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文章目录
给个真实事例大家来看看法律的公正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
一、长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长泰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戴锦程贪污公款297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陈文亮贪污公款292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郑智鹏贪污2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六个月;陈剑雄贪污143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杨文勇贪污143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林建平贪污1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薛聪海贪污20200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王老生贪污595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杨旺生贪污34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蔡合兴贪污40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卢盛兴贪污322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样性质的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金额多少,可以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戴锦程、陈文亮、陈剑雄等人的犯罪金额与杨旺生、蔡合兴、卢盛兴都在同一档次,却可以判处缓刑,而王老生、杨旺生、蔡合兴、卢盛兴四人却要判实刑,明显有失公证。
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被告人王老生、杨旺生、蔡合兴、卢盛兴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中院的判决结果更加不公证。王老生身为站长,一审判七年实刑,二审改判缓刑三年六个月;卢盛兴一审判三年六个月实刑,二审改判缓刑四年;而杨旺生一审判五年,蔡合兴一审判四年六个月,在二审两人却都维持原判。王老生身为站长负有领导责任且贪污金额大;卢盛兴和我们的贪污金额在同一档次,他们两人都可以判处缓刑,而杨旺生和蔡合兴都是普通职工都维持原判,不能给予判处缓刑,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以什么样的法律作为量刑标准?
中院二审认定卢盛兴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的情节而判其缓刑,而杨旺生和我在一审也都有这些体现(初犯偶犯、自首并积极配合检查机关调查、悔罪态度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我们的理由相同,二审却不予采纳而驳回上诉。至于在二审中卢盛兴所缴交的29200元,二审认定为非法所得,那是否可以理解为他的共同金额是原金额32200元再加上这些非法所得吗?同一个单位,同一起案件,同样的犯罪性质同样的这些悔过表现,二审法院能给他判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却对我们维持原判,不能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难道这样的判决合理吗?公平吗?难道中国的法律是有两套不同的量刑标准吗?
综上两点所述,王老生贪污金额59500元,且负有领导监督责任,都可以判处缓刑出去,卢盛兴贪污金额32200元与我们的情节,性质相同也可以判处缓刑出去,杨旺生和蔡合兴的贪污金额也在同一挡上我们两人却维持原判,不能给予缓刑,这样的刑事判决公理何在?中国法律公证性、严肃性体现在哪里?请大家来评评理吧!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4-09