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纪委监委该不该管管公安立案不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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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山西大同的赵先生、丁女士以及全国各地的“优卡特”受害人不断向各有关单位反映一个情况:“优卡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案后近一年时间压案不查。。。。。。
据“优卡特”的受害人反映,他们逐级反映、控告三年多了,终于,在上级的重视下,此案在山西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了案。但是,他们立案后再也不管不问,根本就不侦办此案。从2020年1月16日通知受害人立案到现在近一年时间了,案子就一直搁置。期间,200多名受害人推举代表也将相关证据资料邮寄给了平城分局经侦大队。为了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受害人亲自到了山西大同平城分局询问情况,该分局经侦队长的答复是:这个案子没有查,立案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有录音为证)
受害人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此案经上级督促已经立案,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如果有下列情况,应该移交或者与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如何侦察。
公安部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但是,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案后,不去侦查,也不向上级反馈情况,更不与其他公安机关联系办案,压案不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这些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达到70亿,可以说这也算是惊天大案了。这样的案子如果立而不查,后果是什么?众多受害人的巨额资金可能受到损失。这可比《解释(一)》规定的数额大了不知多少倍。很明显,立案后不查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很明显,这是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
为此,受害人希望大同市纪委监委能过问一下,或者针对其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应该对此涉嫌渎职的行为立案查办。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