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转帖了广州警察开枪打死副教授新闻,不久就被删帖了。现此事已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并且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他们已着手对此案进行调查。

1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向外通报称,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
  
   通报中还称:据初步调查,昨天凌晨4时55分,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1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看了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的通报后,我想只要思维正常的人都可以分辨出其说法是在避重就轻,无非是想说警察是在“鸣枪警告中枪打偏了”。
  
   按照通报中的“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的说法,我们分析一下,警察手拉车门,尹方明强行开车,警察则被拖行,此时警察的身体应在车的侧边,为阻止尹方明强行开车造成警察的身体损害,警察鸣枪示警,枪口应向上方开枪。为何枪口却对准了驾驶员位子,击中了尹方明胸部?并且还不是一枪,而是两枪?难道这是在紧急情况下开枪造成的偏差吗?
  
  因此,广州公安的说法,根本无法使人信服。
  
   假设尹方明真的是强行开车,拖行了警察。警察为了自保,完全可以松手?按广州公安机关的说法“只是拖行了几米”,这没有严重威胁到这名警察的生命安全呀?如果警察松手让尹方明开车逃脱了,另一个警察可以驾车追踪呀?(当时有两个警察在场),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派人拦截。尹方明不是一个杀人犯,既使他套用假军牌,也只是构成一般的违法犯罪。为查处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轻易的“开枪击毙”。我不知这样的警察眼中,还有没有法律?
  
   今年上半年,某公安机关为制止抢劫犯罪活动,打出了“飞车抢劫就击毙”标语。也许在他们眼中,只要你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听从警告,我就可以开枪将你击毙。此时,他们早已忘记了法律规定,更多的是霸气和特权。
  
   这些年来,警察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时,使用枪支造成人命的事件,其实并不少见。警察有持枪执法权力,但是也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枪。
  
  在执法中,警察有时会遭到袭警造成伤亡,于是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建议的是警察官员),要求刑法中设立袭警罪。
  
   为了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利,设立袭警罪的罪名,从站在警察的角度来看,也并不为过。但是,任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设立袭警罪对警察特别保护的同时,是不是也该设立一个袭民罪。规定警察在执法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执法,造成了百姓身体伤亡,应当承担袭民罪的刑事责任,这个罪名的刑期,应当高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
  
   在现实中警察与普通人之间,警察应是强者,普通人才是弱者,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严格的规定,限制警察权利的过份“扩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约束那些霸气的警察。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