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法系统XX区XX局法制宣传科科长王XX骗色过程以及一个受害女性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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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法系统XX区XX局法制宣传科科长王XX骗色过程以及一个受害女性的维权艰辛历程:
2月3日、4日,王XX通过扬州征婚交友网以征婚为目的主动联系了Q小姐,并留下他的手机号码和QQ号,因为还需要进一步沟通,当天,Q小姐只留了她的QQ号码。期间,王XX一直声称自己叫“王楷文”,离异无子女、在XX区法院刑庭工作并担任庭长5年。
2月16日,王XX的锲而不舍,让Q小姐同意了与他的第一次见面,Q小姐要求他携带相关证件见面,他满口答应,但见面时,王XX却巧言推脱。后Q小姐因忙于3月22日的考试,自此次见面后,Q小姐便关机,只在QQ上和王XX联系。
3月25日,在明知Q小姐把贞操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情况下,王XX强行与Q小姐发生了男女关系,Q小姐已保留了物证,必要时愿提供相关部门化验。
4月9日晚上,Q小姐接到一个陌生女人电话,问她认识不认识“王楷文”,Q小姐问打她电话的这个陌生女人是谁,对方称和“王楷文”只是好朋友,提醒Q小姐不要上当,并说这个男人用的是假名字,Q小姐向该女子询问此男人真实姓名及其他情况,这个陌生女人避而不谈、并于当晚发送了两条信息到Q小姐的小灵通。
4月10日,王XX早上7点多打Q小姐电话,说昨天打她电话的陌生女人是他前妻的妹妹、逼他和前妻复婚,否则,那个女人就用手上的把柄让他坐牢。Q小姐再次相信了他,也深信那个陌生女人只是想诋毁“王楷文”、在Q小姐和“王楷文”之间制造事端。
期间,Q小姐在征婚网,申请了其他的用户名、试探王XX,发现他仍想与其他女生交往,至此对他所言产生怀疑,特别是想起那个陌生女人在电话里说他不叫“王楷文”。
4月20日下午,Q小姐在电话里问王XX是不是用了假名字,他还是不肯说出实情。
5月2日,Q小姐还是希望王XX主动的说出事实真相,可是他依旧百般抵赖。
之后,Q小姐在朋友的帮助下,查明此人真名叫:王XX,是XX区XX局法制宣传科科长。N年前,曾因类似问题被当事人控告到区纪律监察部门,不知道是何原因、一直没有处理结果。但熟悉王XX的人都知道,逢年过节他喜欢用从老家连云港带来的土特产馈赠亲朋。
在查明王XX的真实情况以后,Q小姐5月21日下午联系了他、但没揭穿他,Q小姐还是想让他主动说出实情,但王XX依旧顽固不化。
5月22日,星期五,下午Q小姐去XX区XX局向局长反映了该局中层干部:法制宣传科科长王XX利用征婚网行骗的全过程,并说好5月25日下午将控告信递交给区纪律监察部门。
5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王XX登陆征婚交友网(登陆IP:221.229.83.1)将婚姻状况改成已婚,但他忘了他与我的QQ聊天记录是无法更改的、这些记录足以用来证明他当时在征婚网上婚姻状况写的是离异无子女。他这种知法犯法、伤风败俗、顽抗到底、死不悔改的做派实在是玷污了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光辉形象!
5月23日、24日,Q小姐陆续接到4月9日打我电话的那个陌生女人的电话,后查证这个女人是王XX的合法妻子:王M,在某机械公司(某妇科医院对面一个商务楼414室)打工。因为此时Q小姐已知道她的真实身份,也就没接她的电话。5月24日晚间、5月25日上午,又有不明身份的人陆续敲Q小姐家的门。Q小姐不堪骚扰、深感不安,在此般情形下,Q小姐万般无奈,于5月25日下午,先将控告信寄至市纪律监察部门,然后去了XX区XX局、将控告信递交区纪律监察部门。
5月25日晚上,Q小姐又收到王XX妻子王M多达8条的恶意骚扰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无非是对Q小姐的诋毁、谩骂、侮辱、威胁。在Q小姐几近崩溃的时候,看到这样的信息无疑是雪上加霜,Q小姐很无助也很愤懑:王XX的妻子是怎么知道Q小姐和谁一起去了XX局的?如果王XX的妻子对这些细节不可能这么清楚的话,那这些短信又是哪个懂法律的人在背后操纵、指使她发的呢?这样做的目的太明显不过了。5月26日上午,Q小姐受到不明电话的骚扰,未做理会;晚间,Q小姐再次收到王M的2条信息,和25日她的嚣张、跋扈截然不同,此刻她又换了一副嘴脸,企图骗取Q小姐的同情、让Q小姐放弃控告的正当权力。Q小姐依旧未予理睬。5月28日晚间,Q小姐再次受到不明电话的骚扰。面对无形的压力,5月29日,Q小姐将求助信寄出。
6月8日,XX区XX局局长通知Q小姐面谈,说是区纪律监察部门6月5日上午开会,说Q小姐的控告信不在纪委处理范围之内。
Q小姐非常的不解,其于5月25日交至XX区纪律监察部门的控告信,明确提出要求处理的是:XX区XX局法制宣传科王XX道德败坏、玩弄女性的卑劣行径。象这样的司法工作者,知法犯法、不知悔改,依照2007年4月29日,温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29条第4项,可给予开除处分。至于他强迫和Q小姐发生关系只是他整个骗术实施的一部分,Q小姐不可能避重就轻的轻描淡写,事实是怎样的,她就该如实的还它以本来的面目。时至今日,Q小姐仍相信她的控告信不会象7年前的那个受害人一样不了了之;Q小姐更相信,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在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社会理念之下,党的干部不会一面态度明确的答应处理问题,一面却避重就轻、视国务院令如一纸空文。
虽然对XX区纪律监察部门的说法存在异议,6月10日上午市信访接待日,Q小姐还是满怀期待的将6月9日重新写了的控告信交至市纪律监察部门、由市纪律监察部门的接待人员转到区纪律监察部门处理,因为Q小姐相信共产党一定不会包庇、纵容这样的司法干部在政府内部一再的作奸犯科。控告信全文如下:
控 告 信
控告人:XX,女,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本科文化。
被控告人:王XX,男,汉族,现年37岁,扬州XX区XX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2009年2月3日、4日,王XX通过http :www。yzlove。com(扬州征婚交友网)以征婚为目的主动联系了我,留言问:他是否符合我的要求,并留下他的手机号码1595278xxxx和QQ号码58421xxxx。因为我觉得彼此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沟通,只是在我的QQ上加了他。聊天中,他一直多次要求见面,在他的多次要求下,我答应他2月16日见面并要求他提供身份证、特别是离婚证,否则不见(见聊天记录第六页)。出于本能的谨慎,见面前,我在网上再次确认了他上征婚网站的目的,他说是为了婚姻(见聊天记录第七页)。2月16日下午2点30左右,我们约好在荷花池公园西门见面,我上了车、要求看他的证件,他一边启动汽车,一边说停下来再给我看,等车子停到某处,我再次要求他提供证件,他巧言婉拒。因他自称在XX区法院任庭长(见聊天记录第二页)职务,而且当时他的车窗玻璃上的确贴有XX区级机关的标识,出于对法律工作者的信任我没有一再强求他提供证件。在交谈中,我用了一些法律问题试探他,他也回答上来,我想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见聊天记录第一页,称自己是硕士)绝不可能是骗子。交谈中,他声称自己的前妻和儿子一起去了国外,前妻于4年前和他协议离婚,当时他净身出户,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后来,通过一个案件认识了一个老板,并通过此人的帮忙,在工作之余借他人名义开了一个自己的公司,经营水泵机械(见聊天记录第五页),他的不幸遭遇博得了我的同情,也由于对他不幸遭遇的同情,我放松了对他的警惕。
由于我忙于3月22日的考试复习,我一直关机、没和他联系,只是在网上聊天。在网上,我再次问他离婚了没有,他提出让我在视频里看他的离婚证(见聊天记录14页)。他决绝的态度让我深信不疑。我说那就等我考完试再看好了。考试结束,他联系了我。我们再次见面。3月23,考完试的第一天,他在QQ上又要求见面,因为我想休息,就拒绝了他,他在QQ上提出想和我尽快结婚并问我是5。1还是10。1(见聊天记录第十八页)。他的锲而不舍让我相信了他的真诚,面对这样一个受过伤的人,我的同情心让我再次对他深信不疑。3月25日,因为他说晚上应酬,我们约好晚上8点30见面,我上了他的车以后,他把车开到一个僻静处,交谈了一会儿,他便以工作太忙、劳累过度为由,在车后座休息,我看他一脸疲惫的样子,就答应他一起坐在了车后座。他在车上睡了觉一个多小时,因为那条路车很稀少、路灯也比较昏暗,我有点怕,推醒他、让他送我回家,他睡眼惺忪、要我再让他休息一会,就送我回家。然后,我接到妈妈的电话,催我回家,我说一会就回去。他这个时候迷迷糊糊的对我说:就送我回家。我看到他特别劳累的样子,就关了机,没想到这是个噩梦的开始。之后,他不顾我极力的反对,在明知我把贞操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情形下,强行奸污了我。我情绪激动、难以自制,让他看我内裤上的血,他说第一次的血不是这样的,我当时就觉得人空空的,他看我情绪失控,再次主动提出要见我父母,并明确表示希望近期与我结婚,回家以后我还是保留了证据。之后,他没主动联系我,我有点怀疑他是不是个骗子,我就开始主动联系了他,他一直推说自己很忙。4月9日,我接到一个陌生女人(后经查证此女叫:王M,是王XX的合法妻子)的电话,当时,她询问了我与王XX的相识情形,我如实的告诉了她,她告诉我王XX用的假名字、假工作单位和我交往。我向这个女人询问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单位以及相关情况,她明知我受骗的全部过程、却始终不肯告知我王XX的真实情况,只是说是王XX的好朋友,不忍心看到那么多女孩子上当受骗。当时,我怀疑她是不是故意在我和王XX之间制造事端,也单纯的相信王XX因与前妻之间的纠葛、可能不方便用真实姓名与我交往,所以我给了王XX数次机会,希望他自己说出实情,但他始终没有承认。当我发现一切是个骗局,他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的时候,我开始通过一切途径,寻访他的真实身份。我于5月22日下午5点到其所在单位XX区XX局,向王XX的局长反映了全部情况。5月23日,早上8点左右,王XX的妻子(经查证该手机号是他妻子的号码)打我电话,我不想和她说话,因为我想通过组织解决此事,我不能再这么软弱下去、我不可以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践踏了司法的尊严。
5月23日上午,10点多左右,王XX又上了那个征婚、并将其资料改得面目全非,以试图掩盖他骗色骗婚、玩弄女性的罪行,但是他忘记了,QQ聊天记录是篡改不了的,反而更能证明他在罪行败露之际的欲盖弥彰。
由于王XX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的特殊工作身份,更因为他在其合法身份的掩饰下、钻法律的空子让自己违法违纪仍可以坦然的逍遥法外。这样一个害群之马,不仅仅侮辱了我个人的人格、漠视了女性的尊严,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绝不允许的。如果这样一个惯犯还混迹在司法队伍中,我们的国家还怎么安定?我们的人民又何来的权利保障?我不是司法工作者,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一个良知未泯的年轻人,为了不再让更多无辜的女性咽下这种哑巴亏、为了不再让更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善良人们被这种披着司法外衣的“恶狼”所践踏蹂躏,今天,我不能再顾忌自己所谓的“面子”、我愿意站出来指正这个骗子道德败坏、欺骗玩弄未婚女性的丑恶行径。
我相信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在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社会理念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违法违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让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是不难做到的。
2007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5号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王XX作为司法机关一名中层干部,毫无顾忌、知法犯法,将违纪违规视为儿戏、不知悔改,在明知罪行即将败露的情形下,仍企图以篡改征婚网站自己的个人资料、掩盖他玩弄女性、道德败坏的罪恶行径,但他忘记了中国有句古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QQ聊天记录是无法更改的。他的反侦察能力,只能说明他在罪行暴露前的心虚。
这件事使我的身心遭受重创,我一想到一个司法工作者道德败坏、欺骗玩弄未婚女性的下流行径、一想到自己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弱势处境,我就难以控制我的情绪,每天夜里我从噩梦中惊醒、醒来泣不成声,我再也无法象此事发生之前那样正常的学习生活,我三番五次的想到了自杀,但看看身边年迈的双亲,作为他们唯一的女儿,我又怎么能够这样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我思前想后,一想到自己所遭遇的骗局,就难以抑制我内心的悲愤。为什么一个普通老百姓常常会面临有冤无处申的艰难处境?为什么一个司法工作者累次利用法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还依然可以堂而皇之的逍遥法外?难道是因为象“王xx”这样的司法败类他懂法,也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就可以在其合法外衣的掩饰下、继续他卑劣下流的无耻行径?
处在一个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弱势地位,面临这样的窘境,期间,我也查阅了相关资料http :china。huanbohainews。com。cnsystem20090423010346268。shtml《副教授冒充矿老板骗色:女方索赔5万》,一个不在法律战线的大学老师骗色尚且受到多方的口诛笔伐,那么作为一个司法战线的公职人员欺辱未婚女性又该如何得到应有的惩罚呢?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处在这样一个弱势处境,我又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我要说的是,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问题,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
王XX,作为一名司法战线的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利用其合法外衣掩饰其不法行为。在明知罪行败露之际,他竟然篡改证据、企图逃避责任。N年前,他曾因类似问题被当事人控告到区纪律监察部门;如今,身为XX局法制宣传科科长的他,依旧全然不顾党和人民的期望,变本加厉的公然违反社会公德、毫无半点悔过之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象这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王XX” 玩弄女性、道德败坏、不知悔改的惯犯,仍混迹于司法队伍中实在有损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此的司法工作者,一天不被清除出司法队伍,就会有更多诸如此类的“王XX”混迹在政府机关,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为了不让“王XX”问题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我们理应防微杜渐,将这颗“毒瘤”清除出司法队伍,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塑司法人员光辉形象!
我请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介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5号国务院令lt ;lt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gt ;gt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为民除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败类!
(附注:王XX欺骗、玩弄未婚女性详细过程,共17页,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