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枉法裁判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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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尊敬的中央纪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海内存知己,微博若比邻,哪怕我们远隔千山万水,但党和人民的心总是连在一起的···。
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志东,断章取义”
违法办案涉嫌渎职犯罪,枉法裁判不作为。
请求:中央纪委、公检法依法撤销江油市公安局江公看释字(2008)22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公刑字(2008)065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公刑解保字(2009)44号,再审本案。
中共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责令四川高级法院依法撤销江油市法院2003江民初字1648号判决,绵阳中级法院2004绵监字243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法院2008川民监字16号裁定。
我是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 张本军66岁是一名白衣天使,身份证号510922195112292352,电话18781689667,希你们在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此信,对您们的打扰还请原谅。
村官强收“社会保护费”。
事实和理由的经过:
一、原告购买五星村村委房时与村长赵林武、缪中伦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契税等手续的。事后村长嫉妒营业良好强收“社会保护费”,经2003年9月25日捣毁我家电源、打伤我妹张本连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以人证、据证现场相片为据,证据来源当时目击者摄像,9月25日的打架中捣毁我家(餐馆8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法官勇作村霸保护神
一审法官曹容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笔录中“没有太平镇综治办的证明,后来判决书中”有了这份证明,法官适用未经庭举证质证“伪证证明(综治办证明)来做案件主要事实判决、(经庭审笔录文书108页)证实此证明未经庭提及、更为举证质证”。
原审法官违法《民事诉讼法》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事实依据。
判决书5页本院认为:并不是由于“被告五星村”违约造成的。
是“由于六用电户产生矛盾”,此认定法官适用了未经庭“举证质证”的“伪证”内容来故意包庇村委违法违纪行为,故意歪曲实事到六用电户而作出了“枉法裁判”。
原告:因为一直一户一表,随便哪天任何人收费是如实缴纳,从未与六户产生矛盾(以缴纳电费收条为证)。
三、二审法官赵毅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①将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同上诉到绵阳 市中级法院,法官驳回上诉维持原则,申请再审驳回再案。
②绵阳市中级法院违法《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00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志东驳回再审”
①2003年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一直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我的“用电照明、赔偿损失”法院实际放任不管,在08年向四川省人大反映情况,江油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对张本军刑拘羁押1月,劳教1年,2008年3月19日 2008年4月17日 2009年4月15日劳教期满释放出来。
“权大”还是“法大”?
②尊敬的 中纪委 ,原告张本军:在什么地方?扰乱某???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真实据证··· ?
父母亲抱着判决书喊天冤枉,狂哭暴病逼亡。请求 中纪委 ,这么多年不理不睬,应该做了结吧。
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解除取保候审,并且没有变更为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时,就应该撤销案件,还给张本军拖条尾巴,“戴顶”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成了变相的无期徒刑。
④2010年秋参加医学资格考试取消了张本军的考试资格,后来知道自己的刑案尚未了结。张本军行医几十年,拯救患者无数,没想到2003年9月25日村长强收社会保护费,起诉法官适用伪证判案,驳回起诉,上诉申诉驳回,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羁押1月,劳教1年,这就是司法的公正吗?
省高院刘志东审理此案违法有二:
①原告在庭出示未经庭质证的伪证证明,缴纳电费收条、村长强收“社会保护费”亲自捣毁电源的人证,现场相片证据和材料“法官不收”《高院案卷内未有以上证据证实不收》法官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②原告2008年4月24日未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庭提请《撤销申请再审申请书》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刘志东)不知从何方弄来原告张本军在看守所关押时向公安局求饶写了一页请求放我出去的(保证书)法官没有经过庭审,提及质证的情况下做出非法判决。(省高院案卷可证实)
法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说: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特别强调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本案事实依据和法律,可证实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原告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原告的请求,保护了村长违法以违约行为。保护了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造成原告2003年至今年年申诉。 还是让我活下去吧!我会以高尚医德、精湛医技奉献党和人民。
上下勾结、不作为
说: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利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和造成冤假错案。
尊敬的 中纪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不作为”我多次向他反映他不理不踩,通过媒体呼吁他装聋作哑!“不作为也是腐败”!不作为就像我们没办法根除苍蝇一样,不作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依法行事,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
望法官公安部还我尊严、还法律尊严,不然我会继续申诉。原告对此一案三驳回无法接受,特向 中纪委 申请再审请求维护用电赔偿损失,让践踏了的法律重新得到温暖和尊严,弥补有损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此致敬礼!
如有假,负法律责任。
高呼中国共产党九十五周年,维护 政府依法治国!
申诉人:张本军
2017年5月28日
附件:
原告张本军一案三驳回,证据目录如下:
1、买房协议,契约、契税。。。
2、村长强收“社会保护费”人证,现场相片
3、一审法官适用未经庭举证质证“伪证”证明
4、江油法院“开庭笔录”证实此证明未经庭举证质证
5、原告,缴纳电费收条,证实此证明属“伪证”
6、省高院听证笔录
7、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归口单
8、向公安局求饶的保证书
9、光碟一张
10、父母亲喊天狂哭气死(未死前给他申冤)
11、释放证明书,江公看释字(2008)225号
12、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公刑保字(2008)065号
13、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公刑解保字(2009)44号
14、保证书1张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