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打官司法则(修改版)
文章目录
(2007年12月11日小军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应该或者不该打官司的具体行为,保护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精神、身体和经济不受到损害,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则。
第二章 打官司
第二条 你必须作好打多次官司的准备,如果你富有正义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相信司法公正。
第三章 请律师
第三条 你必须请得起多次律师,如果你作好打多次官司的准备。
第四条 你必须认为律师比你更精通法律,活动能力更强,如果你请得起多次律师。
第四章 学法律
第五条 你必须自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和当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你请不起多次律师或律师无能为力。
第六条 你必须成为法律专家、学者、法律捍卫者或律师,如果你自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和当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你必须比法官精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你成为法律专家、学者、法律捍卫者或律师。
第五章 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
第八条 你必须作好不服错误判决和认为法官枉法判决的准备,如果你比法官精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你必须能承受最大限度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如果你不服错误判决和认为法官枉法判决。
第十条 你必须成为愚公或发扬愚公精神,作好长期打官司的准备,如果你能承受最大限度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第十一条 你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会改正错误和公正判决的理想主义,如果你成为愚公或发扬愚公精神,作好长期打官司的准备。
第十二条 你必须作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向上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准备,如果你坚持人民法院会改正错误和公正判决的理想主义。
第六章 提出申诉和上访
第十三条 你必须作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请求抗诉的准备,如果你对上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的裁定或维持原判的判决不服。
第十四条 你必须要成为外交家、社会活动家、作家、演讲家、冤假错案召集人、流浪者或新闻人物,如果你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终止审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原审法院驳回申诉或驳回再审的裁定不服。
第十五条 你必须作好向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以及到上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上访的行动准备,如果你成为政治家、外交家、社会活动家、作家、演讲家、冤假错案召集人、流浪者或新闻人物。
第十六条 你必须作好从理想主义者转变为现实主义者的心理准备,如果你向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以及到上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上访。
第十七条 你必须作好遥遥无期的等待和反反复复的审理的准备,如果你从理想主义者转变为现实主义者。
第七章 申请执行
第十八条 你必须作好申请执行的准备,如果你在遥遥无期的等待和反反复复的审理后最终胜诉。
第十九条 你必须成为私家侦探、探长、情报员或财产调查员,如果你作好申请执行的准备。
第二十条 你必须作好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准备,如果你成为私家侦探、探长、情报员或财产调查员。
第八章 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 你必须成为冤假错案受害人、讨饭者、可怜人或疯子,如果你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交通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你必须向确认机关提出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申请,如果你成为冤假错案受害人、讨饭者、可怜者或疯子。
第二十三条 你必须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你向确认机关提出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你必须获得国家赔偿,如果你申请国家赔偿。
第九章 息 诉
第二十五条 你必须息诉和从此不再打官司,如果你没有获得国家赔偿或没有最终胜诉。
第二十六条 你必须照常生活和工作,如果你息诉和从此不再打官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你必须遵守本法则,如果你照常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法则自2008年1月1日起遵守。2007年12日10日小军公开的《打官司的“十五条法则”》同时废止。
后记:五年多来,笔者从自身四个案件和全国有关媒体报道的一百余件案例中总结出以上《打官司法则》,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打官司是得不偿失”。就算很少的部分官司最终胜诉,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肖扬)。在法官枉法、再审(申诉、上访)制度不健全和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和不规范、司法环境赃乱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当事人时间花费、精力消耗和经济负担等几个影响官司胜诉的因素中,前四个因素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因素。
笔者由此总结:
起诉是失误;
上诉是错误;
再审申请是执迷不悟;
申诉是领悟;
上访是醒悟;
息诉是大彻大悟。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