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借了十七万”,这能客观真实合法吗?!
   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瑞田,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朝阳中路54号1单元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01130038。电话:1309448944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徐小琼(曾用名:徐晓琼),女,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凯江镇公园街48号1单元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07050066。电话:1588387822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徐永超,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凯江镇邮政街37号2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511043817。 电话:13980110557。

  再审申请人谢瑞田因与被申请人徐小琼、徐永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川民申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或指令再审。

  一、申请再审事由: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川民申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
  (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
  (四)、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起诉赠与无效案,主因前妻【本案被告徐晓琼】称卖房,要上成都开公司,
  需要资金做生意,骗我签个假赠与,买卖手续她去办,
  开办公司造巨债,四笔共计十七万【注1】,起诉离婚要我偿【注2】,
  前妻请人证此债【注3】,却证此债系伪债【注4】,首用伪债阻析产,
  此招未成撤离诉,其后四诉我财产,间隔两诉我离婚,
  恶意缠诉案连案,既诉离婚该析产,前妻改称是赠与【注5】,

  【注1】见证据目录第22页第12~17行。
  【注2】见证据目录第38页第4 5行和第18 19行。
  【注3】见证据目录第36页第8行。
  【注4】见证据目录第36页第12~17行。
  【注5】见证据目录第47页第1 2行。

  又用赠与阻析产。请求法院调档案,所涉公证和笔录,
  错误虚假且违法,赠与合同有约定,受赠人缴税和费【注6】,
  笔录改为我承担【注7】,甲乙双方分不清,已违生活的常理,
  更违赠与书约定,为不真实事公证,显已违反公证法【注8】。
  公证笔录修改处,却无被询人捺印,公证程序的规则,
  明确要求捺指印【注9】,此证公证已违法。合同履行也违法,
  赠与因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登记【注10】,赠与手续办成“购”【注11】,
  串通产权办证人,违法获批假房证【注12】,生效要件不具备,
  也证赠与为虚假。离婚案法官告知,赠与事项未涉诉,
  另案起诉另案审。我诉离婚后财产,所涉赠与合同事,
  该案法官告知我,另案主张另案审【注13】,由此成讼赠与案。

  【注6】见证据目录第10页第6 7行、第14 15行和第27行乙方签字人栏。
  【注7】见证据目录第16页第1 2行。
  【注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注9】《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说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注10】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注11】①第75页中江县房地产交易审批表交易性质栏;②第76页中江县地方税务局纳免税审批表(房地产)性质栏;③第79页赠与合同;④第8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税目栏;⑤第92页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第5 6行。以上五证全部显示为赠与。①第72页中江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来源及取得日期栏;②第86页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附记栏。这两个证据显示转换为:“购”。
  【注12】见证据目录第99~103页【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00145 1号】之第100页附记栏 :“购徐晓琼房产 南片00145”。
  【注13】见证据目录第54页第13行。

  一审中江县法院,案号:(2015)中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注14】
  前妻一审指我称:“大概借了十七万”【注15】,以此诬我赠人房【注16】,
  其兄【本案被告徐永超】受赠人同声【注17】,既无事实可认定,也未举证作依据,
  显属诬我巨额债,伪造赠房的因由,也违举证的责任【注18】。
  三用诬债阻析产。罔顾事实和证据,判文也诬我欠款【注19】,
  据此诬判房被赠。既经审明我欠款,可否亮证大家看?
  无证口诬我巨债,“大概借了十七万”【注15】,咋成定案的依据?
  如果真有此欠款,息诉罢访服法判,无证诬判我欠款【注20】,
  我方依法可推定【注21】,本案被告和一审,恶意串通造伪证【注22】。

  【注14】见证据目录第94~98页。
  【注15】见证据目录第128页第13行。
  【注16】见证据目录第128页第13~15行。
  【注17】见证据目录第128页第18行。
  【注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注19】见证据目录第96页第1~5行。
  【注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说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注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涉诉房屋办登记, 赠与手续办成“购”,审前提交取证书,
  请调过户审批表, 以证合同的履行,明显违法存问题,
  产权过户审批表,该证不露藏真相,不予取证称无关。
  既关履行合法否,并关登记合法否,更证有无赠与意,
  亦显是否真赠与,拒调此证显违法,构成再审的条件【注23】。
  并有数证未质证:①前妻它案称买卖【注24】;②受赠人自书书证【注25】:
  “购徐晓琼房产”【注26】;③前妻之嫂的证词【注27】;④公证的谈话笔录【注28】;
  ⑤以及涉诉产权证【注29】;另有公证回复函【注30】;房屋信息查询函【注31】;
  离婚后财产判决【注32】;房屋登记申请书【注33】;本案涉诉公证书【注34】;
  也未经庭审质证,引作判决依据用,构成再审的条件【注35】。

  【注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24】见证据目录第37页第12~14行、第46页第14~19行。
  【注25】见证据目录第10页第6 7行和第27行乙方签字人。
  【注26】见证据目录第72页房屋来源栏:“购徐晓琼房产”和申请人签字栏。
  【注27】见证据目录第34页第13~21页。
  【注28】见证据目录第15 16页。
  【注29】见证据目录第99~103页。
  【注30】见证据目录第93页。
  【注31】见证据目录第92页。
  【注32】见证据目录第57~60页【(2014)中江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
  【注33】见证据目录第72~91页。
  【注34】见证据目录第11 12页。
  【注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被告对此提出的辩解意见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注36】
  被告辩解诬我债:“大概借了十七万”【注15】,既无事实也无证,
  这也客观真实合法吗?被告伪造赠房因,这是客观真实合法吗?
  被告串通公证人,私出违法假公证,这能客观真实合法吗?
  被告串通产权办证人,违法获批假房证,这算客观真实合法吗?
  如此辩解获采纳,并且诬判我欠款,可证独审与被告,
  恶意勾连枉法判,明火执仗夺我财。数次开庭的笔录,
  于我有利被删裁,徇私舞弊也违法【注37】。并且违法收诉费。
  因涉公证民事案,最高法院有法释,法释【2014】6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本案应当用该法,独审法官竟不用,有法不依显违法【注38】。

  【注36】见证据目录第98页第11行。
  【注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德阳市中院,案号:(2015)德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注39】
  仅以庭询代庭审【注40】,开庭询问交新证【注41】,并有旁听人见证,
  房产证件是物证,附记栏中的“购”字,显证赠与无事实【注42】,
  新证不询也未审。上诉应组合议庭,既已组成合议庭【注43】,
  何不露面来庭审?本案上诉至中院,一人主审不合法【注44】,
  因非简易程序案,一人主审搞独询,显违程序的公正。
  违法收费被上诉,独询法官回应称,诉讼收费的问题,
  不是上诉的理由。并有证据未质证,引作判决依据用,
  已违民诉二百条(四)【注35】。对于本案的焦点:有无赠与的事实?
  赠与有无真实意?赠与公证合法吗?合同履行违法么?
  诬债咋成赠房因?不询不审出判决,判文叙事说诉费,
  房屋价值十七万,据此收取诉讼费【注45】。起诉赠与无效案,
  民事效力为诉标,房屋价值非诉标,显属违法收诉费。
  再审须有答疑书,询问二审独询人,新证没审咋结案?
  独询法官回复我,此证不关他们事,让我去找产权所。

  【注39】见证据目录第104~108页。
  【注40】见证据目录第109页第2行和第7行以及第34 35行。
  【注41】见证据目录第99~103页。
  【注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注43】见证据目录第110页第12~14行。
  【注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注45】见证据目录第107页第22~25行以及第108页第7行。

  再审四川省高法,案号:(2015)川民申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书【注46】
  不予庭询和庭审,剥我再审辩论权【注47】,再审裁定列三事:
  其一指我认买卖【注48】;其二认定签字事【注49】;其三裁定诉费事【注50】。
  其一指我认买卖,本案再审裁定书,指我主张是买卖【注48】,
  首先掩盖假赠与,请看本人的诉请,以及立案的案由,
  另有庭询我陈述:“。。。并不是买卖,也不是赠与。”【注51】
  哪有主张啥买卖?!即便双方或某方,主张所谓的买卖,
  法院也应不理涉,告知买卖主张人,另行主张另案办,
  因为买卖和赠与,法律关系各不同,合同法中有定义【注52】。
  强裁买卖显违法,硬将买赠混一体,实为掩盖假赠与,
  本诉赠与无效案,超出诉请裁买卖,构成再审的条件【注53】。

  【注46】见证据目录第116~118页。
  【注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
  【注48】见证据目录第116页第17 18行。
  【注49】见证据目录第117页第4~14行。
  【注50】见证据目录第117页第14~17行。
  【注51】见证据目录第113页第8行。
  【注5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注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次掩诬债违法判:前妻诉离第一次,举证伪债诉我偿【注1】 【注2】,
  也未主张这诬债,知晓其妹闹离婚,前妻兄嫂来作证【注53】,
  也未主张该诬债,如此巨债不追偿,显违生活的常理,
  也证诬债无事实;诉我离婚第三次,前妻诉状自书称:
  “。。。家庭经济尚可。。。” 【注54】,也证诬债显非真;被告受赠人自书【注25】,
  “购徐晓琼房产”【注26】,诬债赠房成伪证;前妻之嫂作证称【注27】,
  涉诉房屋给钱买,前妻对此无异议【注56】,诬债赠房变伪证;
  前妻它案称买卖【注24】,自称买卖认收钱,诬债赠房属伪证,
  综上所举的证据,可证诬债是伪证,也证诬债被赠房,
  显属伪造赠房因,裁定指我认买卖,实掩诬债违法判。

  【注53】见证据目录第34页第13~21行至第35页第1~19行。
  【注54】见证据目录第61页第17行。
  【注55】见证据目录第10页第6 7行和第27行乙方签字人。
  【注56】见证据目录第35页第5行。

  其二认定签字事【注49】:首举赠与的双方,所签赠与时状况,
  本人当时无工作,也无其他的收入,更无其它的财产,
  三无状况说赠与,赠人房产非我能。前妻之兄受赠人,
  手脚俱全无残障,无需施舍赠其房;受赠人是我舅子,
  不是本人的后代,没有义务赠其房;舅子开店修摩托,
  生活基本有保障,无需扶助赠其房;赠人房产非我意。
  次举赠与无真意:①受赠人自书书证【注25】:“购徐晓琼房产”【注26】,
  明知受赠改成“购”,此证其意否赠与;②前妻律师它案称,
  少缴税费签赠与【注57】;前妻本案一审称:“。。。考虑税费的问题,
  便办的赠与。。。”【注58】,推定其意无赠意,也证赠与系骗签,
  且违本人真实意;③前妻诉我离婚案,庭审述称是买卖【注24】,
  并且自认收了钱,足证赠与绝非真;④前妻之嫂作证称,
  涉诉房屋给钱买,前妻对此无异议【注56】,足证赠与为虚假;
  ⑤房产证件是物证,附记栏中的“购”字,也证赠与无事实。
  三举赠与签字因:①骗签动因开公司,闹着卖房要资金,
  并以省税为幌子,施诈骗我签赠与;②赠与约定“并”公证【注59】,
  公证虚假且违法,反证赠与失法据,也证所谓我签字,
  并无赠与真实意,更无合法有效性。结合双方的状况,
  以及前妻称买卖,并有证人的证词,所举书证和物证,
  构成完整证据链,足证本案赠与书,绝无双方真实意,
  已违民法五十五条(二)【注60】。办案法官说签字,骗签真相不询审,
  赠与因由不询审,违法公证不询审,诬债成真不询审,
  法释【2014】6号文,最高法释竟不用,于情于理相违背,
  于法更是失依据,仅认签字为有效,首掩骗签的真相,
  次掩违法假公证,并掩被告诬我债,更掩诬债违法判。

  【注57】见证据目录第53页第17 18行。
  【注58】见证据目录第127页第5行。
  【注59】见证据目录第10页第18行。
  【注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裁定诉费事【注50】:【注50】见证据目录第117页第14~17行。
  裁定强指是买卖,既掩诬债违法判,也掩违法收诉费。
  我诉赠与无效案,从未主张诉费高【注61】,仅指违法收诉费。
  未涉财物增与减,也无金钱给和付,仅为非财产之诉;
  民事效力是诉标,绝非合同之标的,房屋价值非诉标,
  强指诉标为诉费,也与本案无关联,显违诉费交纳法【注62】。

  【注61】见证据目录第108页第2行和第117页第16 17行。
  【注6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第3小条: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100元。。

  起诉赠与无效案,主因前妻称卖房,次因婚后未生育,
  虽是次因生嫌隙,置于婚姻生活中,婚育子女成主因,
  收养闹到第四个,遂其收养小孩事【注63】,不谐由此转纷争,
  【注63】见证据目录第22页第5 6行、第47页第9 10行以及该页第13行。
  被告“玩”法招数奇,前妻兄妹搞串通,明为成都开公司,
  闹着卖房要资金,施诈骗签办赠与,暗将赠与改成“购”,
  开办公司造巨债,先是巨债被证伪,伪债露馅称赠与,
  赠与公证和房证,两证违法失依恃,勾连一审玩诬债,
  诬债被证漏马脚,伪债诬债各不同,举有证据被证伪,
  如此债务是诬债,既无事实也无证,仅凭口称你借债,
  这般行径是伪债,既违民诉禁反言,也证被告丧诚信。
  根据双方的状况,结合前妻称买卖,受赠人自书书证,
  违法公证和房证,以及证人的证词,构成完整证据链,
  足证本案赠与书,绝无双方真实意,已违民法五十五条(二)【注60】。
  焦点事项未询审,一二再审不面对,本案焦点应审明:
  赠与因由合法否?赠与有无真实意?赠与公证合法否?
  合同履行违法否?诬债咋成赠房因?法律适用也错误:
  (一)本诉赠与无效案,违法收取诉讼费,已违诉费交纳法。
  (二)本案因涉公证事,最高法院有法释,法释【2014】6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本案应当用该法,一二再审竟不用,有法不依显违法。
  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显违审判的原则。
  综上所举的证据,构成再审的条件,现依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之规定,特此请求最高法,给予此案能提审,
  或者是指令再审,以彰公平和正义.请求贵院能批准。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谢瑞田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