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一审法院不能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如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对当事人拒不接受释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囿于部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不足,导致其不能准确和规范地表达诉讼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起诉状内容,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予以判断归纳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引导和释明,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表达不规范、不准确,仅凭起诉状上的文字表述,就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继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因同一行政行为产生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应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如果综合考虑减少当事人诉累、厘清具有关联性行政行为之间的责任划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因素,在有的诉讼中对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可以更好保障诉权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可能会提出多项具有内在逻辑牵连的诉讼请求,但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只有一个。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外,还需要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这一必要条件。例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如果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不能简单地以原审裁定错误作出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此时,第二审法院还应对其他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诉讼请求明确且有事实根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换言之,只有在第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则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与二审法院沟通,通过对原二审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2019)最高法行申12727号
  

  2020年9月1日,安徽安庆市中级法院制作的(2020)皖08行初23号裁定书,再一次认定被告不适格,再一次采信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歪曲事实答辩状和虚假询问笔录,并声称虚假询问笔录来自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与被告无关与被告无关,制造呼格吉勒图案。


  上诉人:王利君(一审原告),性别女 ,安徽安庆市民,联系方式:13515562896。
  被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政府(一审被告),法定代表:陈冰冰(市长)。

  因2018年7月18日起诉被上诉人指使他人剥夺人身自由残害身体,不服安庆市中级法院2020年9月1日第二次作出(2020)皖08行初23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20)皖08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审理;3、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4、依法移送安徽省政府处理;5、被上诉人承当与本案有关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未正确办理继续审理

  按照“继续”一词的解释,是连续下去;不中断进程。对此,一审法院收到2019年7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行终663号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及相关资料时,即是重新立案的时间,不需要当事人重新办理立案手续,直接排期。

  2019年9月11日,一审法院与上诉人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案号(2019)皖08行初110号。2019年12月9日开庭,延迟五分钟开门,被告委托出庭应诉人迟到二十分钟。因被诉行政机关安庆市政府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委托出庭应诉人也不是相应工作人员,是安庆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仲健与法庭发生争议。合议庭主审法官行政庭时任庭长程艮苗采取敲法槌,书记员呼叫法警的方式,阻止上诉人说明本案被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理由。

  对此,上诉人选择离开不参与庭审。此时,主审法官程艮苗问上诉人,不申请回避?上诉人当庭书写合议庭回避申请书,请院长洪学农审理而休庭。2019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报请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2019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回避决定、12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2020年1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20)皖行辖1号决定,一审法院仍不及时排期在本年度审结此案。本案未结,2020年3月18日,再次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案号(2020)皖08行初23号。

  2020年4月23日庭审以疫情不允许旁听,未公开播放,没有人民陪审员。庭审调查阶段,上诉人提出,2020年3月30日,上诉人从一审法院档案室复制的(2018)皖08行初75号案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证据询问笔录均隐瞒事实属伪证。源自2017年4月11日上诉人在丈夫韩龙生陪同下进京到公安部举报,安徽安庆市政府信访局驻京人员杨吉富利用北京开会,雇北京不法人员对依法进京举报人实施抓绑强送殴打致伤无人问责。层层下转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治安大队,承办警察任金虎不择手段刻意收集,给杨吉富开脱了责任。并当庭拿出从一审法院档案室复制的公安部网上传送的信访事项内容予以证实。法庭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进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上诉人列举事实证明被上诉人答辩状及“王利君信访事项有关情况”与事实不符。审判长李明说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据理力争审判长允许,合议庭法官徐珂珂说这要搞到什么时候,频繁敲法槌干扰休庭。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皖08行初23号判决结果与(2019)皖08行初75号裁定同出一撤。耗时超过十三个月。

  二、不尊重事实,不正确履职

  (1)上诉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单(3)2005年7月18日上诉人向安庆市公安局局长李胜荣举报材料、李局长接谈意见、9月14日答复意见书,证明被上诉人所作答辩状歪曲了上诉人向局长举报问题。
  (2)上诉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单(4)上诉人进京火车票;(5)北京二中院诉讼材料收取单;(6)2016年10月24日安徽肥西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接处警文书;(7)2017年6月26日,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纠正部分错误的接处警文书;(8)上诉人面部、手臂、手背瘀伤图片;(9)迎江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在病房监视记录首页。

  是一条完整的证明,上诉人2016年10月15日进京不是非访,23日人身自由遭到不认识人侵犯,次日途径安徽肥西境内报警求助保护,被上诉人派员赶到肥西县接处警派出所,提供虚假信息诬告陷害,再次强行剥夺人身自由,120救护车将上诉人从安庆市公安局华中路派出所接到医院,上诉人始终没有脱离控制的证据链。也是证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证据五(2、3、6)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3)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五(2)2017年6月24日马文海询问笔录,(3)迎江区人民街道办事处陈根林2018年5月16日询问笔录,(6)肥西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副所长郑飞2017年6月7日询问笔录,均不能证明医院的诊断结果是上诉人自残产生。

  (4)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诊断上诉人“双眼眶青紫”。是证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五(8)迎江区人民办事处汪永芳2017年6月9日询问笔录,(9)迎江区人民社区卫生院何成廋2017年6月9日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5)上诉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单(7)2017年6月26日安徽肥西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纠正部分错误接处警文书。该书第一段倒数第三行“经询问同行的三名男子,是受安庆市驻京办事处人员安排”。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证据五(4)迎江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主任马海龙2017年5月7日询问笔录,第一页倒数第十一行询问人迎江分局任金虎问:“护送的保安具体哪个人负责联系的”。马海龙答:“不是我们办事处联系的,是驻京办事处的同志联系护送人员的”。

  驻京办事处工作职责,是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是证明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主体正确的证据。庭审均未主持质证。

  综上,一审裁定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宗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触犯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规定。

  2016年11月17日,国家信访局对四川省岳池县访民杨天直死在强制送回路上向全国党委政府表示,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群众正常信访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此,决不能让不遵纪守法,拒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定,肆意妄为炮制的一派胡言(2020)皖08行初23号判决书,成为被诉行政机关安徽安庆市政府指使他人剥夺人身自由、残害身体的正当理由。践踏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匡扶正义,支持诉请。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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