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进程的污点 刑讯逼供 恶意造假大兴区红星派出所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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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警察王超现北京市大兴分局预审大队,计恩武。此 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电话:87918527,87961742、87911110
二人在执法的过中犯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刑讯逼供和制造假笔录,栽赃陷害。
原告田晓花是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王村人在世纪佳缘网上以处对象择偶等手段拉客户做销售业绩。 田某原公司是北京红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贵金属期货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朝阳区财富中心17楼)。7月11日田某在以处对象为名义与宋某处对象并主动开房同居后要挟宋某给其5万元补偿,如果不答应其要求就告宋某强奸。看宋某没有答应其要求后通过哥哥和朋友找到了大兴区红星派出所的朋友即民警王超,计恩武。报案称被强奸。并敲诈宋某家人人民币100万元。
一. 刑讯逼供
7月14日在田晓花报警称被强奸后在宋某不知情下诱骗宋某到其住所。随后通知王超与计恩武等人动手。
,王超在未出示其身份且未着装的情况下就动手打人, 宋某在不知情是警察并与其发生撕扯。2名警察怀恨在心。到派出所后对宋某毒打逼供,王超和计恩武2人用肘关节猛击宋某的后腰。用膝关节猛击宋某的前胸和腹部。并且2人用腿死死别住宋某的双腿,然后警察对其尽情施暴。
毒打之后将宋某扔进一间屋子里,将黑色头套反过来套在宋某的头上(即:呼吸空朝脑后方)。同时放话给宋某:“你要是不老实有你好受的,必须按照我的意图说,必须承认强奸了”。
将头套反套在宋某的头上长达3个多小时。使宋某几近窒息,由于暴打和折磨,使宋某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迫屈从于2名警察。
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受害人”田晓花当时看到了部分刑讯逼供的场面,而且还进行了拍照。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田晓花询问取证。
被刑讯逼供之后,宋某的肘部有淤青,腰部剧痛,但是警察在笔录中写的是由于拒捕受伤,强迫宋某签字。宋某屈从签字了。
二. 制造假笔录,栽赃陷害宋某
王超,计恩武在对宋某的审讯中逼迫宋某承认对田晓花强奸既成事实。宋某始终不承认。王,计二人为出一口恶气同时也为了完成内部的破案指标,干脆就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杜撰假笔录。即:“我和田晓花发生了性关系,大约20分钟就射精了,精液射在了田晓花的阴道里”。铁的事实证明这完全是王超,计恩武2人诬捏臆造出来的。
1。 大兴区公安局纪委主办潘警官纪委电话010 69242963 )(:给记者的答复中说:“经过调阅原始审讯录音录像,和原始材料,确认了宋某没有关于‘我和田晓花发生了性关系,大约20分钟就射精了,精液射在了田晓花的阴道里’这样的的犯罪供述。”所以定性为强奸未遂。
2。 法医进行DNA鉴定的明确结论是:田晓花阴道内没有宋某的精子。
3。 在笔录的最关键部分,即:“我和田晓花发生了性关系,大约20分钟就射精了,精液射在了田晓花的阴道里”。在这份笔录中出现了明显的由于造假而出现的页码错误。即:审讯笔录电脑自动显示共“7页”。可是到最后却出现了“第8页共8页”的明显造假的痕迹证据。因为电脑程序不支持造假。凭白多出2页被篡改的口供且页码无
4。 审讯笔录的签字也不是出自宋某的亲笔。几张口供签字笔迹不对。
5。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努力,最后法院没有采纳王超,计恩武的假笔录。按强奸未遂定罪。但是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和面子,只能让宋某受罪,按即随量刑。
另外,田晓花还说:“警察给他(指宋某)带上了黑头套,在派出所挨打了,2警察用胳臂肘猛砸宋某的后背和后腰。用膝盖狠击宋某的前胸和腹部。然后2人用腿别住宋某的双腿,宋某就不能动了,警察还继续打他”。
以上情况宋某在看守所曾给检察机关写过控告材料。为此大兴公安局纪委派2人去看守所找宋某调查询问。并说:“我们一定尽快给你一个答复”。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一直没有下文。记者曾经给大兴公安局纪委打过多次电话,主办警官告诉我:“经过调查宋某反映的情况不能认定”。得到此答复之后宋某家人及律师亲自去了大兴公安局纪委见了主办警官,把情况反映了一遍。。但是至今没有音信。并且隐匿拒不出示当时审讯宋某并做笔录的影音录像。
这起造假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着。如同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可是庞大的检察公安纪检机关却调查了一年多还没查完。周永康徐才厚的案子所用的时间也不过如此。这能比周徐的案子还复杂难办吗?
作为主办警察都不能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违心的供述。更不应该捏造事实,臆造假笔录。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控告王超现任北京市大兴区安分局预审大队办案警察,计恩武现任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旧宫派出所民警。2名警察的犯罪行为。强烈要求政法机关依法追究王超,计恩武的刑事责任。
警察犯法应该与民同罪。强烈反对以纪代法,姑息迁就,变相纵容包庇的行为。强烈反对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定罪量刑的行为(来自微博社区客户端)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