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县探沂镇相关干部涉嫌违法犯罪
  我们通过网上信访反映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协调将国土资源局2010年没收许由城村违法建设的第1批和第2批的楼房交由探沂镇人民政府管理,可被没收的楼房都被吕宝明等人私卖【包括沿街楼一直在个人手中】。造成国家财政损失1亿多元。
  探沂镇人民政府答复所建楼房分配均由村两委和四支队伍研究决定,不存在私卖行为。关于卖楼款没有依法上缴国库问题是因为没收的楼房是拆迁安置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1亿多元的问题。
  事实是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协调费县财政局督促【费财字【2017】45号费县财政局文件】费县国土资源局将许由城因违法建设2010年就没收的楼房交由探沂镇人民政府管理【包括沿街楼】,探沂镇人民政府和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日完成交接,许由城村违法建设的楼房是在2009和2010年就被费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可被没收的楼房都吕宝明等人私卖给村民,村民都是购买的许由城被没收的楼房,交钱的证据已经提交给探沂镇人民政府,交由探沂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沿街楼一直在个人手中,探沂镇人民政府根本不去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之规定吕宝明等人和许由城村四支队伍无权处置被没收的楼房,吕宝明等人无权将被没收房楼房私自贱卖给村民。探沂镇人民政府有权追回楼房【包括沿街楼】替国家挽回损失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我们通过网上信访反映探沂镇许由城村第三次违法建设的楼房在2017年8月18日费县法院裁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53。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所建的建筑物及其其他设施。并裁定由探沂镇人民政府商有关机关组织实施,费县国土资源局协助。】这第三批楼房也被没收,可第三批楼房也被吕宝明等人私卖。2017年8月25日法院将裁定送达探沂镇人民政府和许由城村村委。
  探沂镇人民政府答复第三批楼房为安置楼房,按照村民自治程序所有建成的楼房分配均由村两委和四支队伍决定,不存在私卖行为。
  事实是这第三批楼房是被法院裁定拆除和没收的,吕宝明等人无权处置这批楼房,探沂镇人民政府这是严重的包庇吕宝明等人,许由城村两委和四支队伍研究决定的东西比法院裁定还厉害,许由城村两委和四支队伍没有权利将法院裁定没收的楼房私卖,他们是卖给许由城村村民的、在我国法律是最大的人人都要遵守的。
  综合上述吕宝明和许由城村两委和四支队伍无权处置我们反映的以上第1、23批楼房
  【包括沿街楼】。现在费县县政府已经协调探沂镇人民政府管理没收的楼房,法院已经裁定探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没收楼房,探沂镇人民政府应该追回楼房替国家挽回损失,吕宝明以及许由城村两委和四支队伍是无权处置没收的楼房的,他们更无权将没收的楼房卖给村民的【卖给村民证据已经提交给探沂镇人民政府】,请求费县县委县政府撤销探沂镇探政访字【2020】1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探沂镇人民政府追回被私卖贱卖的楼房,替国家挽回损失,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探沂镇人民政府官员这是严重的包庇行为,致使国家财政损失超亿元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