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公安局局长严东为宋克森涉黑涉恶案充当保护伞纪实

  中国最大的黑恶就是霸州市公安机关这样的保护伞!没有保护也就没有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

  

  摘要:2013年初,宋克森拿到了一块荒芜的废旧厂区地盘(是否以黑恶势力强行侵占集体财产所得待查),为了把废旧厂区变成‘摇钱树’,而他自己又没有足够的资金,就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合同诈骗、抢夺、伤害等涉嫌犯罪行为,先后将第一受害人刘玉和第二受害人李保如骗去为他建设厂区。
  在第一受害人刘玉劳作了三年之久后,因为讨要农民工工资被宋克森长期供养的社会人员打成三处骨折四处骨裂,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做任何处理。
  在第一受害人退场后,宋克森为了继续推进厂区建设而于2015年6月将第二受害人李保如骗来继续施工并垫资。李保如施工到当年年底时,因为讨要农民工工资被宋克森指使社会人员控制在办公室内长达7个小时后,由于李保如担心自己被打而极度恐惧,趁看守人员不备跳窗翻墙逃跑。随后赶来的社会人员曹二路没有找到李保如,就强行将李保如借用他人的车辆抢走,当时在场的农民工报警后,派出所到场后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没有制止。
  而在李保如要请刘泓君借入后,依法提交报案材料居然被霸州市公安机关多个职能部门推诿拒收,该行为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宋克森涉黑涉恶案中,霸州市公安局局长严东、经侦大队队长许向东、刑侦大队长刘颖华、扫黑专业队长范满奇、杨芬港派出所长潘庆华等多位领导和干警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犯罪。

  事实经过:
  第一、刘玉被骗始末
  张家口市康保县二号卜乡温家营村的农民工工头刘玉。2013年3月10日经王树功介绍,刘玉进入霸州市卓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筑。开始的再建项目为原有的二层楼改建为五层楼,因为是改建工程所涉及的地基要重新加固,屋内的改建无法介入机械设备,全部需要人工完成。所以,当时与宋克森达成口头协议,工程以预算价格计算所产生的人工费。当时宋克森急于要我施工,所以就说让刘玉带领农民工先干活再补充预算。
  在建筑二层楼改五层楼的同时,宋克森又加了很多的其他建筑工程。原本刘玉进场施工时场地除了一个二层小楼荒芜一片,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到,卓诚五金制品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大的规模,这都是刘玉带着农民工给他建设三年的成果,是用农民工工人的血汗堆成的。
  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宋克森为了让农民工尽快完工,也陆续的支付了一部分人工费,大部分都是工人告状后经过政府调解才给的。本来施工到后来刘玉不愿意干了,农民工工人告状要求让宋克森把人工费付了,刘玉也因此在讨要人工费的过程中被宋克森找来的社会人将刘玉打伤,后经过医疗诊断有三处骨折四处骨裂伤。当时也报警了,后来宋克森又找王树功出面协调,并给予了口头保证,承诺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定会付清农民工的人工费。
  因为当时涉及太多的人工费都是农民工工人的血汗钱,刘玉想自己是外地人,只要宋克森把人工费给了也就认了,所以就忍气吞声没有再追究宋克森打人的事情。
  到2015年底,农民工工人撤场的时候,宋克森以公司经费紧张没有钱为由,没有履行当初协调时答应给支付农民工人工费的承诺,让农民工先回去,等宋克森贷款下来就给。
  当时按照预算做出的价格,并根据卓成五金制品公司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施工负责人程聪宝认可的工程量做出了明确的报表。报表上显示,宋克森拖欠刘玉的农民工人工费达柒佰肆拾贰万元(¥742万),当时宋克森以各种借口不给签字。
  因为宋克森又找王树功出面保证,又同农民工们协商,大家都本着善良的心态,觉得宋克森建厂资金确实紧张,退让一步,所以农民工们就都回去了。但是后来,刘玉多次找宋克森他都不见面,打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再后来刘玉去公司找宋克森时,门卫连大门都不让刘玉进。
  宋克森就是一个十足的大骗子,骗了农民工工人的血汗钱,给他建好了不动产,然后就在去骗国家的贷款。因为他花钱买通当地政府官员,致使农民工工人找政府时,政府以人工费过期为由把农民工拒之门外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宋克森在霸州市已经花钱买通了一个庞大的关系网,这些钱都是农民工工人的血汗钱。刘玉现在在负债累累,投诉无门。
  以上所说的全部都是事实,也有介当时卓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树功和卓成公司施工负责人程聪宝以及众多农民工当事人为我作证。

  第二、李保如被骗始末
  2015年6月8日,李保如经宋克森表哥王树功介绍,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建设福华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盖综合楼工程,双方签定了工程施工协议,于2015年6月9日双方签定了安全协议。李保如投入了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该工程一期于2015年12月31日主体全部封顶,二期结构墙体砌筑到第三层,根据业内规则,主体工程完工就应当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因到年底,农民工需要支付工资回家过年,宋克森拒付工人工资。春节过后,承包人李保如派人前去继续施工,宋克森派人阻挠不准施工,并下令将李保如的所有材料、设备都强行扣留。
  另外,宋克森还指使当地黑社会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抢走实际承包人李保如借用亲属的一辆东风日产奇骏车,当时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未予以制止,该车价值26万元,车牌:津H91181,至今未还。
  由于宋克森买通当地政府官员,我们这些打工仔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管,事情至今没有解决。被宋克森还强行扣留承包人李保如的模板、木方、塔吊、扣件、电缆、电线、各种机械、床架,工人住的临建房等价值约180万元设备,至今未还。
  宋克森所欠天津国顺公司实际垫资施工人李保如的工程款约人民币柒佰陆拾万元(¥7600000。00元),其中工人工资2086625元,强行扣取的车款加材料款2060000元,剩余3453375元为李保如个人垫资。

  第三、依法维权遭遇霸州市公安局层层推诿为宋克森涉黑涉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杨芬港镇的宋克森,为了‘空手套白狼’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于2013年初,把第一受害人刘玉骗去为他在‘一片荒芜’的废旧厂区重新建厂。当刘玉带着农民工劳作一年后,宋克森不单是不给工钱,还把讨要工钱的刘玉打成多达三处骨折和七处骨裂。对于一个讨要工钱的人下手之恶毒、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4年和2018年,当事人就宋克森涉嫌‘合同诈骗’和涉黑涉恶犯罪向当地公安机关两次报案后,公安机关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在第一受害人退场后,宋克森为了继续实施‘空手套白狼’的合同诈骗行为,于2014年初,把第二受害人李保如骗去继续为他建设厂房厂区。等李保如带着农民工劳作一年到了农民工该回家过年的时候,宋克森居然不给工钱,还把李保如控制在办公室内实施了‘非法拘禁’长达7个多小时,后来李保如惧怕自己再被殴打,从后窗跳窗翻墙逃走。此后宋克森不单是没有给钱,还指使社会人员抢走了李保如借用别人的车辆并抢夺了李保如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和设施等物资。
  在宋克森指使社会人员曹二路抢夺车辆时,现场农民工郑至华打110报警后,人民警察到场后竟然没有制止宋克森的抢夺犯罪行为。
  在李保如亲身经历了宋克森具有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充当‘保护伞’的事实后,再也不敢到杨芬港向宋克森讨要工钱和抢夺的车辆和物资了。而他因为拖欠别人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偿还,债主堵门要债,他也三年没有回家过年了。
  我(刘泓君)和李保如第一次到霸州市公安局递交《报案材料》时,先是受到该局的经侦大队、刑侦大队第二中队和扫黑专业队的训问和训斥,后又遭遇上述机构违法不予接收《报案材料》(依法构成犯罪)。后来我找到该局的信访科和督察大队,才把《报案材料》接收后转交给该局领导。
  在该局领导指令杨芬港派出所和经侦大队负责后,我先后打了多次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都一直在推诿。我在无奈之下向霸州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该局存在违法行为,结果被霸州市法院以‘不是行政案件’为由拒绝立案。我又找到检察院,要求对霸州市公安局不作为和霸州市法院不予立案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时,又被推诿拒绝了。我又找到霸州市监察委,再次被推诿拒绝了。
  正当我准备材料要去廊坊市公安局投诉、廊坊市检察院投诉、廊坊市监察委投诉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时,霸州市公安局的督察大队打来电话告知我说经过局领导研究决定,案件由杨芬港派出所和刑侦二中队负责,让我去杨芬港派出所和杨芬港刑侦二中队去报案。
  这次我们到杨芬港报案时,虽然接待的态度很好,但是言辞当中依然在推诿和偏袒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宋克森。而且元月16日我依照电话预约去霸州市经侦大队时,再次遭遇被耍弄推诿。
  通过我在元月9日和元月12日去杨芬港派出所和杨芬港刑警二中队时遇到的情况来看,他们虽然接待耐心了,态度不再蛮横了,但是言辞当中还在有意推诿。
  元月16日我打电话给经侦大队李队长时,他让我‘你明天来吧。’,没有告诉我要和当事人一起去,结果昨天我去了,他又说:“你带当事人来了吗?你不带当事人来,我怎么做笔录呀?”。我说:“你昨天也没有告诉我要带当事人来呀?”,他说:“我以为你们是在一起呢。”。第一、《报案材料》里是明白的记载着当事人李保如是江苏人,而我在天津宁河。第二、我和李保如第一次到经侦大队时与这个李队长交谈了很久,这个情况他是清楚的。第三、既然你约我去,就应当‘一次性告知’我要准备哪些必备材料以及需要当事人到场。
  现在,霸州市公安局有多位领导和干警涉嫌‘渎职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犯罪。

  霸州市公安局干警为宋克森涉黑涉恶案充当保护伞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一、关于经侦大队的违法行为
  在李保如与代理人第一次去霸州市公安局所辖的经侦大队报案时,经侦大队以不属于‘合同诈骗’案子为由,既不接收《报案材料》也不出据附有不予接收说明的书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的规定,霸州市公安局的经侦大队依法应当接收李保如的《报案材料》,推诿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本条规定,是包庇犯罪的严重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

  第二、关于刑侦大队的违法行为
  李保如经过刑侦大队指引,去第二中队报案时,被刑侦二中队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没有接收李保如的《报案材料》。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刑侦大队拒不接受李保如《报案材料》的行为属于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

  第三、关于扫黑专业的违法行为
  李保如去扫黑专业队报案时,值班干警以不构成案子为由拒绝接受《报案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167、168条之规定,该办案程序违法,也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四、关于杨芬港派出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在2015年12月9日出警后,曹二路以李保如拖欠别人的钱,而这个人欠他的钱为由,强行将停放在福华公司施工场地的东风日产奇骏车抢夺走。当时在场的农民工郑志华打110报警后,扬芬港派出所出警了。可是警察到现场没有阻止曹二路抢夺李保如借用的车,理由是曹二路拿出了法院判决李保如偿还另案债权人200万元欠款的《判决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侵犯。
  1、曹二路拿出来的《民事判决书》是判决李保如偿还另案债权人200万元,而不是曹二路。即使曹二路有权行使‘代位权利’向李保如索要债务,也应当通过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来执行,而不是曹二路自己用违法的方式来‘抢夺’。派出所以‘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履行‘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李保如借用的是夏炳荣的车辆,即使是人民法院来依法强制执行李保如的财产,也不能执行到李保如借用别人的合法财产。
  3、即便是另案债权人自己亲自来抢夺李保如自己的车辆,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不能被认定为涉嫌抢夺的刑事犯罪,该行为依然是违法行为,派出所依然应当依法制止。
  4、具知情人透露,曹二路以自己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强迫李保如支付另案李保如人的200万元材料款为由,还要求对方支付给他200万欠款总额30报酬。最后,即使曹二路没有为对方当事人讨回200万元欠款,以讨债为名抢夺所得的李保如借用他人的车辆依然由曹二路非法占有并一直在使用,并没有交给另案的债权人。因此,曹二路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抢夺行为。
  5、曹二路以自己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强迫李保如支付另案李保如人的200万元材料款为由,要求对方支付给他200万欠款总额30报酬。该行为属于利用社会暴力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的涉嫌犯罪行为。
  杨芬港派出所对于曹二路涉嫌抢夺犯罪的行为不予制止的行为违法!也是纵容犯罪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五、杨芬港派出所压案不查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涉嫌渎职犯罪行为
  在霸州市公安局接收了李保如关于曹二路抢夺李保如借用的车辆涉嫌抢夺犯罪的《报案材料》指令杨芬港派出所负责后,李保如代理人先后三次打电话咨询时,杨芬港派出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杨芬港派出所压案不查的行为是涉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渎职犯罪行为。而犯罪是更为严重的违法!

  第六、经侦大队压案不查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涉嫌渎职犯罪行为
  在霸州市公安局将宋克森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报案材料》转交并指令经侦大队负责后,从2018年12月27日9 :02至28日的11 :21分,李保如代理人先后六次打电话给经侦大队,最后实在是推诿不掉了,又以:“我不能确定你的身份,所以我什么都不能说。”。
  有趣的是,李保如与代理人第一次去经侦大队时就是这个‘李队长’最后一个接待的,当时与李保如代理人面对面的交流了很久,而且在《报案材料》中留下的联系方式就是代理人的手机号,‘李队长’如果不是白痴或弱智,就不可能不知道电话是李保如代理人打的。
  另外,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代理人与李保如没有委托关系,自己以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宋克森,公安机关依然对举报人有告知义务。因此,这个‘李队长’的推诿理由即是违法的法盲行为,更是幼稚的弱智行为。
  经侦大队压案不查的行为是涉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渎职犯罪行为。而犯罪是更为严重的违法!

  第七、霸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
  李保如因为此前经历了霸州市公安局所辖经侦大队、刑侦大队和扫黑专业队的违法推诿之后,向霸州市公安局所辖的督查室和信访科申诉控告,并递交了《控告信》和《报案材料》。霸州市公安局在接到李保如由霸州市公安局所辖督查室和信访科转交的《报案材料》后指定由杨芬港派出所和经侦大队具体负责,但是二机构依然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李保如再次向霸州市公安局投诉后,而霸州市公安局自2018年12月14日接受李保如的《报案材料》后至今,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即未依法出据法定的回执,也未依法告知是否已经立案或出据《不予立案决定书》。该行为违法!
  霸州市公安局未能依法履行对所辖杨芬港派出所和经侦大队监督管理职责,霸州市公安局对于所辖二机构涉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渎职犯罪行为至今压案不查。
  霸州市公安局包庇下属,为涉嫌合同诈骗、抢夺和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且纵容其辖向职能部门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依法属于涉嫌渎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根据上述规定,霸州市公安局所辖的经侦大队、刑侦大队、扫黑专业的、杨芬港派出所的负责人和霸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严东本人,均涉嫌渎职等犯罪。

  材料提供人:刘泓君
  联系电话:18622218388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