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寻求帮助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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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诉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灌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云县法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并于2014年6月5日对“万和大酒店”18516平米商业土地查封保全。因本人举报该公司违规施工建設住宅小区、偷逃数千万元巨額税款等违法行为。该公司串通国土局、法院等相关官员违返【国土資源部土地登记辦法】69条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强行对“万和大酒店”18516平米商业土地进行变更。并于2015年5月7日作出错误判决。将该公司欠本人220万元借款本金和6年多时间300多万元借款利息判没有了,制造如此冤案、错案。具体案情如下:
一、颠倒事实、无据判决
本案中该公司从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向本人借款本金一共10次计333万元。其中:已经于不同时间归还的是5次计113万元,借款利息也随这5次借款归还;至今未还的借款本金是5次计220万元,借款利息归还至2011年10月,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30日止已经结算确认并经该公司法人代表李德刚签字审批未付263。49万元和至今借款利息都未归还。
一审法院用已经归还过的借款本金43万元和已经归还过的借款本金90万元应承担应还已还的借款利息60。18万元,重复冲减至今未还的220万元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将利息冲完冲本金,冲完本金不计算利息。这样重复冲减的错误方法,进行错误判决。二审法院不但不纠正,还错误地叫本人将被冲掉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另案主张。借款本金及还款的详细情况如下:
(一)、借款本金:本案中该公司向本人借款本金一共10次计333万元。其中:至今未还的是5次计220万元,已经于不同时间归还的是5次计113万元。即:
1、至今未还的借款本金共5次计220万元(已经一、二审举证并质证)。
①2009年8月20日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汇款原件)
②2011年4月22日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汇款原件)
③2011年5月13日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汇款原件)
④2011年5月25日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汇款原件)
⑤2011年9月15日借款20万元。(借款收据原件)
2、已于不同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共5次计113万元(已经一、二审举证并质证)。
①2008年10月20日借款3万元,于2010年2月3日归还。
②2008年10月20日借款20万元,于2009年8月20日归还。
③2009年2月20日借款40万元,于2012年1月12日归还。
④2010年2月25日借款26万元,于2011年5月25日归
还。
⑤2010年8月11日借款24万元,于2011年5月5日归还。
3、本案该公司欠本人至今未还的借款本金是220万元。
(二)还款情况:本案中该公司举证的所谓170。186万元还款,都是以前结算过的应还已还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他有以下三部分组成(附:还款明细表)。
1、有43万元属于已经归还过的113万元借款本金中的一部份。即:
①还款明细表序号②,2010年2月3日还款3万元是2008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3万元
②还款明细表序号26,2012年1月12日还款40万元是2009年2月20日借款本金40万元
2、有60。18万元属于已经归还过的90万元借款本金而应承担并应还已还的借款利息。即:
①2009年2月20日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2年1月12日归还,应计归还借款利息42万元。
②2010年2月25日借款本金26万元,于2011年5月25日归还,应计归还借款利息11。7万元。
③2010年8月11日借款本金24万元,于2011年5月5日归还,应计归还借款利息6。48万元。
3、属于至今未还的220万元借款本金而应承担并应还已还借款利息只有67。006万元(即:170。186万元-43万元-60。18万元)。
二、申请调取证据不调取,认定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判决
本人于2009年12月2日,购买“万和灌云分公司”开发的“名流山庄”住宅小区A8-3号房屋一套,购房款按“万和灌云分公司”要求汇入指定的售房专户,即:“万和总公司”帐户(帐号1107090019280018286)。房屋于2011年3月份交付,2013年4月办房产证时,“万和灌云分公司”为了掩盖因偷税将售房款隐匿转移在“万和总公司”帐户上的事实。要求本人,为了应付税务部门,以象征性的价格与他补签一份虚假补充协议,补写一张虚假购房款收据,将原购房款收据等相关票据收回。一审时,本人已经申请法院从第三方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拒不调取,而是凭着这张虚假的购房款收据复印件,错误地重复冲减至今未还的借款本金(附:虚假购房款收据复印件)。进行错误判决。
二审时,二审法院已经从银行调取了本人于2009年12月4日交付41。8万元购房首付款银行汇款凭证,该公司为了歪曲事实,编造谎言,伪造了与41。8万元首付款银行汇款凭证属同一份凭据的“附件四②个人向对公往来帐户同城汇款(回单)”(见该凭证复印件),将本人交付的41。8万元购房首付款硬说是他公司的钱。二审法院不但不调查核实、更不进行司法鉴定,还错误地认定这份伪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如进行司法鉴定,该伪造证据原件存放于该公司)。
三、徇私舞弊,隐匿证据判决
2011年9月15日,本人以现金形式借给该公司20万元借款本金,由“万和灌云分公司”写给借款收据,并由该公司负责人李德刚在该借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一审时。将2011年8月24日和2011年9月15日各还利息7万元这两张证据隐匿。2011年的11张还款证据变成9张,2011年9月15日20万元借款本金错误地判决为6万元。二审法院不但不纠正,还以现金交付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为理由,错误地支持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附:2011年8月24日和9月15日两张利息支取凭证)
四、主观认定主体错误,进行错误判决
本案的每笔借款都是“万和灌云分公司”在开发“名流山庄”住宅小区过程中发生的,并由“灌云分公司”写给借款收据,钱汇入“灌云分公司”帐户(见银行结算凭证),只是借款合同上盖有“万和总公司”的印章。2015年5月6日开庭时,主审法官要求本人将“万和灌云分公司”这被告主体撤回,本人没有同意。而一审法院就凭着该公司单方辩称“灌云分公司”设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万和公司”认可“灌云分公司”的借款收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应该由“万和公司”和“灌云分公司”同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两个还款主体,错误地判决为“万和公司”,一个还款主体,真正借款用钱的“灌云分公司”这个还款主体,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判没有了。现提供一份灌云县地税局对“万和灌云分公司”偷逃数千万元巨額税款的法律文书,可说明“万和灌云分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附灌云县地税局税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鉴于上述如此冤案、错案。本人诚恳以重金寻求国內大律师、媒体等社会精英给予帮助申冤、打官司。请有意給予帮助申冤的律师和媒体等与本人联系,若能打赢本官司,本人将按标的一定比例给予重金酬谢!
联系人:徐加身
联系电话:13961366932
附:(一)至今未还的220万元借款本金原据 9页
(二)已结未付的263。49万元借款利息原据 3页
(三)还款明细表 1页
(四)被隐匿的两张利息领取凭证 1页
(五)虚假购房款收据 1页
(六)伪造证据 1页
(七)灌云地税局税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16页(八)一、二审判决书 34页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