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局、教育厅和吉林农大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法律和《国家人函(1999)177号》政策!否认并抹杀历史事实!35年来仍不给我恢复“错案”前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补发工资和赔偿损失!
  我是刘卫民,男、60岁,今年7月已退休。现住长春市西广小区。
  我的错案始于1983年“严打”时。我当时是吉林农大畜牧专业1983年应届毕业生7月18日毕业7月20日因持刀恫吓毕业分配负责人,9月30日被法院“判刑3年”。农大于同年12月5日给我“开除学籍,吊销两证,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收回《毕业派遣证》”的处分,我申诉、上访到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1994年由省高法“宣告无罪”。1996年“省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信访局和劳动厅给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 2003年10月20日,吉林省信访局却又以“吉信复字(2003)6号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开宣称:“刘卫民一案虽经省高法1994年宣告无罪,但学校坚持开除学籍处分不变。不属于错案,因此不存在重新落实政策和补发工资问题”。
  公开承认我案是“错案”的宣告是在其一个多月后新出现了“第一个新的事实理由”,也就是2003年12月8日,原判南关法院发文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见南关区法院文件);即公开宣告我案是“错案”了!而随着“第二个新的事实理由”的出现,那就是2006年9月30日吉林农大撤销了1983年对我“开除学籍”的处分(见吉农大278号文件)。这“两个新的事实理由”充分证明我案此时已“彻底平反”!同时也证实了省信访局“吉信复字(2003)6号”文件是完全错误的!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法院已认定是“错案”,学校处分也撤销了,省信访局为何至今还不纠正其错误呢?还不给“彻底落实政策”呢?
  导致我又多上访11年至今,现在我诉求的政策和法律及事实依据仍然是:
  1、《国法函【2005】253号》法律,其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如有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应给予重新审理”。已有两个“新的事实理由”,的我案为何至今省信访局还不给“重新审理”和“彻底落实政策”呢?
  2、《国家人函(1999)177号》政策第二条(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为何不执行?
  3、、《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错案和行政处分已撤销的原国家职工”,“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我现在就是国家企业干部,办调转手续回农牧厅或农大以及教育厅工作也是符合“落实政策不受编制限制的政策规定的”! 其实我的“彻底落实政策”也很简单,就是由第一责任单位吉林农大给予赔偿!
  理由一是:当年的“开除”和今天的“撤销”已证明我是你农大的职工!
  理由二:如吉林农大执行1986年以来三次“省联席会议”中的任何一次,依法办事,我已在农牧厅工作至今了!农大始终的“行政胡、乱作为”、公开强奸法律和政策及事实是造成我35年上访的主要原因!恳求 为我“彻底落实政策”!由吉林农大赔偿我35年来的各种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