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违法使用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手段迫害 主张合法权利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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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手段
迫害主张合法权利的村民
一、村民为罢免村委主任及小组长而致上访并推选村民代表。
2006年10月,某领导指挥某市某区政府公告征用赵家桥村耕地数百亩做为商品房开发用地。
因区政府无征地资格,征地范围超越规划红线,实际征地数远大于自治区政府批准数,无补充耕地方案,预留地方案,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手续,农民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无安排,补偿标准未与农民协商一致等重大事项,绝大多数村民不接受征地方案。
在未经村民大会集体协商决议及承包土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某领导指挥乡政府背着大多数村民直接与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
某领导指挥政府少数工作人员进行的征地方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未办理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手续违反《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管理的决定》,未经村民同意直接与村委会、小组长签订征地协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未安排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因某领导指挥少数政府工作人员的征地行为程序、实体均违法、激起了广大村民的极大不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上书区、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并对村委主任及村民小组长进行罢免,给村委会、乡政府递交了《罢免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村委会没有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乡政府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指导,村民反复多次的找政府解决问题,在长达半年未获解决及合法解释的情况下,几百村民自发至叠彩区政府、市政府上访。
为能体现村民意愿及说明请求事项,几百村民自发推选了汤孝发、黄初长、董贵富、汤宏连、董金旺、董金孙、董连喜、黄金长、白雪兰、赵姣弟、黄元妹等11人为村民代表,以会议决议方式通过并签署了给上述村民代表的委托书。村民代表在几次与政府的协商过程中代表村民意愿,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向政府工作人员陈述了村民的请求与理由。
《信访条例》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故村民自发推选代表以合法方式向政府提出合法请求并与政府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未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某领导指挥区公安分局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方式迫害村民代表,用违法方式镇压合法村民。
在问题一直未得到任何解决的情况下,2007年6月至2007年10月,几百村民多次自发到区、市政府上访,推选上述代表与政府接待人员沟通。所有上访均以非常平和的方式进行,在政府指定警戒线内,未呼喊口号、拥堵政府大门及附近交通,无任何触摸政府办公物品行为,连语言、情绪均十分克制,几百村民仅以默默站立在政府办公地点附近警戒线内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在与政府工作人员沟通过程,村民代表完全以充分说理的方式进行,无任何违法行为。
2007年9月24日某指挥叠彩区公安分局在未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突然对村民代表董金旺、董金孙、董连喜、黄金长、白雪兰、赵姣弟、黄元妹进行传唤、未经法定程序即当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同年9月24日对村民代表汤孝发、黄初长、董贵富、汤宏连以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予以刑事拘留,10月29日予以逮捕,10月30日给予取保候审,至今未结案。
三、某领导指挥区公安分局对村民代表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并逮捕行为的违法性。
1、对部分村民代表进行行政拘留处罚违法。
1)村民代表身份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村民代表。”
2)村民代表行为合法
村民代表受村民委托,向政府提出的所有意见、要求均有法律依据,为合法要求,此要求在未推选出代表前村民中已存在,非代表煽动所致;村民代表在与政府沟通过程中自身亦无任何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在实施传唤到拘留过程中,未允许村民代表陈述申辩。
4)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55条错误
村民代表为在村民已向政府提出意见与要求的情况下被推选出来,村民意愿非代表行为所致,不构成煽动、策划。
该条法定条件之一是“不听劝阻的”,而实施处罚前无任何证据可证明政府工作人员对代表受村民委托进行与其沟通的行为进行过劝阻。
2、对部分村民代表予以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违法。
1)村民代表身份合法,理由同上。
2)以代表涉嫌触犯《刑法》296条,构成非法集会、示威罪予以逮捕完全错误。
第一,代表受村民委托向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与要求完全为维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无任何政治内容,均有相关法律依据,合法且合理。
第二,区政府个别领导的违法行为经村民多次强烈要求未予改正才引发村民的上访行为,即这种违法行为是不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第三,无任何证据可证明:村民(包括代表)集体上访中有构成“严重破坏社会程序”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即根本不构成该罪名的法定条件。
3)在逮捕代表前,政府工作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过村民,集体上访行为构成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
4)此前本市曾发生过多起农民因征地而致的群体上访事件,均未以涉嫌触犯该罪名的刑事处理方式处理。
四、某领导以违法方式处理农民合法要求的严重后果 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几百农民提出的所有意见、要求均有法律依据,且依平和方式反复提出的情况下,某领导及少数某区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采取行政拘留或逮捕的方式予以强制压服,造成了农民对政府的严重对立情绪,农民合法权益未能实现,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受到极大影响。某领导等少数人的行为,如违法一意孤行,将可能成为诱发群体事件的诱因,完全与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2008年11月13日已经接到区检察院通知,准备起诉。
2008年11月18日
联系电话:1507835168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