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年检行政权力的滥用

  


  辽宁省司法厅与鞍山市司法局扣发天丞所已经通过06年年检注册的执业执照,引发了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而省厅市局唯一的扣发借口:天丞所是合伙所,没有合伙人,不符合合伙所条件所以扣发。

  律师所年检注册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见法律法规:http :blog。sina。com。cnsblog49c99f1a01007xc4。html),无论是国办所、合伙所,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律师事务所都在通过年检注册之列,这是滥用权力表现之一。
  其二,律师所的年检注册管理又属于律师行业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天丞所已经通过省厅年检注册并已公告的行政行为是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这是滥用权力表现之二。

  其三,天丞所颁照诉求虽然被法院判决无理驳回,但该所组织形式是国办所已经得到两审法院确认(见连载·6·二审行政判决:http :blog。sina。com。cnsblog49c99f1a0100t4eh。html)。省厅市局又从未给天丞所办理国办所改制,天丞所是合伙所的借口无法成立,继续拒绝履行给予天丞所年检注册颁照法定职责,这是滥用权力表现之三。

  其四,两级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惊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省厅06年律师所年检律师注册通知》(见该通知:http :photo。blog。sina。com。cnphoto49c99f1ah71f5d47a930f),其中对律师所“暂缓注册”违法行政行为成为古今中外独闻,这是滥用权力表现之四。

  其五,沈阳于洪两级法院审非所诉,置天丞所请求法院判令省厅履行颁发已经通过的2006年度年检注册执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不顾,使省厅违法行政受到枉法裁判的保护,也成就了名副其实的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