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长春市绿园公安分局推诿执法,诈骗立案七年拒不处理,明显不作为
  案件回放;2014年12月12日王立岭到长春市绿园汽贸城买丰田霸道2700汽车,当时王立岭正在与商家商谈价钱时,有一位王立岭不认识的男士上前搭讪,对王立岭说他朋友那里有丰田霸道车,比这里便宜,王立岭当时说可以看看,于是这位男士叫他朋友(王芳、长春市圆满通亨达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圆满通公司)销售经理,电话;13654405215)打电话给王立岭,通话后,在王芳的指引下,王立岭当日下午1。30分左右来到圆满通公司,经过王立岭和王芳经理及黄晶销售总监多次商谈最终谈妥、王军千购买丰田霸道2700汽车一辆,总价36。8万元,王立岭和圆满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负责人;王芳经理、黄晶总监,购车人:王军千,并当时交订金5000元,收款人;刘影。
  2015年1月14日按合同规定王立岭和王军千交齐了首付款共计;11。88万元,收款人;刘影,合同约定15个工作日交付新车,增加了5000元加急费,车加价后;计;37。3万元。
  2015年2月2日到了交车时,圆满通公司根本没有一辆车,经过王芳,黄晶、刘鑫、隋经理等承诺及签署担保承诺书,先后约定2015年2月15日、2月18日、2月26日、3月20日、4月15日、5月10日、7月22日交付新车,但都是等到交车日期,圆满通公司根本没有一辆车,包括样品车。
  2015年7月22日,圆满通公司还是根本没有一辆车,我们感觉事情不妙,于是王军千到人民银行查询事项,查询后得知,王军千根本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其名下突然有张新增加的工行信用卡6222330055439822,经办单位:长春市前进大街沃尔玛工商银行,经办人徐晨,王军千没有和银行及徐晨有过任何一次联系和接触及通话,也没见过一次此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没和此银行照面签署过任何有关办理信用卡事项的情况下,此王军千本人根本不知情,并且办理此信用卡时提供的材料大部分是伪造虚假材料,办理的工行信用卡以发放出去,此卡不知是谁取走的,卡的设立密码及卡激活也不知是谁操作的,并在2015年2月15日左右,被他人盗刷了,合计金额;25。5万元人民币,盗刷款项不知去向,并同时在王军千本人不知情的状况下,2015年3月25日始,长春市圆满通亨达汽车有限公司就以按月偿还分期透支消费款了。
  一,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的经过;
  1,经110指引,王立岭和王军千在2015年10月22日到案件管辖所属地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属地派出所就此报案,经派出所核实后告知,此案归绿园区公安局经侦大所队管辖受理报案,于是王立岭来到绿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绿园经侦大队张公安接待了王立岭,并取了王立岭的询问笔录,后又转交经侦大队艾队长受理,经侦大队及艾队长多次找王立岭、王军千补充调查材料和证据,报案过了近3个月,2016年1月18日上午王立岭找艾队长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艾队长明确告知王立岭,调查刘鑫合同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不归绿园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管辖,在绿园经侦大队这立不了案,王立岭说你立不了案,按法律程序你应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艾队长明确告知王立岭出不了,艾队长说她已转交给长春市经侦支队作并案处理了。
  2,2016年2月始王立岭多次到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当时办案人;左伟民;电话;18604403690、杨卢生、王卫东科长,电话;88908741等三人多次接待的我,3月末明确告知王立岭,此案绝对归绿园经侦大队负责受理,不归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管辖,让王立岭找绿园经侦大队办理此案件。
  2016年4月始,王立岭多次找长春市绿园区经侦大队郝大队投诉此案,经郝大队等领导的过问,此案交由经侦大队周丙瑞负责办理,电话;15904419210,2016年5月份此案又交由王晓警官负责办理,电话;15904408875,王晓告知王立岭刘鑫诈骗案已经正式按刑事立案侦查了,王立岭当时要立案告知书,不知为什么,王晓警官说给不了,2016年6月份王晓警官告诉王立岭,刘鑫以被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抓获,现在此案正在办理移交并案手续呢,至此,从案发到今天,前后经历6年多的时间,天天并案处理,案件根本没有任何进展和下文。
  3, 2019年11月6日上午9点钟,由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杜局长主持、绿园经侦大队、纪检组、信访科等警员,近20多人参加的关于我上访事项现场听证会,杜局长经过调查,在会上明确答复我:30天内给我处理完成和书面答复,至今遥望无期,无任何结果。
  4,2020年5月23日上午十点半钟,由长春市公安局付局长张玉龙局长主持的我上访事项现场协调会,参加单位有: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支队、法制处、信访处、纪检组和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杜局长、经侦大队、信访科等警员近30人参加,张玉龙局长经过调查,在会上明确答复我:此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信访处重新调查,以最快速度把本案处理完成和书面答复,规定最后期限2020年9月,至今无任何回馈和结果。
  二,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及有关人员有明显的徇私舞弊、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参与人员:长春市圆满通亨达汽车有限公司,法人,刘永久 ,业务销售总监,黄晶;电话;13924020921;业务经理,王芳,电话;13654405215 ;业务经理,刘鑫;电话;15904445555 13321406660;业务经理,怀春华,18004432000;财务经理,刘影;长春市前进大街沃尔玛工商银行信贷经理,徐晨;电话;17790011311 ;
  从案发2015年8月到2016年5月期间,受害人多次控告要求立案调查,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多次告知受害人此涉及经济纠纷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刘永久等人充足的时间做财产消费和转移,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无法弥补的后果,公安分局起保护了违法犯罪及其利益作用。
  本案中刘永久的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情况下,公司实际根本没有车辆可卖,纠结黄晶、王芳等人以公司销售汽车为名与控告人签订虚假购车合同,收取控告人购车首付款:11。88万,案件事实清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构成要件,绿园区公安分局近一年时间不给立案,错过了最佳能追回受害人损失的时机。
  本案中刘永久、徐晨等人共同合谋,在王军千不知情的情况下,隐蔽给王军千办理信用卡,并且所提供的材料全部是伪造的,又在王军千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王军千的信用卡、设立密码、冒用王军千信用卡盗刷透支消费25。5万元,案件事实清楚,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第196条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构成要件,绿园区公安分局近7年多时间不给立案,错过了最佳能追回受害人损失的时机。
  综上事实:刘永久以圆满通公司与王立岭、王军千签订购车合同开始,其公司就根本没有车可卖,在其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纠结黄晶、王芳等人勾结银行人员徐晨等人组成团伙,对外虚构夸大公司销售车辆宣传,内外相互勾结、协同承上启下,虚构事实,收取多名受害人购车首付款,数额巨大,累计达100多万元,骗取王立岭、王军千购车首付款11。88万元,故意用伪造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办理他人信用卡,违法擅自领取、私设密码、擅自激活他人信用卡、疯狂盗刷透支消费,盗刷数额巨大,累计达200万元,其中冒用王军千的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25。5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別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0、31、196、224条规定的犯罪事实,此案发生是其团伙中各个分工义务完成才能完成的犯罪实施,其首要犯罪分子是刘永久,绿园区公安分局只对刘鑫单一刑事合同立案,使刘永久为首的其他犯罪成员黄晶等至今都逍遥法外。
  鉴于绿园区公安分局的没有及时给予立案,其跨越时间太长,错过了最佳能追回受害人损失的时机,给被控告人留有充足的时间把所骗的财产消费及转移,造成受害人重大损失无法弥补的后果,在案发到至今,七年来的时间里,控告人经历了近N次的控告,本案事实简单清楚,根本没有任何复杂情节,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始终不给立案,立案后极力推脱,推脱不了又久拖不决,至今无结论,至今也不按法定程序给受害人出具:接案回执单、立案告知书,办案程序明显违法,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履行法定职责明显异常,显著有玩忽职守、不作为、徇私舞弊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侵害了控告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应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在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应严格按法律规定为民做主,伸张正义,不应在发生受理案件中,有推拖,搪塞,致使案件久拖未决行为,这是明显的办案人员在包庇犯罪和不作为, 至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公安机关尽快侦办完结此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犯有玩忽职守、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控告人;王军千; 2020年1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