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邱勇,因雇佣关系,被秦兵律师欺骗,给本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困扰和相当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来此投诉。

  我和秦兵认识,是因为我曾在网上做了一些公益视频,被秦兵看到,就和我联系,说自己的公司“每年利税都好几百万元”,要赞助我(但实际上没有赞助我一分钱),后来我来北京办事,秦兵邀请到他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去工作,他让我管理视频部,让我培训员工视频技术,当时承诺,做一个视频,就有150元属于我个人,每月做一百个定额,为了让我传授技术,秦兵还告诉我做视频,还会有其他业绩提成,比如因为视频发布出去,招收一个律师提成1千元,带来的业务也有固定比例提成。秦兵曾告诉我,说他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这里一个部门经理一年能挣二十多万”,为了鼓励我把技术传授给员工,他口口声声说,“我最喜欢看到部门经理没有事情做”,意思是把技术都教授给部门员工,我就可以轻松管理,安稳提成。为了让员工尽快学到技术,秦兵要求我周六日不休息,加班工作。

  因为相信了秦兵,我一心投入工作中,最早在北京住在宾馆,后来到天津住日租房,没有时间找固定房子住,花了很多钱,把自己做视频十多年的经验心血和积累的素材传授给员工,同时因为周六日加班,北京天津来回跑培训员工,自己累出了病做手术,一个多月,自己花费超过一万六千元,把技术传授给员工的同时,总计做出六十多个视频。

  我曾四次把做出的视频给秦兵看,他每次看都说“好”“很好”,称呼我为“邱大师”, 说“邱先生一来,我们视频部的水平提升一大步”,等等,可以说非常高兴,并向周围同事夸奖,但到了快发工资时候,秦兵突然让助理孙雨寒和我谈“合作协议”,把原来说好的每个视频150元说成是100元,本来是给我个人的,现在要分给部门人员,而部门人员的工资早说好由秦兵发的!因为我没有立即答应,秦兵又突然他让助理孙雨寒告诉我,说我们的视频做得“一般般”,要终止和我的雇佣关系。上面说过,以前我曾四次把视频给秦兵看,他都表现很高兴并一再叫好。

  记得秦兵在指使助理和我谈判前,看我做的视频,还在说“很好”,并且问我一句话,“现在能交给他们来做这个事了,是吧?”意思是,我教的员工,是不是都学会做了?有视频都可以教给他们做了?在得到我肯定答复后,他就放心走了,让其孙雨寒助理毁约,逼迫我签订合同,同时另一位助理刘战飞告诉我,签订了合同,就能拿到工资,不签订,就要拖下去。

  秦兵在结束了和我的雇佣关系后,还以种种理由不发给我薪酬,我是5月11号到秦兵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到今天7月19日,秦兵还没有发给我一分钱报酬,我问什么时候发时,秦兵从不敢接我的电话,而在这以前,他的电话非常频繁,即使下班后也嘘寒问暖,极尽殷勤,他继续让不同助手来搪塞,继续欺骗我,理由五花八门:刘战飞助理解释说,做视频,京华律师事务所是第一家,没有同类律师事务所参考,所以无法定我的工资;助手李久凯说,我教的员工跟我没有学到东西,要起诉我!还说京华所和我是合作,最多该付报酬,而不是工资,等等,所以不发我工资;助手王虹锟说,要我提供上班电脑打卡记录,证明我在那里上过班!而我是上班多天后,才知道在他们电脑管理软件一个小角,有打卡这个功能,而秦兵从来没有告诉我上班要电脑打卡,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这个软件的使用。我只是略知道一点。

  我先在秦兵律师事务所上班,后来在他们的分所,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上班,相信这两个地方的物业都有摄像头资料,但我不知道他们会不会给我证明,而且我至今还持有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当时的门钥匙,作为一个证据保存,但不知道这个能否证明我上过班?

  秦兵作为一个律师,一直都是他和我谈的合作条件,从没有别人插手,但到发酬薪的时候,随后翻脸不认账,让其助理和我谈,自己甚至连电话也不接我的,其手下助理甚至威胁要不承认我曾在那里上班,要我举出上班的证据,目的是要把原来我的秦兵谈定的,属于我的部分报酬吞掉,种种刁难,给本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和相当的经济损失,另外,秦兵无理要求员工周六日也上班的行为,疲劳得不到休息,对本人生病做手术也有直接原因,手术后至今还隐隐有疼感,是否留下病根还不清楚。

  还有令人难以发指的是,在我向秦兵讨薪的过程中,秦兵指使一个助理李久凯和我谈,对我个人和我的工作一再侮辱,我忍无可忍,只是说了一句“秦兵——”,只有这两个字,李久凯当时就要打我,被两个人拉住,但在我的脚下摔碎一个酒杯,碎渣溅在我的小腿上,以此威胁我。

  综上所述,秦兵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期盼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处理,使其发还我应得的酬薪,并对其实质是团伙欺诈行为进行惩罚,伸张正义,不胜感谢。

  我的手机号是13391576897,秦兵的手机号码是13311550030,可以核实,我愿意为我的话,愿意和秦兵当面对质,并对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邱勇拜求
  本人身份证号码:1101853(公开时隐去)
  手机:13391576897(北京) 18726892(外地)

  附件一:

  我在7月18日给秦兵的短信,但类似的合理要求,一直得不到回复:
  秦律师好,知道您很忙,但抱歉打扰您,我是5月11号应您要求,到您的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上班,到今天7月18日了,您还没有发给我薪酬,请百忙之中抽空办理,感谢不尽。
  我的意见只是参考,按贵所的规则,我不还价,把属于我的薪酬发给我就行了,好吗? 邱勇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