局将陶涛送回去了。”我说:“刚才医政处彭副处长说我父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他没审核,陶涛一人审核显然不符合规定。”即:未经医政处彭副处长或处长审核,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效。
4、“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四、五点“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李梅英、梅锦)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遵医嘱执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自行加大药量情况。
我的反驳意见:梅锦系赣南医学院毕业,经考试于2007年12月26日获得江西省卫生厅颁发的医师资格证;2008年5月6日,经审核合格并注册,梅锦获得南昌县卫生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南昌县人民医院,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所以,梅锦作为一位刚从学校毕业的住院医生,其开出的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药士调配是不能使用的,护士李梅英连调配处方的资格都没有,她充其量只能打针和护理。“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指控成立。
5、“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六点质疑“八种次皮试,有五种次没医嘱作为依据”一事,患者黄光辉的长期、临时医嘱单上显示所有使用过的药物中只有三种药物是需要做皮试的,其他药物均不需要。
我的反驳意见:(1)、“患者黄光辉的长期、临时医嘱单上显示所有使用过的药物中只有三种药物是需要做皮试的,其他药物均不需要。”是谁的考证结论?他的职称是什么?怎么尽是凭空下结论?(2)、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南昌:指控梅锦、罗林预谋杀人的事实、证据和法条》一文中写:
(一)、八种次皮试,有五种次皮试没有医嘱,此事显得很诡异!:
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的《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见附件21)中写:皮试6次,收费小计6元;但我在《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见附件23)中没有找到任何皮试医嘱,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见附件24)中只找到该天1种次皮试的临时医嘱:头孢替错钠皮试(一)。即该天有5种次皮试没有医嘱!
我在2009年11月13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见附件24)中找到1种次皮试的临时医嘱: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皮试(一)。
我在2009年11月24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见附件24)中找到1种次皮试的临时医嘱:拉氧头孢钠皮试(一)。
我在《体温表》中找到三次皮试记录,与《南昌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见附件24)中的记录完全相同。
《南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总)清单》中写:皮试6次,收费小计6元;故8种次皮试,只有6种次收费。
8种次皮试,只有6种次收费,有5种次皮试没有医嘱,此事显得很诡异!我的解读是:入院当天注射了5种需要皮试但不可告人的药物!
6、“假答复意见书”中写:针对其提出的第七点质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血压标准、住院期间90次血压记录,我父亲没高血压,由此意味着没脑出血的致病原”一事,患者黄光辉平素未正规体检,未动态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监测血压均大于14090mmHg,最高达18090mmHg,已达高血压3级水平,故患者存在高血压为事实。且患者入院因口齿不清,左侧肢体偏瘫入院,头颅CT明确提示“右脑基底节脑出血”,结合患者病因、症状、体征及头颅CT检查结果,对“脑出血”诊断已明确。
我的反驳意见:(1)、以上答复故意篡改、模糊世界卫生组织对血压标准的定义。血压级别的划分只考察舒张压,不考察收缩压,以上答复中故意将收缩压罗列出来混淆视听。(2)、医务人员使用了二种方法制造虚高的血压: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3)、《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一文中写:
1、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和《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输液33组,除去二次小抢救时间,4小时之内输液33组!差不多7分钟1组,如此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2、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静脉输液(从第二组起)”14组,收费14元,即:每组1元,该项输液没有医嘱。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副中队长李国金问:这么便宜,输的会是什么呢?我说:蒸馏水。(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血压标准: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轻度)的舒张压为90至99毫米汞柱。我父亲入院当天共有血压记录8次,其舒张压每次均低于90毫米汞柱,平均值为82。5毫米汞柱。我父亲共有90次血压记录,舒张压的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有6次,但6次是断开的(即某一天的多次记录中,只有一次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不具备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而且,我判断:这6次突出的舒张压应该是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制造的虚假血压。
精确的统计情况:
舒张压:80毫米汞柱31次,90毫米汞柱6次,85毫米汞柱1次,60毫米汞柱13次,75毫米汞柱8次,70毫米汞柱28次,65毫米汞柱1次,66毫米汞柱1次,78毫米汞柱1次 。平均值:6864除以90等于76、26毫米汞柱。
根据血压升高的不同,高血压分为3级:
1级高血压(轻度)舒张压9099mmHg;收缩压140159mmHg。
2级高血压(中度)舒张压100109mmHg;收缩压160179mmHg。
3级高血压(重度)舒张压≥110mmHg;收缩压≥180mmHg。
血液中缺乏负离子是导致高血压的重要原因。血液中的正常红细胞、胶体质点等带负电荷,它们之间相互排斥,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由于电子被争夺,带正电荷,由于正负相吸、则将红细胞凝聚成团。负离子能有效修复老化的细胞膜电位,促使其变成正常带负电的细胞,负负相斥从而有效降低血液粘稠度,使血沉减慢。同时负离子能加强血液中胶体质点本身负极性趋势,使血浆蛋白的胶体稳定性增加,保持血液的正常健康状态。因此,若血液中的负离子含量不足,就会导致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的细胞膜电位不能被修复,从而导致高血压的发生。
所以,连1级高血压的界线都没达到,南昌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手机号13970916328)居然向住院医生梅锦指出:达“高血压3级”!
(备注:3级高血压须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110毫米汞柱或以上。)
(备注:住院医需接受上级医生的指导与监督,不能单独工作。)
(备注:没有高血压即意味没有导致脑出血的致病原。)
十、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
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会引起体内甘露醇积聚,血容量迅速大量增加,即人为制造高血压。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导致血肿内渗透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其实际用量(结算量)是医嘱量的4倍;
1)、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
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以上情况说明院方的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
2)、国际脑血管病杂志2006年10月第14卷第10期登载的《脑出血后不同时期脑水肿的形成机制与治疗对策》一文中写:除非出现急性脑疝形成,应用甘露醇为手术清楚血肿赢得时间,否则均不宜应用甘露醇。因为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血肿内渗透压随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
3)、“脑疝 百度百科”中写:正常颅腔内某一分腔有占位性病变时, 该分腔的压力比邻近分腔的压力高, 脑组织从高压区向低压区移位, 被挤到附近的生理孔道或非生理孔道, 使部分脑组织、神经及血管受压, 脑脊液循环发生障碍而产生相应的症状群,称为脑疝。
4)、根据第一份脑CT,我父亲没有出现脑疝,所以没有必要输入甘露醇降颅压。所以没有使用甘露醇的前提条件。
7、 “假答复意见书”中写:信访人这几年来先后多次投诉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县人民医院等多个涉及处理其案件的部门,其应当遵从该事件以前的所有判决,我委认为该事件已经处理结束,信访人向南昌县人民医院提出的诉求不合理。
我的反驳意见:(1)、法院至今未介入,没有判决书,不要无中生有。(2)、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县人民医院均依仗公章霸权欺骗、欺压、玩弄我,其暗箱操作的黑暗让法治、法律、证据运用规则蒙羞!(3)、不排除权力寻租、收买、人脉、资源、钱势因素在其中产生的不利于我的作用。(4)、公权缺乏监管,公职人员见利忘义,毫无职业道德,毫无良心,毫无良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而毫无畏惧。(5)、纪检、监察部门太软弱、太懒惰、太低效,才造成如此机关病、作风病,把国民的家国情怀、尊严感、归属感都给磨灭了,长此以往,国家机关将失去信誉、失去合法性、失去正当性,天怨人怒,祸国殃民。
8、不少巨擘擎天的媒体全文发表了《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全文16573个字),其中罗列的问题贵委多数未查处和回复。
四、“假文书”的全文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南卫信办字【2020】20号 签发人:谭水明
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黄剑平先生:
您于2020年8月29日反映要求南昌县人民医院及责任人员赔偿十八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我们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根据信访人反映内容,经调查说明如下:
1、针对其提出的第一点质疑“2013年1月8日,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妇处和监察室召集市医鉴办、南昌县人民医院、我进行过一场调解会(县医院的代表实际未露面),未竟全功,令人唏嘘”一事不属实,当时南昌县人民医院代表确有到场,并进行了沟通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均可作证。
2、针对其提出的第二点质疑“根据《临时医嘱记录单》第1页,2009年11月18日9时梅锦医生书写了“头颅CT”医嘱,但却没有护士执行,因为“护士签名”一栏空白,而其他医嘱有护士手写签名,结合其他情况,我认定影像号为52050、检查日期为20091118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实际是别人的,即:第二份CT报告单中所写内容实际不是我父亲的。这份CT报告单上有诊断医师万星华(手机号码13576972283)、左谦云的手写签名,此二人伪造此份CT报告单的嫌疑很大”一事,因为长期、临时医嘱签字都是医生和护士谁执行,谁签字的。该“头颅CT”医嘱执行者为放射科工作人员,并非护士,所以本就不是护士去签字。头颅CT有没有执行是根据患者有无去完成头颅CT有关,患者完成了头颅CT检查且CT室有检查结果即为此项医嘱执行成功,故伪造此份CT报告单是不存在的。
3、针对其提出的第三点质疑“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参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上无所谓专家鉴定组成员中任何人的签名,该鉴定书无效”一事,2013年01月05日,信访人已经向南昌市卫生局反映了该问题,并且南昌市卫生局就其提出的问题专门给予了回复,明确指出不存在“变造”鉴定书的问题。
4、针对其提出的第四、五点“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李梅英、梅锦)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遵医嘱执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自行加大药量情况。
5、针对其提出的第六点质疑“八种次皮试,有五种次没医嘱作为依据”一事,患者黄光辉的长期、临时医嘱单上显示所有使用过的药物中只有三种药物是需要做皮试的,其他药物均不需要。
6、针对其提出的第七点质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血压标准、住院期间90次血压记录,我父亲没高血压,由此意味着没脑出血的致病原”一事,患者黄光辉平素未正规体检,未动态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监测血压均大于14090mmHg,最高达18090mmHg,已达高血压3级水平,故患者存在高血压为事实。且患者入院因口齿不清,左侧肢体偏瘫入院,头颅CT明确提示“右脑基底节脑出血”,结合患者病因、症状、体征及头颅CT检查结果,对“脑出血”诊断已明确。
信访人这几年来先后多次投诉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县人民医院等多个涉及处理其案件的部门,其应当遵从该事件以前的所有判决,我委认为该事件已经处理结束,信访人向南昌县人民医院提出的诉求不合理。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次日起3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南昌县委信访局)或其他上级有权复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信访人签字:电话处于未接听状态,无法送达。
送达人签字:张亮 左年 (备注:手写签名,很潦草,猜的,也许不对,签名者的顾虑昭然若揭。没有根据《江西省网上 》留下办公室电话或其手机号码,进一步证明其做贼心虚的心态。)
抄送:县信访局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9168266894、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20年10月22日
备注:我授权媒体可删选性发表我的所有文章。黄剑平写于2020年10月2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