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四)
  剖析《民事判决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64号 以下简称《判决书》:
  《判决书》第4页第7行:再查明:2005年原告因工程施工拖欠被告田福砂石款233000元。
  《判决书》第5页第4行: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的欠条。
  《判决书》第5页第8行:足资认定属实。
  请问林乐泉:
  1、《判决书》:“2005年原告因工程施工拖欠被告田福砂石款233000元。”
  你是根据什么来认定的?你的证据在哪里?
  因为不是事实,所以,你无法提供证据。那你为什么要捏造这个事实呢?捏造这个事实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谁给了你这样的胆量?
  2、《判决书》:“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的欠条。”
  原告为什么与被告田福在租赁场地发生5年之后的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是什么?这个欠条与本案有何关联?请你正面回答我!
  这是一个在法律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超出案件的事实与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面前,林乐泉竟然东拉西扯。面对捏造事实的劣迹,竟然胆敢写上“足资认定属实!”
  见过恶劣的“法官”,但没见过这么恶劣的“法官”!
  林乐泉在判决书上东拉西扯,意欲如何?
  用民间的语言讲,这叫“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定位,至少
  1、涉嫌贪腐;
  2、涉嫌枉法裁判。
  3、……!!!!!!
  (待续)

  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