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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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姓名:孙世武 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12174333 联系电话:18653122345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6)鲁0602民初5000号 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1号1幢、2幢、3幢房产3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善成、被告孙阳青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孙世武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孙世武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孙世武剩余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506151元;
二、如果被告刘善成、被告孙阳青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孙世武有权要求被告刘善成、被告孙阳青立即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自款项出借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率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500000元案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1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日计算)。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甄景善 2017年5月26日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鲁0602民初5000号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芝罘区大马路51号1幢、2幢、3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E10870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05平方米、76。16平方米、6。30平方米)在价值19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甄景善 2016年8月16日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16)鲁0602民初5000号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芝罘区大马路51号1幢、2幢、3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E10870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05平方米、76。16平方米、6。30平方米)在价值19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时间:2016年8月18 日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案号:(2017)鲁0602执2619号之二 查封被执行人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声远山庄5号内9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被执行人刘善成、孙阳青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善成、孙阳青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善成、孙阳青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小妮 2018年2月11 日
依据贵院裁定查封房产(三套)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贵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阶段时贵院告知此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芝罘区大马路51号1幢、2幢、3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E10870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05平方米、76。16平方米、6。30平方米此三套)不存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对该财产损毁、变卖、抵押、藏匿、灭失。(法院出据了查封令《调解载明》),为此我要求贵院对这三套房产的执行明细、经过及说明以对我的诉求予以回复。如果该房产已灭失,贵院又无法说明灭失的经过及原因,且本调解书已丧失了本调解书的调解基础,故本人要求再审此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案号:(2017)鲁0602执2619号之二 查封被执行人孙阳青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声远山庄5号内9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这套房产当事人诉讼在前,而出现轮候查封此有效房产。请贵院予以书面说明。
注: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贵院执行此调解书是否有何不便,我静观其变!
我的合法财产在贵院的诉讼之后得到了不应有的回复(被执行人、财产现状、提供财产等等)
请求:贵院找明事实、落实贵院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1、执行财产的落实;
2、执行程序的明诉;
3、执行程序的与申请执行人及时告知。
4、如有必要,当事人要求重审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还表示,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孙世武
2018 7 5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