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一案二理 冤!冤!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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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定金35万元的经济纠纷案,证据不增不变,三级法院,七次判决,六次不同,折腾了近五年,终于拗成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明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林明钱已度过了五年牢狱生活。他无可奈何,心里滴血,呼唤:冤枉!
2002年10月初,浙江省新雅印刷有限公司推销员林初辉到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与林明钱联系电话举报广告牌业务。
2002年10月28日,林初辉阅核北京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授权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独家代理海南省范围内“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宣传”尸外招牌的招商、发布“合作协议书”后,双方依据“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林初辉以广吿客户的身份,署名浙江新雅印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广告发布单位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签订《户外广告业务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预交定金35 万元给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给其出具35万元人民币的收据。
“合同”签订初期,双方履行义务比较顺利。但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林明钱无法继续为林初辉发布举报电话牌业务,林初辉便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起诉,要求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偿还定金。秀英区法院判决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 偿还35万元人民币定金给林初辉。林明钱服判。秀英区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已执行了15.85万元给林初辉,林明钱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余款。本来此案已审理完毕,而且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然而,不知道林初辉出于什么目的,在收到15.85万元偿还款后,又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吿林明钱诈骗他35万元人民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
海口市中院第一次判决。(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明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明钱退赔骗取原告人林初辉的款项。林明钱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院(2006)琼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口市中院第二次判决。(2007)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仍然认定被告人林明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明钱退赔骗取原告人林初辉的款项;扣押被告人林明钱的现金、手机等物品发还原告人林初辉。林明钱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海南省高院(2007)琼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
海口市中院第三次判决。(2008)海中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还是坚持认定林明钱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明钱更不服,再提出第三次上诉。海南省高院(2008)琼刑一终字第113号,第三次裁定却改口了。自己否定自己地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海口中院(2008)海中法刑重字第4号的判决。
林明钱身困牢狱,没有钱走关系;没有机会找上级,自知冤枉,但只能沉思:
1、建设和谐社会,法官审案应该尽力协调。为什么(2004)秀民—初字第372号判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还正在执行中,证据不增不变,海口市中院却受理为刑事案件?林初辉初审起诉是经济纠纷,而且(2004)秀民—初字第372号,依据证据,判决林明钱偿还其定金,林明钱服判,正在筹款偿还。为什么林初辉又举报,控告林明钱诈骗他35万元?两级法院“—案二理”。民事判决偿还定金35万元;刑事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还责令被告人林明钱退赔“骗取”原告人林初辉的款项。林明钱含冤沉思,追寻微妙的根子。
2、海南省高院(2006)琼刑终字第27号,对(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第一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南省高院(2007)琼刑终字第100号,对(2007)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裁定,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南省高院(2008)琼刑一终字第113号,对(2008)海中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的裁定,却改口了。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海口中院(2008)海中法刑重字第4号的判决。
海南省高院对此案,连续三次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两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次却改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己否定自己,前两次如果是裁定错了,错在哪里?法官有没有责任?同一家法院,同一国法律,同样的事实证据,法官可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审理案件,能体现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做到判决公平、公正?
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法利达广告公司与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签订《合作协议书》,授权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独家代理海南省范围内“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宣传”尸外招牌的招商、发布业务。这是事实。林初辉是审核《合作协议书》后,才以广吿客户的身份,署名浙江新雅印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广告发布单位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签订《户外广告业务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预交定金35 万元给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这是商业上的合法行为。
林初辉诉说,他不知道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只有开展举报电话牌的发布和招商权,是林明钱谎言欺骗他,他才与林明钱签订“合同”及预交定金的。林初辉是审核北京《合作协议书》后,凭北京《合作协议书》才与林明钱签订“合同”的。怎么说是林明钱谎言欺骗他呢?一个浙江新雅印刷有限公司的推销员,走南闯北的商人,会轻易相信别人的话?再说,林明钱收定金后给他出具收据。而且秀英区法院判决海南法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林明钱) 偿还35万元人民币定金给林初辉时,林明钱也服判。怎么说是诈骗呢?
4、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林明钱与林初辉签订《户外广告业务合同》,开始运作了一段时间,林初辉也获得了一定利益。可是,后来形势变化,检察机关取消这个项目,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林明钱的故意与过失,按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是犯罪。可是海口市中院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准绳,判决林明钱犯诈骗罪。海南省高院连续两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是第三次裁定却改了口,自己否定自己。
同一个案件,同一家法院,同样的证据,为什么会有两个对立的裁定?林明钱呼唤:冤枉!呼吁众人关注,渴望舆论监督;恳求党的纪检部门;政府、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保护公民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真心实意保民生,保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覃海青)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