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全世界评理:吉林省信访局长和教育厅长就是这样强奸中国法律和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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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全世界人民来评理:吉林省信访局长和教育厅长就是这样强奸中国法律和历史事实的!
我55岁的刘卫民能坚持上访、申诉、告状29年!就是要求证一个“理”字!既然中国 “是法制健全”的国家,为什么教育厅长和信访局长都敢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至今无人管!请问:全世界有哪个国家是这样“依法治国”的!我案至今不给“彻底落实政策”的关键是:省信访局和教育厅公开撒谎!歪曲事实和乱用法律所致!请看红头文件告诉我们的事实:
最关键假象是说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我落实过政策!事实是在“不是错案”和“行政处分”没撤销的情况下曾经“落实过但实际上根本没落实”! 所以最关键是看怎么落实的:而今天已”错案”已彻底平反和行政处分”已撤消了!为什么不给”重新落实政策“?请看2003年落实的依据却是 :(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也就是说是在我的“行政处分“没撤销和法院没公开承认“错判”的情况下“落实的”!可是历史却和省信访局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即在不到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还有在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 “撤销了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行政处分。至此我案才彻底、全部平反了!请问这时你落实了吗 ?根本没有!玩文字游戏撒谎的兰宏良和卢连大可耻不!丢国家和人民政府脸不?再请看以教育厅名义出具的强奸法律和歪曲历史事实的所谓“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而历史事实恰恰相反的是说:新出现了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教育厅和信访局不应该“重新受理”和 “彻底落实政策”了吗?而他俩却强奸法律和事实上骗下欺!胆子真大!中央要知道事实真相一定会扒了你俩“公务员”这身皮的!还应追究责任!
正是这个自我否定的《告知书》却是卢连大和兰宏良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
其一,从时间上看: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而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后原判法院才承认我案是“错案”的!接着在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又出现了吉林农大“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第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新出现了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难道不更应该“重新受理”吗? 其二,从其结论上看:省信访局是在(1)“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和(2)“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卫民学籍”的事实为基础上“落实完毕”的!而现在法院承认“错判“、农大“行政处分”又撤销了,我案才“彻底平反”了!(3)都有两个 “新的事实和理由”!你卢连大和兰宏良还敢不给“重新受理”?只能说是“狂妄之极! 根据教育厅给我的“不再受理告知书”中引用的《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的:“有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应该给我”重新落实和受理的“!也就是说应该开”第三次联席会议”或者“听证会”(6年前我就是这样求他们的)!!正是教育厅和信访局强奸、滥用法律和政策、歪曲历史事实、人为制造假象造成今天的结果!玩文字游戏来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这太过分了吧!所以我说卢连大和兰宏良“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是恰如其分的事实!有法不但不依法,反而“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这就是现在中国的“依法治国”吗?有谁能不告状29年呢?上访、告状的能不多吗??
我现在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明确规定:承认“错案”、并“宣告无罪且原行政处分已撤销的原国家职工应补发判刑期间的工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为什么至今不执行!这是依法治国吗?还有:
1、“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吉林农业大学当年能“开除我学籍、吊销两证、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今天“撤消了行政处分”,就应恢复我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
2、正是由于1983年吉林农大的“错误”的处分决定,才剥夺了我在省农牧厅的工作权利!所以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省教育厅有责任恢复我当时所分配的工作单位!
3、吉林农大有权“开除我学籍、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事实已经证明我是吉林农大职工,否则,你怎么有权“开除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的学籍和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呢?在“处分撤销“和“错案”平反的今天,原处分单位吉林农大及其主管省教育厅有责任和义务恢复我当时所分配的省农业厅工作!或调我回吉林农大或省教育厅所属部门工作即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
我现在就是国家正式干部,“恢复原状”完全具备必要的条件!!再就是办调转手续回省农牧厅或吉林农业大学以至于省教育厅所属部门工作对各级领导来说也是相对容易办到的!
我为什么起诉省政府(尽管法院不敢受理!),就是因为吉林省信访局对教育厅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行为,不但不监管!反而支持和纵容、装糊涂!作为中国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和贯彻落实者,他俩人这种执法违法“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行政胡、乱作为”的行为是“最坑国害民”了!!这样的国家公务员中央和省委要不坚决撤职查办并追究其责任!就太“祸国殃民”了!恳请中央政府马上纠正这让全世界都耻笑的最低级的人祸造成的“错案”!在中国,法院可以纠正“冤假错案”!政府行政部门为什么不能纠正2003年省信访局的“错误落实”结论?中国可是法治国家呀!
中国如果真是“依法治国”,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错案”、“宣告无罪且原行政处分已撤销的原国家职工应补发判刑期间的工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我的重新分配或调整工作和“彻底落实政策”还能有疑问吗?
全世界人民都看明白了吗?兰宏良和卢连大就是这样蒙骗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及全国人民的!这不是把黑的说成白的吗?这不是把谬论变成了真理了吗?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都敢强奸的信访局长和教育厅长哪个国家敢用!不撤职查办中国能安定、和谐吗??
请大家帮我向中央和全世界新闻界爆料和转载!否则这俩个祸国殃民的厅、局长将毁了中国刚刚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失信于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
后附我案平反的全过程:
我是1979年由知识青年考上吉林农业大学的。1983年7月20日大学毕业三天后因被法院以 “杀人罪判刑三年”。同年12月5日吉林农业大学给我 “开除学籍,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及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毕业派遣证》】的处分”。 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 ,同年在省委王忠禹副书记等省领导多次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到市酱菜厂,边工作边申诉。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根据“中央办公厅”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在省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编委和省农牧厅已同意:重新分配并接收我!可又是由于刚划归省教育厅主管的吉林农大坚持“开除学籍(按当时规定就是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而无法“落实”!所以省信访局只能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领导和省领导上报的《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了如下结论即 :(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是历史却和省信访局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即在不到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以(吉农大【2006】字278号)文件“撤销了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至此我案才彻底、全部平反了!这就是我上访、申诉29年的原因!可至今没“落实政策”!大家评评讲理吗?是“依法治国”吗?
刘卫民敬礼!于2012年9月17日
电话:13943074303。email :liuwwmat 163。com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