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官何妍、刘晓娟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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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高级法院院法官何妍、延边州中级法院法官刘晓娟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反映
长春市宏盛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与长春光华学院(简称:光华学院)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官刘晓娟、二审法官何妍不让宏盛公司提交证据或拒绝采纳已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判决严重背离事实,致使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财产损失巨大,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6月中旬,宏盛公司与光华学院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同意,光华学院所有的院校建筑配套门窗工程,工程范围包括长春校区和珲春校区的建筑工程配套门窗,均由宏盛公司独家制作、供应和安装,承揽单价:390元平方米(不含税),承揽门窗工程量10平方米,为降低成本,双方约定以承揽门窗工程量10平方米为基础,由宏盛公司在珲春院校内投资承建门窗工程配套塑钢厂,作为生产加工基地,生产设备等由宏盛公司负责,土地免费使用,所有承揽的光华学院工程均由光华学院直接结算。2014年6月28日,宏盛公司正式进驻施工,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2014年12月冬季,投资314。5613万元承建的配套塑钢厂建设完毕。2015年1月6日双方依约定及施工情况签订了协议(简称“总合同”),正式约定:从2014年7月始,长春光华学院所有的院校建筑工程配套门窗,均由宏盛公司独家制作供应安装。施工过程中,依据口头约定及总合同,分别签署了6份具体施工单一项目的承包合同,签订地点为光华学院珲春项目部,合同条款与总合同一致,施工地点为长春校区和珲春校区。
2016年,光华学院珲春工程整体被珲春市政府收购,收购洽谈遗漏宏盛公司投资建设的配套塑钢厂,因政府急需占用配套塑钢厂用地,委托珲春正大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下达了强制拆迁通知书,强制拆迁费用800万元,拟从支付光华学院费用中扣除,且要追究光华学院贻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光华学院珲春项目部负责人于浩洋为尽快完成拆迁,代表光华学院向宏盛公司承诺光华学院以后就是维修使用一个门窗都是宏盛公司独家生产供应,并承诺提供25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解决因付款不及时导致的申请人巨额借贷的经营困难,待秋季学院开学后再给王立岭和工人补偿三十至五十万元等优惠附加条件,宏盛公司考虑到继续按照总合同履行,预期利益可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未来有其他教育设备等合作的机会,宏盛公司同意了塑钢厂拆迁仅补偿150万元的条件,2017年1月3日宏盛公司与长春光华学院就塑钢厂损失问题签订协议书(简称“103协议”)。103协议签订后长春光华学院履行了部分190万元的门窗款给付义务,董事长康启鹏反悔,不同意借款,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于浩洋再次向宏盛公司承诺以个人给王立岭个人提供250万元无息借款,增加补偿因103协议没履行从2017年1月至3月止,3个月的贷款利息等损失50万元等条件,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再次就解决宏盛公司承建的单一工程配套门窗塑钢厂损失及拆迁问题的最后结算、所生产完的门窗产品结算货款、双方各自债务(亏欠)自负互不相找。以长春光华学院与珲春配套塑钢厂为主体地位签订了协议(简称“412协议”)。
412协议签订后,宏盛公司仍正常依据总合同继续承揽施工,但长春光华学院未按约定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于浩洋亦未借款给王立岭,2017年7月中旬以后,长春光华学院的塑钢门窗工程不再让宏盛公司承建而是交给他人施工,违反总合同中宏盛公司独家生产、制作的约定。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光华学院提供的施工量不到总合同约定的23。因长春光华学院的违约行为,造成宏盛公司因劳务分包合同违约赔偿他人216万元。
判决中明显存在枉法裁判问题的情况:
一、(2017)吉24民初297号案件一审法官刘晓娟的枉法裁判事实
1。(判决书第10页)一审法院认定:长春光华学院给宏盛公司支付了2017年11月19日使用生产加工天道物流电费54000元,实际使用天道物流电费5400元,并且是宏盛公司支付的此电费5400元,(二审认定的2018年3月19日长春光华学院结清珲春工程剩余尚欠的门窗款188307。875元收据凭证等于一审判定:支付182907。875元门窗款加电费5400元)认定事实错误明显
2。(判决书第8页)一审认定2017年10月21日完成珲春工程造价确认单82808。325元,实际此确认单工程造价87448。325元,认定事实错误明显。
3。长春光华学院在一审开庭时才举证412协议,因该协议与本案无关,宏盛公司庭前无法准备其他证据反驳,宏盛公司在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均针对412协议与本案无关表达意见,反复提到2016年10月22日的强制拆迁书、103协议等证据,能证明:412协议仅是对其建设的单一工程珲春配套塑钢厂损失补偿事宜而达成的解决条款,并且412协议中给付拖欠货款也包含长春院校门窗款,并申请庭后提交证据二次质证,法官刘晓娟在审理中明知以上的证据与本案有关,但未同意宏盛公司提交证据的申请,造成本案事实不清,实属程序违法。
4。珲春工程双方签订有4份的专项细化单一门窗承包合同,其覆盖整个珲春工程已完成的施工,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总承包合同范围包括长春、珲春工程的10万平米塑钢窗建设工程,且双方也已部分实际履行,法官刘晓娟将关于珲春配套塑钢厂拆迁的412协议扩大解释为整个珲春工程的终极决算,(判决书第3页)竟然刻意将长春校区工程排除在总合同以外,认定总合同的施工范围只有珲春校区,认定长春校区工程不属该院管辖,尤其总承包合同及6份单一工程细化承包合同的签订地、门窗产品生产地均在珲春,承揽所有的长春光华学院建筑配套门窗都归珲春项目部管理,本案不存在任何管辖异议,实属程序违法。
5。合同约定:宏盛公司投资314。5613万元配套塑钢厂是为承揽长春光华学院10万平方米而建设的,独家制作,并同时把其总工程量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其他人,造成违约赔偿损失216万元(判决书第11页予以采信),工程贷款近800多万元,法官刘晓娟反而认定(判决书第11页):宏盛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其本案所涉工程的其他工程已做了相应准备工作,产生的相应损失,故协议约定的独家制作与本案并无直接影响,明显错误。
二、(2018)吉民终416号案件、二审法官何妍的枉法裁判事实
二审法院判决书第12页,认定:
1。第一组证据“2016年10月22日拆迁通知书及103协议”不属新证据,以且103协议没有履行不予采信。
2。第二组证据:“2017年7月13日长春光华学院给珲春市政府专项出具的针对宏盛公司在珲春门窗工程施工困难及现状情况的事实报告说明(简称:713说明报告)”,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签订412协议后,珲春工程双方没有两清、双方没有结束,珲春门窗工程还在继续施工的书面证据”,二审法院竟以并非长春光华学院与宏盛公司之间的约定为由,不予确认。
3。第三组证据:2018年3月19日长春光华学院结清长春、珲春工程两地的剩余尚欠的门窗款全部已结清收据三张凭证,何妍法官故意遗漏长春工程全部已结清收据二张凭证,单一认定珲春工程门窗款全部已结清一张收据,有枉法行为。
4。第四组证据:宏盛公司法人王立岭与长春光华学院珲春地区总裁及珲春项目部负责人于浩洋的双方工作通话及微信记录是解决本案承揽的长春、珲春门窗工程及工厂拆迁等问题的沟通、协调过程,能说明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一、二(长春光华学院及珲春项目部)在二审当庭自认(庭审记录第17页)“双方通话是真实的,但属于断章取义,非完整全部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反而认定双方是个人之间的私人聊天,不予确认。
5。认定:给付的三年投资利息款50万元均是珲春工程损失。事实中412协议中的50万元利息补偿是因103协议未履行而支付的3个月货款、贷款利息损失,而非投资款三年利息补偿一事,在(2018)吉2404民初2886号案件庭审中(庭审笔录第18页):长春光华学院也自认此事实,于浩洋与王立岭通话中,于浩洋也多次承认此事实,说明412协议的三年投资利息款50万元有实际隐情,二审法院没有对此查明,属程序违法。
6。第五组证据:宏盛公司依据总合同给长春院校的“长春院校门窗工程总造价988 718。95元加珲春门窗工程造价2176591。05元”的3165310元门窗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时间2016年8月30日,购买方是长春光华院校,货物含税金额:3165310元,地址:长春市武汉路3555号,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市洋浦大街支行,账号:104241013093,电话:157232707173)予以确认,说明:宏盛公司承揽长春光华学院的建筑配套门窗包含长春、珲春两地建筑配套门窗工程。
至此,103协议、412协议仅是对其建设的单项珲春配套塑钢厂损失补偿事宜而达成的解决条款,与10万平平方门窗承揽工程无关。总合同及长春、珲春单项六份承包合同都明确约定,门窗工程按单元工程分五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结算,一、二审法官刘晓娟、何妍在本案审理及判定过程中,刘晓娟不同意宏盛公司提交证据的申请,揪住412协议中个别对长春光华学院有利的字眼大做文章,肆意把“亏欠”国家唯一词语释义“欠人财物”歪曲释解到就是“损失”(单方违约金损失、违约金损失、贷款损失、经营利益损失的解释),把单项工程的阶段性“结算”歪曲释解到是所有承揽工程的“决算”,把412协议强行解释为对总合同的变更、解除,认定“所有工程的决算和解除总承揽合同”,致使长春光华学院应承担长春、珲春工程及412协议的违约责任,宏盛公司无法诉求的后果。“如果总合同变更、解除成立,那么在412协议签订后所承揽工程还正常继续施工,其新完成工程造价64万多元,2018年3月19日还对原有长春工程和珲春工程剩余拖欠工程货款进行最后结算,那又是怎么回事”,宏盛公司至今仍想不明白,刘晓娟、何妍是如何得出总合同已变更及解除的结论。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总合同、六份单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匹配的工程造价确认单、长春院校316多万元发票、1022拆迁通知书、103协议、412协议、(2018)吉2404民初2886号案件庭审笔录第18页、(2020)吉0191民初150号生效判决书、(2020)吉0191民初1240号判决书、713报告说明、4月26日至10月26日珲春工程造价确认单、部分劳务分包违约赔偿损失216万元、2018年3月19日长春、珲春剩余尚欠门窗款结清三张凭证、王立岭和于浩洋通话微信记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证据链证明体系,应进行统筹兼顾、不可偏废,但一审法官“刘晓娟”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二审法官“何妍”明知宏盛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却不予采信,并有重大遗漏,继续维护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导致本案一错再错。两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的行为使本案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得出错误结论,枉法裁决事实明显,致使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本案从2017年11月开始至今,旷日持久,由于长春光华学院的违约,造成从2014年6月宏盛公司承揽长春光华学院门窗工程施工开始,至今债务已高达1300多万,至今无法偿还,本案2017年11月开始至今,旷日持久无法解决,更造成宏盛公司的民营企业及家庭遭受灭顶之灾,濒临破产的境况,恳请依法公平、公正解决本案,尽快纠正一二审的错误判决,追究刘晓娟、何妍的法律责任,给出让人民百姓信服的裁决,保护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解救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宏盛公司。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