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研究】提供的最高法院案例明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外,还需要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这一必要条件。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一审法院不能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与二审法院沟通,通过对原二审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2020年9月1日,安徽安庆市中级法院收到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笔者诉安庆市政府指使他人剥夺人身自由,残害身体一案,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宗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不惜触犯《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规定。

  第二次采信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治安大队伪造笔者向其报案,不配合其调查的虚假材料,处心积虑搜集虚假询问笔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实施第二次错判。耗时超过十三个月笔者打电话问主审法官,是否启动省高院审判监督。其回答没有。

  2020年9月10日,笔者已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安徽省高级法院院长董开军审理。10月8日给董开军寄信说明理由。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故,将信公开。诚请微博匡扶正义,恳请网友给力,关注结果。

  尊敬的安徽省高级法院院长董开军:您好!

  我是省高院,2019年7月25日裁定撤销,安庆市中院(2018)皖08行初75号裁定,本案指令安庆市中院继续审理(2019)皖行终663号当事人王利君。因不服安庆市中院,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皖08行初23号判决,与省高院撤销的(2018)皖08行初75号裁定同出一撤。于9月10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2)恳求董院长审理。对此,寄信说明理由如下:

  一、省高院作出的(2019)皖行终663号裁定载明:“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2020年4月23日,安庆市中院开庭,以疫情为由不允许亲朋好友旁听、没有人民陪审员、未公开直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庭没有主持质证。进入法庭答辩阶段,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阻止我列举事实,证明被告的答辩状罔顾事实,来自警察搜集的虚假询问笔录休庭。未依法主持庭审的判决,显然违反行诉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第三十三条: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属主观臆断。

  二、行政诉讼研究,提供的最高法院案例明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外,还需要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这一必要条件。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一审法院不能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与二审法院沟通,通过对原二审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安庆市中院不可能不知。

  2020年9月1日安庆市中院作出的(2020)皖08行初23号判决书载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显然藐视省高院权威。

  三、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18年7月18日,8月9日办理立案手续。9月18日,早在2010年收到省、中央各政法机关转交的来访告知和举报信,只手遮天,认人不认法,以牵扯人多不查,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将我提出的信访问题做成铁案。活生生的将我逼到北京上访的责任人及包案人,省高院分管信访工作副院长、原安庆市政法委书记王章来,离开安庆六年到安庆中院督导信访案件。一审法院收到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指令,不及时依法主持庭审。

  无声的事实表明,王章来系被告安庆市政府邀请干扰司法活动。企图让法院成为压死我的最后一根稻草。故斗胆提出恳请省高院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庭,董院长亲自审理。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020年10月8日,邮政快递,9日上午8时许单位收发室签收)笔者安徽安庆市民王利君,联系电话13515562896。


  安庆市中级法院 判决书截图
  

  离开安庆六年王章来到安庆市中院督导信访工作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