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向全国人大代表的正式建议稿)
  
   案名: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
   提案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为议案主提人,3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署)
   案由:
   目 前,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比以往更隐蔽的方式控制或杀伤人的高技术武器。鉴于这些隐蔽技术武器的使用具有一般人很难知晓和查证的特征,所以,隐蔽 技术武器的掌握者和控制者存在针对社会和 普通公民滥用这些武器去获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较高技术能力和较低的被查证风险。隐蔽技术武器的使用特性所实现的技术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了它被滥用于危害 社会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动机。所以,面对已经出现技术上更隐蔽更方便地危害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形势,需要采取更明确和严格的技术立法措施来应对它构成的法律和 社会挑战。
  
  本议案拟就下述类型的技术武器管理问题,提出禁止其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的立法动议。它们是: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
  
  一、关于禁止使用精神控制武器的立法
  
  出现能够通过特殊的技术手段对人体进行远程精神控制的技术。该技术能够在远离目标的距离上通过发射具有放射性的电磁波等载体读取人的脑电波信号,获取和传 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也可以从外部输入信息进入和干绕人的大脑,制造人体内恐怖、痛苦、喜悦等各种人为的心理生理感受和人为制造的依赖症状, 并在技术需要和操纵下随时能够致人死亡。在我国和许多国家,以获取、输入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为基础的各种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也在进行中。鉴于我国科技界 已经参加国际脑科学研究计划,并具有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特别是在神经信息学上建立神经信息库的技术战略(参见附件资料三、四),并且,精神控制技术 对人类生 活和脑思维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和挑战,所以,有必要按照技术功能及其技术与人类安全之间的关系分类为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加以管理。攻 击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能够以公开或隐蔽的强制方式采取某种技术控制手段对人体发动可以窃取其脑内思维和其他私人信息,或干扰、控制和改变人的日常思维、行 为和身体状态的攻击性技术。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在基本性质上属于可以对人体发动精神控制攻击的武器级技术,亦即具有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功能的产品,是军事 武器。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可以由思维受控者自愿选择并能够由自己终止使用,不对受控人和其他人产生任何危害的精神控制技术。在人脑外部使用某种技术 装置获取脑思维信息并传导和驱动机器按照人的意念指令行动的人机接口民用技术,属于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
  
  研究表明,攻击人体的精神控制技术,具有一系列对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和威胁的特征:
  
  1、精神控制技术具有很强的隐弊性,并对社会不确定对象产生公共安全危害。它在技术上能够做到在被控制的人对其受控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远程获取受控者的脑内 思维,并随同被控者每天24小 时生活中的思维、视听和行为及其接触到的他人和事务跟踪获取其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信息。所以,它对人的隐私权、私人空间和任何合理的知识、商业及国家秘密 构成彻底的伤害和侵占,并产生具有侵害和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问题。该技术的泛滥无异于使一个社会任何关于尊重保障个人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 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形同虚设。此外,由于使用精神控制技术具有极强的隐弊性,所以,一旦人们知道社会中一些人被使用该技术,那么,人们将由于无 法判断自己是否已经被精神控制而出现社会恐慌。必须指出,精神控制技术的隐弊性特征和普通公民的技术条件,使其普通公民查证这一侵害的调查活动显得十分困 难。
  
  2、精神控制技术具有高技术能力下的超常强制性。普 通人不仅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对抗该技术的攻击,而且,当被控制的人知道自己受控时,被控者会更为严重地陷入自己无法控制的思维和精神冲突中,十分容易导 制精神和生理疾病,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人的思维和精神自治,并自由支配自己行为是人类行为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意义上公民行为能力的基本要件。当人的思 想和行为均受到强制的技术控制,并处在生命安全被他人操纵的情况里时,这已经构成极为残忍的人道主义危机。
  
  3、精神控制技术能够传播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秘密。如果该技术的掌握和使用者采取传播行为,它可以对受控者生存的社会环境构成严重的破坏,并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对其工作和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从而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广泛权利和利益造成巨大侵害和损失。
  
  虽 然基于精神控制技术的人脑意念控制机器的应用开发研究及其产品有其合理的广泛用途,但是,如果精神控制技术运用于对人类精神和心理的进攻性控制,它就成为 对人体及其精神特性构成严重伤害的武器。本议案不对安全性的精神控制技术提出禁止性立法动议,有关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及其民用产品在安全性上的具体技术标 准应由国家技术标准管理部门制定。本议案提出:禁止针对任何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的精神控制武器,无论他们是何种类型或者处在何种情况下的中国公民,也无论 精神控制武器的使用者出于何种目的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科技研究的利益)。这是基于维护人类精神自治、基本人权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宪法立场及其人 道主义的政治文明原则。
  
  二、关于禁止使用定向能武器的立法
  
  定向能武器,是指向某一由使用者确定的目标方向发射技术能量以达到杀伤目标的武器。由于该武器和技术是用发射如激光、电磁波、超声波、次声波、各种射线和 粒子束等技术能量和物质来达到杀伤人的目的,所以,它不同于普通武器的使用中有肉眼可以观察得到的预见性和可查证性。它具有隐蔽性杀伤能力很强的特征。普 通公民很难具有抗击和查证定向能武器进攻的技术条件。使 用一种武器被查证的风险降低,也就增加了该武器的掌握和控制者滥用它的可能性。定向能武器作为国家军事能力的一部分,应当约束在军事武器使用规范中的特定 战争时期和战时对敌攻击目标。在国家内部的和平时期,针对本国任何公民使用定向能武器超出了维护国家宪法秩序所需要的国家强制能力范畴。它在技术使用上的 隐蔽性特征不具备在规范的政治和法律程序下作为使用国家强制力应当具有的公开性和可查证性。所以,它既不应当作为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 暴力手段来使用,更不应当由国家军队针对普通平民来使用。
  
  需 要指出,定向能武器可以被运用于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中向目标发射电磁波、次声波以作为读取人的脑电波信号的技术载体,也可以与精神控制武器一同使用或者作 为精神控制武器的一种功能,在利用完被精神控制的人后杀害被控者的技术武器。所以,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武器,应当同时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定向 能武器。这些对公民的脑思维精神安全与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侵害的高技术武器应当远离一个人民需要尊重、自由、和谐和幸福的文明社会。
  
  使用定向能武器具有对目标和目标周围的不特定人群和物件造成技术能量和放射性杀伤侵害的特征。所以,非法使用定向能武器罪,应当列入《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
  
  从 法理上讲,任何强制人类精神和心理生理特性发生不同于日常状态的危害性变化,均构成反人类罪行。所以,精神控制、定向能等各种残忍攻击性技术在有的国家已 经被列为禁止在本国使用的技术(参见附件资料一、二)。初步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已经拥有并正在针对普通人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并对人民的脑思维安全和 基本人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侵害后果。
  
  鉴 于我国刑法尚无明确的关于惩罚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武器侵害人民权利的罪款,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人道主义原则。本议案提 出:国家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任何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 加下列条款: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非法使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攻击性精神控 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3月6日
  (本议案建议稿附件9件)
  
  
  对附件资料证明力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本附件为脑控受害者向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的附件说明资料。本附 件所列资料旨在用国内外媒体和网站公开发表和报道的有关精神控制和定向能技术的文章、资料说明该技术存在的现实性及其技术使用后果的基本情况。
  
  本附件资料一《俄罗斯联邦议会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和附件资料二《前美国精 神电子协会副 Lynn A Surgalla为脑控受害者作证》, 没有和不可以被解释为任何援引俄罗斯联邦议会法律和决议以及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前副 向美国法庭的作证用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法律事宜之适用的意思 表示。本议案所涉一切法律问题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并请求考虑中国政府对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人权保障事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资料一和资料 二作为本议案附件,仅限于说明脑内信息窃取、传播和精神控制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在当今世界的科技发展水平上具有技术可能性和现实性。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 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是当今世界人类安全面临的现实威胁。该技术的滥用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技术针对性。俄议会决议指出:“当代科技的成就使信息 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成为可能。基于这些技术出现了秘密,远程影响个体或某个群体的心理和生理的方法和手段。存在着许多可靠的方法来改变人的思维能力,操 纵人的行为,干扰合理反应,或人为制造出依赖症状。 听觉 视觉影响是通过听觉或视觉通路实现的:微弱的低于域限的刺激是无法有意识知觉到的,但它们却能够被导入深层潜意识,并且在当事人无法察觉到其存在的 情况下将他的思想和 行为导向事先确定的方向。”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 Lynn A Surgalla先生作证指出:“非法测试,开发和使用精神病医学、微波、激光和其它形式的电磁定向能武器是在美国和国际社会被严重关切的事件。这些武器 都可能致命。”“使用任何形式的定向能武器殴打和谋杀,就是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殴打和谋杀。”美国和世界上已经进行了反精神控制的立法行动。根据介绍,“ 2002年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 在其2002年的裁军舆论导向,正式提出新一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精神大脑控制武器和其他的电磁感应武器)。2003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众议院法案 4513和4514号立法,禁止在密歇根州使用一切形式的电磁武器攻击人类。1999年,欧洲联盟议会22日通过决议‘A4 00051999第27条 ’,呼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在全球禁止所有开发和部署可能的任何形式的操纵人类的武器(精神控制武器)。”
  
  附件资料三《中国参加又一国际性科研计划 :人类脑计划》一文,是《科技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出的关于中国参加人类脑计划的报道。报道指出,我国 科学家提出要“利用我们人类脑资源丰富和计算机信息学研究方面的一定优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医学(如针刺等)、汉语认知与特殊感知觉的神经信息学研究 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作为本议案附件,这一资料说明,中国脑科学战略计划成为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的技术战略背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对这一计划中的科学研究道德及其对公民脑思维信息安全挑战表示严重关切。
  
  附件资料四是我国神经科学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陈宜张教授关于脑控问题的评论。该文介绍了精神控制技术六个对受控者构成 伤害的技术功能,分别是:①能知道你每时每刻在想什么、干什么,思想、记忆、行为无任何秘密可言 ;②能通过大脑与你互动对话(还可提取你的记忆并进行语音模仿) ; ③能强行给你造梦,并控制梦境 ;④能让你闻到它们制造的各种气味 ;⑤能在强刺激下把它们的意思(志)传递给你,并控制你的思想和行为 ;⑥能通过各种方法对你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此外,文章也表明,由于社会对精神 控制技术的知识宣传不够,并立法滞后,许多受害者常常处于被误称为“精神病患者”的尴尬境地。
  
  附件资料五,是有关知情人士关于精神控制的技术资料介绍。详细介绍精神控制技术的原理和技术特性。这是一篇符合科学原理的技术分析资料。
  
  附件六《清华大学神经工程研究所副教授洪波对中国脑控技术的评论》、附件七《清华制成脑机接口系统 可用思维控制电脑》和附件八中央电视台报道《“思维控制物体”——我国脑电波解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说明,建立在对脑内信息的获取、解读、传播和控制 的人脑精神控制技术在中国的现实存在,并已发展到运用技术开发(人机接口技术)阶段。
  
  本附件九《脑控受害者的集体控诉信》说明,中国境内精神控制技术的滥用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正在向全社会普通公民肆虐和曼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