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与开发商合谋欺压小业主的控诉
  
  在我的案件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已不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堕落成利益集团欺压小业主的工具,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明目张胆袒护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处理,制止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知法、枉法。
   早听说白云区法院有的法官“黑”,但没有想到能 “黑”成这样。在我的案件中,堂堂的白云法院徐晓健法官判决书中竟然5次“睁着眼睛说瞎话”,2次严重违反合同中的主要约定及履行义务的循序,3次公然违反已生效的判决,故意混淆合同中的签约人,2次进行了妄自推论,4次为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推脱责任、合谋算计欺压小业主,对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明目张胆的袒护到了无耻的地步,开发商损害小业主的利益到了天经地义的地步,丝毫没顾及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将严重危害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我于2000年11月17日与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同德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建筑面积为104。136平方米的复式房屋(每层52。068平方米),交首期款后入住,为了防止我正当的权利被侵害,合同中约定第二期款在发房产征3个月支付,后支付第三期款、第四期款。(具体见合同)。
   不曾想在2004年初,我被叫黄演华的人告到法院,成为本人有生一来的“处女案”,要求我解除合同,交出房屋。我这才得知这房屋不是同德分公司的,但其为我办理了一半房产证(9层),10层未办理。由于我与黄演华无任何关系,法院判黄演华败诉。但我从案件中了解到:同德分公司于2001年3月22日注销了;法院认为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承接同德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此案中我对规划验收证及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承接同德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证据等问题提出疑问)。
  
  一、本案中,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5次“睁着眼睛说瞎话”,分别有:
  1、 同德分公司已于2001年3月22日注销,而白云区法院认定“2003年6月25日,同德分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前来领取上述房产证并偿还房款”为事实 ;
  2、 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层52。06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04。136多平方米;而白云区法院在括号中说建筑面积是52。068平方米 ;
  3、 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断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2001年3月份(第二期付款在发房产证3个月支付,第3期款在2001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4期款在2002年11月18日前支付) ;而白云区法院却认为付请房款应与被告办好房产证同时履行 ;
  4、 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税费有甲方(同德分公司)负责, 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却要求双方协商解决。;
  5、 规划验收许可证与该楼建筑面积差4倍,名称等情况严重不付,而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却认为是该楼的规划验收许可证。
  二、本案中,白云区法院2次违反合同中的约定及履行义务的循序:
  1、 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期付款在发房产证3个月支付,第3期款在2001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4期款在2002年11月18日前支付,而白云区法院却要求先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
  2、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04。136多平方米,而开发商只为我办理了一半的产权证,另一半建筑面积确权到与本人毫无关系的他人名下。
  三、本案中,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2次进行了妄自推论:
  1、 开发商长达六年多时间没有办妥房产证,至今也没有为我办房产证的任何迹象,白云区法院却认为可以为我办妥房产证。
  2、 开发商只为我办理了一半的产权证,另一半建筑面积确权到与本人毫无关系的他人名下,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却认为没有损害到我的利益,或者损害到我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四、本案中,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3次公然违反已生效的判决:
  1、在(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70号案中,法院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德分公司与本人是合同中独立完整的法律关系,而白云区法院强行破坏双方当事人独立完整的法律关系;
  2、在(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70号案中,法院明确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白云区法院强行破坏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在(2006)云法民三初字第307号中的认定如下:原告尚未未取得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原告与被告就该部分未确权面积的买卖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而该部分面积与第一层是作为一整体进行交易,对其买卖效力的认定必然影响第一层买卖的确定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房款及违约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在的情况也是原告尚未未取得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原告与被告就该部分未确权面积的买卖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而白云区法院却判定我要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房款。
  五、堂堂的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对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进行明目张胆的袒护甚至到了无耻的地步:
  1、堂堂的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认为“双方并无预见其所交易的房产证需分两次(步)核发,故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办证期限不能当然定为现已核发的第九层房产证或尚未办理的第十层房产证”。由此看出,堂堂的白云区法院把房产证需分两次(步)核发当成理所当然的事,丝毫没想到此是对小业主权利的损害。我想对堂堂的白云区法院说,按合同,我要的是104。136平方米完整的房产证!
  2、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认为我支付75的房款与取得50的房产证是履行状况相当;
  3、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而白云区法院却要求“须双方在法院判决后才完全明晰双方的义务”。
  4、合同中明确约定第3期款在2001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4期款在2002年11月18日前支付,开发商在06年才提房款的事,已过了诉讼实效,白云区法院认为没有过诉讼实效;
   六、白云区法院丝毫没顾及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问题:
  1、 楼房消防设施严重不合格,没有消防验收;
  2、 楼房十层是开发商加建,有严重结构安全隐患;
  3、 楼房是临时用水;
   综合上述,请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回答下列问题:
  1、 我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04。136多平方米,开发商只为我办理了一半的产权证,另一半建筑面积确权到与本人毫无关系的他人名下,为什么白云区法院不认为同德分公司及其利益集团严重侵害我合法权利行为?
  2、 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先办产权证,才付后续房款,为什么白云区法院要求先付后续房款,开发商才办产权证?
  3、 同德分公司已于2001年3月22日注销,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认定“2003年6月25日,同德分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前来领取上述房产证并偿还房款“?
  4、 在(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70号案中,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独立完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将同德分公司等同同德村经济联合社、黄演华?
  5、 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断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2001年3月份,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对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间没有要求?
  6、 开发商长达六年多时间没有办妥房产证,至今也没有为我办房产证的任何迹象,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却认为可以为我办妥房产证?
  7、 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断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2001年3月份,第二期付款在发房产证3个月支付,第3期款在2001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4期款在2002年11月18日前支付 ; 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却认为付请房款应与被告办好房产证同时履行?
  8、 在(2006)云法民三初字第307号中的认定如下:原告尚未未取得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原告与被告就该部分未确权面积的买卖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我依法享有抗辩权,现在的状况是不但原告尚未未取得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而且一半产权确权到他人名下,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却认为我不具有抗辩权?
  9、 为什么白云区法院对小业主的损失丝毫没考虑?
  10、 为什么合同的相对方同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却要收剩余房款?
  11、 为什么白云区法院丝毫没顾及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问题,对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之不理?如发生安全问题白云法院可否承担连带责任?
  12、 如按现判决,开发商不给我办理房产证,白云法院可否承担连带责任?
   退一步,签于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的强势,一审法院“鬼使神推”般妄自推断,对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让人恶心的露骨的袒护、掩护、逃脱责任,有意一次又一次割裂当事人之间的完整独立民事法律关系和客观事实,本人愿在广州中院的主持下与开发商、徐晓健(白云法院一审法官)签订一份协议,我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扣除我方损失),支付剩余房款的前提条件是:
  1、 开发商在30天为本人办妥104。136平方米房产证;
  2、 本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扣除我方损失)后其他任何事情与我无关;
  3、 如开发商没在30天为本人办妥104。136平方米房产证,每天罚金400元;直到办妥104。136平方米房产证止;
  4、 房屋必须满足国家、省市标准;
  5、 徐晓健(一审法官)承担以上连带责任;
  6、 开发商在1年内为其余9位小业主办理房产证。
   由上可以看出白云区法院徐晓健法官已不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堕落成利益集团欺压小业主的工具,司法黑暗的现象在白云法院是有市场的,我们请有关部门督促白云法院能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处理,我们坚信“中国的天是晴朗的天”。
  
   上诉人:龙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