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震惊!江西省高院故意遗漏申请人最重要的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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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江西省高院故意遗漏申请人最重要的申请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南昌中院判决有多“高”
一“高”,南昌中院说“不作约定”就是“特殊约定”
南昌市民杨先生诉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案,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根据司法解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南昌中院审判委员会竟颠倒黑白将“不作约定”视为“特殊约定” ,违法帮助了开发商逃避了法定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竣工的,自房屋交付使用起90天内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 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予撤消。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杨先生交房后90日内应当取得房产证。鹤群公司于2006年8月9日才将本人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办好,杨先生至今仍未取得房产证。
《合同说明》第7条规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215 ;”的,以示删除。”,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很清楚:(1)迟延办理房产的违约条款打215 ;是双方不作约定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2)“以示删除”就说明被删除的这一条款已经不是本合同的条款,既然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又怎么能认定双方“同意按215 ;(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处理”?。
然而,二审判决偏要篡改《合同说明》第7条(一审支持了本人的诉讼请求),偏要将“不作约定”认定为“特殊约定”。就算“不作约定”和“特殊约定”无法界定,也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鹤群公司解释。因为这份格式合同是由鹤群公司(特别是这份手写格式条款的部分都是由鹤群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提供的。
再退一步讲,“不作约定”的迟延办理房产的违约条款就算是 “特殊约定”,(即“同意按215 ;(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处理”),被215 ;合同的条款同样没有对违约金作明确的约定,这也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规定的情形,所以依法应当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所谓“特殊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标明了违约金额或明确表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在这份合同中根本就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条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但二审判决偏偏要非法打击弱势群体。如果说像这样“不作约定”的合同条款都不认定为“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话,那不知道怎样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
再者说,二审判决认定鹤群公司企图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没有正确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就必须承担责任的强制性规定的和《合同法》关于诚实守信和公平的原则。
就算有这样荒唐的“特殊约定”,二审判决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予以撤消。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南昌中院某些法官面前竟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另外,鹤群违法违规故意隐瞒高达20分摊面积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过错。同时认定鹤群利用变更规划、设计前的桃源商住楼模型,骗取原告购买一套与合同内容极不一致的住房,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人民法院到底怎么了?这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权钱交易的黑幕?请纪委、人大严肃查处。
省高院受理了杨先生的再审申请后以李武为审判长于2009年3月16日所作出的裁定书只提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诸如:鹤群违法违规故意隐瞒高达20分摊面积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过错;认定鹤群利用变更规划、设计前的桃源商住楼模型,骗取原告购买一套与合同内容极不一致的住房,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等。极其荒唐的一项即南昌中院将“不作约定”视为“特殊约定”, 竟然故意遗漏。
这究竟是为什么?
杨先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在郭某诉鹤群公司迟延办理房产纠纷案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问法官自己补寄的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否收到(之前上诉人在递交的上诉状时就附有《回避申请书》,但法官竟称“没找到”) ,南昌中院民三庭法官刘娟说:“收到了,副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业主说:“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的规定,副院长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如果副院长和刘娟真的不知道《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是法盲)。 刘娟无语,又拿着回避申请书去“找院长”,不到两分钟刘娟回庭又说:“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 刘娟会飞吗?她能用两分钟的时间下四楼后又上另外一栋楼四楼到院长的办公室吗?即便是到了,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用多少秒时间看完的?人民法官就是这样敷衍当事人的。后来,上诉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一次,刘娟对上诉人这一要求竟置之不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示抗议。
这些荒唐案子主审法官是民三庭的庭长 陈彩昌 电话:0791—8162695
维权代理人:杨先生QQ974692669电子邮箱 :974692669at qq。com
此案为什么判得如此之荒唐,因为在此之前该法院民三庭制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水电开通费”冤案。两个案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呢?请大家继续阅读。
二“高”,南昌 “水电开通费”冤案历经“四审”才获平反
前一段时间,杨先生在论坛发了一个名为《鹤群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 法院枉法裁判触犯众怒》的帖子。 在杨先生的不懈努力下,本案经过了“四审”后才于2009年1月得以平反。
这“四审”的结果分别是:一审杨先生胜诉;二审开发商撤诉(一审判决生效),杨先生胜诉后第二批业主(24户业主聘请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开始状告开发商(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代理)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一审同样是业主胜诉,不料,二审业主却败诉,于是开发商就以第二批业主二审败诉的判决书为依据对杨先生提起申诉;开发商申诉后再审(“三审”)杨先生败诉;再审的二审(“四审”) 杨先生又胜诉。
特别感谢“四审”“水电开通费”案的法官:祝春芳 熊义元 罗琛 郭燕
接下来,杨先生将以“四审”的胜诉判决书为依据帮助第二批业主打败开发商,请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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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南昌某开发商狂言:宁将多收的30万送法官也不退业主
鹤群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 南昌中院民三庭枉法裁判触犯众怒
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约定了购房款中包含水、电两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在交房时,房产开发商又借故推翻合同中的条款,强行收取业主近5000元的“水、电开通费”,业主不交则以拒绝交房相要挟。日前,这桩希奇事发生在湾里区名为桃源商住楼的楼盘,业主不满该楼盘开发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遂投诉求助于记者。
购房者: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去年9月14日购买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商住楼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价格中包含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杨先生说,交房时,开发商却又突然要求他交纳“水、电开通费”这两项费用,否则拒绝交房。迫于无奈在向开发商交纳了“水开通费”1538元,“电开通费”3300元,共近5000元费用后,杨先生才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所购房的钥匙。
开发商:合同中约定包含水电基础建设费是他们工作的一个失误。
市房管局:“鹤群”此举属违规
“鹤群”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是否属于违规?8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开发处,他们说道,在记者采访前,已经接到了多起关于“鹤群”开发商强收业主“水、电开通费”的投诉,他们也正在着手调查处理。该处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鹤群”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鹤群”应将收取的“水、电开通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他们不排除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干预的可能。对于事件的进展情况,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以上是2006年6月10日《南昌晚报》对本案的报道。业主在被迫交这笔费用前多次求助于省、市、区三级消费者协会,消协虽支持业主的诉求,但因其没有强制执行力,故没能解决问题。后业主向湾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鹤群公司,该法院以鹤群公司还没有收水电开通费,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为由拒绝受理业主的起诉,并要求业主先交水电开通费后,再起诉。不料,正是因为业主交了这笔已经包含在房价内的费用,在业主一审二审均胜诉后,该法院再审时竟以开发商以拒绝交房相要挟强行在房价外向业主非法收取的4838元是对该费用的承担形成“合意”为由而判业主败诉(通俗地讲就是,既然开发商黑了你的钱你就认了吧,要退钱是没门的。强盗逻辑!)。
湾里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启动再审程序呢?
因为该开发商老板胡学群曾当众扬言:“宁可将多收的30万元送给法官也不退还给你们”。此后不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第二批24户业主诉鹤群公司水电开通费案的一审判决(一审业主胜诉),而以上述荒唐的理由判其他业主败诉,案由与本案相同(专业律师也未能帮业主打嬴)。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忽悠人民,一个本来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长达近3年审理后却变得如此荒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南昌晚报》的报道如此不屑一顾,看来新闻媒体对法院产生不了任何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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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